人事考试严肃考风考纪讲话
人事考试严肃考风考纪讲话
张健厅长在讲话中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统筹城乡就业管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着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内,转移农村劳动力37万人。全面实施《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大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实施“3万人创业扶持计划”,确保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达到15万人以上。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农村“两后生”10万人,培训创业者3万人。着力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和面向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服务和信息引导,引导和帮助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转为市民、融入城市。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就业权益。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平台,打造“就业e社区”。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优化就业环境,提高就业稳定性。 推进社保城乡一体化,提高保障待遇和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完善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完善城乡医保制度的衔接。规范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解决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障问题。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提高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保持两项待遇水平同步增长。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医保大病封顶线。健全失业保险待遇与物价水平联动调整机制。继续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巩固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成果,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范新纳入统筹企业的经办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改进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着力推进社保卡普及应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社保缴费和待遇支付一卡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坚持培养引进并举,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以高层次人才“三百计划”为目标,实施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建立结构合理、层次递进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实施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抓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训10大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1万人次,建立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加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组织好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加快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加大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制度。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积极探索评审、以考代评、考试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社会化评价方法,研究制定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政府荣誉制度,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实施引进外国专家“百人计划”,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录工作。因地制宜改进考录办法,积极探索解决部分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留人难”的问题。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遴选以及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抓好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公务员培训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分类分业招聘办法,建立急需紧缺人才招聘引进机制,组织好新进人员全员培训工作。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强化合同管理,完善聘后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开展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工作。健全公平公正的安置工作制度,创新安置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强化工资分配调控,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探索发布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出台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着力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出台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垄断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双重调控,加大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健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办法,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相关工作,优化工资收入结构,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调查知识密集型事业单位收入情况,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考核办法。 完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城乡所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全覆盖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动态监管。重点在非公企业、小微型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深入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工作。推进劳动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加强人文关怀,改善劳动环境。做好劳动合同法修订后的贯彻实施工作,出台我省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意见,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行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大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投诉举报结案率达到90%以上。健全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建设,开展“诚信用工、诚实劳动”活动,建立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信访接待和维稳工作,及时就地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信访案件有效处置率达到95%以上。重点做好“两节”、“两会”期间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力争年内实现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覆盖率达到85%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0%以上。组织开展“十佳百优”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协调落实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等方面的政策。继续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 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落实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督促40个县160个乡镇基层就业、社保服务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争取新增10个县40个乡镇试点项目,落实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逐步实现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优化统计指标设计,加快覆盖城乡的专项统计调查,实现重要数据的动态监测和快速调查,加强数据互通互联,建立各类数据会商共享机制,做到“一套报表、一个口径、一个出口”, 努力打造“数字人社”,提高统计服务决策水平。加快金保工程二期立项,加强公共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四大系统建设,努力实现业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人事考试管理,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肃考风考纪。 扎实开展服务提升年活动,打造部门良好形象。以“转作风、强服务、办实事、惠民生”为主题,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入开展“服务提升年”活动,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强化业务培训,健全组织调训、干部选学、网上在线多形式的学习培训格局,完善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和一线调查研究,大力整治“庸懒散”等机关不良习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在全系统开展争创“优质服务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质服务标兵”竞赛活动,推行“一站式”办公和综合柜员制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和监督管理,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以廉政建设的成效树立部门形象,打造优质服务品牌。
同学们、老师们:大家好!考风考纪,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转眼间,我们将迎来本学期的期末考试。这是我们收获一学期成果的时刻,更是我们接受考验的时刻。期末考试不仅将检测我们的学习成果,本身也是对我们诚信的考验。良好的考风考纪,是一个学校形象的象征,也是我们诚信的体现。孟子云:“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信于人而言,就像车的轮子一样。如果没有轮子的话,再大的车,也寸步难行。如果不讲诚信的话,将无法立足于社会之中,也无法在人生的道路上长久的走下去。 可能你在考试前没有复习好,希望考试能够通过不正当手段来提高成绩。可能你急于竞争,希望能够通过作弊来胜他人一筹。但是这些都不是理由,用作弊手段得到的成绩都是不真实的,它无法代表你的真实水平。相反,它就像毒品一样,一点一点的麻痹你,到无法不通过作弊通过考试的地步。同时,它也影响了公平竞争,使他人的成绩遭到不公正待遇。由此可见,考试作弊,与人于己都不利。既影响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特此,我向全体同学发出几条倡议 一、坚决做到“四提倡,四反对”,即提倡勤奋好学,反对惰性厌学;提倡诚实守信,反对作弊舞弊;提倡真才实学,反对弄虚作假;提倡严谨自律,反对自由散漫。二、提高自身修养,争当一名诚信考生。我们是21世纪的青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我们要充分利用温书迎考的时间认真复习好每一门功课,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的水平,考出诚信学风,勿让宝贵的诚信遗失在考场上。三、“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们每一位同学都要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大胆地同一切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做坚决的斗争。立志成为一名文明诚信的学生,努力发扬二外传统的优良学风。四、倡导他人,齐做诚信考生。在做到自己诚实守信的同时,也呼吁周围的同学诚信应考。营造良好诚信氛围,共建诚信班级。 同学们!在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我们以此来倡导认真刻苦学习的精神,发扬“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脚踏实地的学习作风。在“文明、勤奋、求实、创新”校风的鼓舞下,积极行动起来,响应老师们的号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让我们一起为学校的学风建设、为学校严谨的考场纪律撑起一道“诚信、文明、自觉、向上”的亮丽风景线而共同努力!
老师们、同学们:一个学校的校风,是由教师的教风和学生的学风所构成的。 优良的校风是良好的教育环境,它能对人潜移默化、熏陶感染;优良的校风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它催人奋进,使人产生一种责任感、使命感;优良的校风还能陶冶学生的情操,规范其行为和习惯。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响。考风是校风的具体反映,没有好的考风不会有好的学风,没有好的学风,很难有高的教学质量。考风不正实际上是对刻苦学习、认真答卷学生的一种打击,是对学习不努力、弄虚作假学生的一种欺骗,因此,东台创新学校将在以前严肃考风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严惩作弊学生,创建诚信考场,让优良的考风成为校风中亮丽的风景线。本学期期末考试将于明天正式进行,学校倡仪:真实才是真本事,真本事才是真正的英雄,同学们,期末考试已经来临,我们应该严守考纪,诚信做人,老师们期待的不是所谓的“虚假繁荣”,需要的是真实的成绩和反馈,期末考试就是一次拷问大家“诚信”的时机,相信自己,相信未来,诚信从这里开始。一位著名教育家讲过这样一段话:“没有良好身体素质的学生,是废品;没有良好智力素质的学生,是次品;没有良好品德素质的学生,是危险品”。从期末考试开始,学校将为每一位同学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在校的每一次考试的表现,为日后升学提供依据,并考虑为考试作弊的考生单独设立考场考试。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我宣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如书本、文曲星、通讯工具等。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初中年级根据黑板上的提示对号入座,高中年级根据准考证上的提示对号入座)(3)考试过程中有夹带、传字条、打手势、换试卷、抄答案。(4)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考场内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的。(6)考试迟到和提前交卷的同学。(7)迟交或漏交试卷与答题卡的。“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希望在每一名同学在人生的路上诚信考试,诚实做人,亮出真实的成绩,亮出真实的你!把守好思想的大门,别让错误的思想毒害我们的大脑和血液,希望大家能在每一次道德诚信中顺利过关。
人事考试严肃考风考纪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以下简称“告知制”)。根据告知制要求,应试人员需本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的相关责任,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考书》,不允许代为。
我们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对所有的应试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的惩戒;对资格核查不通过或逾期不接受核查的人员,将作出报名无效或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若应试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虚假的处理:
(1)给予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且不退还已缴费用。
(2)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3)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突发地在陕报名人员,报名缴费后确因疫情管控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向我中心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报经部人事考试中心批准后,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须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考试防疫要求请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相关公告。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和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2日?上午:9:00-11:30??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3日?上午:9:00-11:30??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城乡规划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地区。
三、报名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见附件)的人员,均可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四、报名时间及流程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
(一)报名工作各时间点
注册报名时间:8月19日至26日17:00;
网上核查时间:8月19日至29日17:00(节假日除外);
网上缴费时间:8月19日至30日17:00止。
(二)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应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认真阅读本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填写信息( 应选择陕西省 ),完成注册。报考人员应保存好个人注册用户名及密码,以免影响后续报名工作。
报名网址: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证件照片(未经审核工具处理的照片,系统无法识别,将影响后续报名操作)。 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注册过的考生不得更换照片 。考试合格后,报考人员网上注册报名时所上传的照片,将直接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已注册的报考人员 不需重新注册,可根据提示补充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 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分别为“ 核查通过 ”、“ 无法核查 ”和“ 核查不通过 ”。
1.核查结果为“ 核查通过 ”的报考人员,即可进入报名环节。
2.核查结果为“ 无法核查 ”和“ 核查不通过 ”的报考人员,须在进入报名环节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学历或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报名事项。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或者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报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 缴费确认后不可修改 。
1、 选择告知制方式 办理的人员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彩色 图片,待核验通过后,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报考级别为免试一科的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学位证书原件彩色 图片,待核验通过后,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 经网络人工核查通过后 ,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四)考后资格审核
本次考试报名阶段实行网上核查, 不再设置现场资格核查 ,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看核查状态,网上核查工作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其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在考前、考中、考后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进行全程资格核查。对资格核查不通过或逾期不接受核查的人员,将作出报名无效或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该项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合格人员名单,并根据考后资格复核情况发布该项考试的考后资格复核公告,请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网上缴费确认
报考人员缴费确认工作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经缴费确认后的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可更改。若确需更改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删除原报考信息后,重新报名、缴费,不退还原缴纳费用。
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本次考试。
(六)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08号)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需要开具发票的应试人员,请于2022年10月22日前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
(七)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客观题 在答题卡上做答,《城乡规划实务》为 主观题 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注意:
1.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
(三)应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可携带的文具仅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应试人员除按要求填写规定的内容以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应试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否则按0分处理。
(六)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八)考试结束后,将根据违纪事实,在陕西省人事考试网和陕西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发布该项考试违纪情况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查看,并请社会进行监督。
(九)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十)中国人事考试网()是官方网络报名平台,陕西人事考试网()是官方公告发布平台。同时,请广大报考人员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和办 证资讯。
考务咨询电话:,。
接听时间: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件:1. 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社部规〔2017〕6号)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2. 工作年限证明
从山东人社厅微信公众号获悉,山东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于9月19日、20日进行,在16市设置考区。具体通知如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8号)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注册建筑师等职业资格考试日期调整的通告》,现将我省2023年度人事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各项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行“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人事考试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对本地区人事考试安全保密、组织实施、考风考纪、基础保障等工作负总责。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是人事考试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对考试工作负直接组织管理责任。二、加强疫情防控,构筑安全防线要切实把人员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各市要结合考试组织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各重点环节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知识点体温检测、卫生清洁消毒、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培训、应急突发和舆情应对处置等措施,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梳理排查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前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做到出现异常情况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第一时间上报。三、加强考务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针对不同考试特点和考风考纪情况,加强对人事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考试安全为第一要务,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考试安全事故发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强对各考区的考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指导,确保考试顺利组织实施。四、加强基础建设,提升管控能力要加快推进市级指挥平台建设,完善各项预定功能,确保2023年实现网上知识点考场巡查功能和视频会议功能与省级平台对接。要结合本地区考务组织特点、考风考纪形势,采取与知识点直接合作共建、与门联合共建、探索可移动式标准化考场等模式,将更多知识点纳入省级标准化知识点范围。年度报考人数较多、承担省委托考试任务量较大的市,要做到标准化知识点资源够用、能用、好用、可调剂,实现与知识点互利共赢。要主动探索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技术手段在人事考试工作中的应用,更新设施设备,进一步增强试卷安全管理和对考场的管控能力。五、加强宣传教育,防控考试风险要结合考试特点、考生年龄结构、学历层次,采取更加有效、更加直接、更有感染力的方式宣传诚信考试在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和考试违纪违法带来的严重后果,引导用人单位和广大考生遵纪守法,诚信承诺,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坚持不懈抓好警示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内部安全风险,确保不出问题。六、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要提高警惕,继续保持打击违纪作弊,特别是高科技作弊、团伙作弊、非法培训机构的高压态势,联合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有力手段打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严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市须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023年度山东省人事考试计划及考区安排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12日热门:2022年一建阅卷已经完成?2022一建成绩什么时候公布推荐:2023一建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一建备考免费资料包备考:历年真题+答案|一建造师复习资料|一建课程免费试听2022年一建备考资料/考试学习包/点击一键领取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严肃各类人事考试考风考纪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有关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知识产权专业人员2020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具体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审核。 (六)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21年年底。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工作年限。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经济考试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 1.高级考试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个科目,题型为主观题。应试人员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高级考试在1天内分上、下午2个批次实施。各专业类别具体考试时间和批次划分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应试人员可提前1小时交卷、离场。 2.初中级考试初级、中级考试均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题型均为客观题。应试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初中级考试分2天上、下午4个批次实施。各级别及专业类别的具体考试时间和批次划分,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 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应试人员,两科目考试在同1批次内分2个场次连续组织,间隔时间为40分钟。 (二)考试时间 1.高级考试(各专业类别的批次划分待考试报名结束后确定)2.初中级考试(各专业类别的批次划分待考试报名结束后确定)(三)答题要求 1.高级考试。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考场备有草稿纸,应试人员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 2.初中级考试。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应试人员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对于部分运算量较大的专业科目,考场提供草稿纸备用。 3.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 4.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四)考场设置 202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考试、初中级考试)在省直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审核点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沈阳市)组织考试;选择各市审核点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址:,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1.高级考试 2.初中级考试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不含大连市考生),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其他单位报考人员按工作地所在市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核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制。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报考人员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书》(不允许代为),并对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 对已作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可免予核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对已作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八)收费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关于印发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四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36号)文件的规定,高级经济考试收费标准为69元/科。 2.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38项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74号)文件的规定,初中级经济考试收费标准为61元/科。 3.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4.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2021年版高级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初中级考试大纲计划在4月底前公布。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订购初级、中级考试用书。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履行告知书相关要求。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考试考务工作要求将适时调整,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通知。 九、考务管理 略 十、其他事项 1.我省202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二部负责。 2.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3.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2021年4月2日 附件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抄报: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2021年4月2日印发
在考试中我们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考风考纪如下:
孔子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一个人不可或缺的品质,做任何事情、跟任何人交往都不能离开诚信,考试更不例外。然而,近年来“考试作弊”却成为高校学生违纪违规的普遍现象,且目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使用现代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手机、电子辞典等高科技的考试作弊事件。
考试作弊现象的愈演愈烈,折射出学生诚信道德的缺失,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形象。面对日益严重且形式多样的考试作弊现象,近年来,各高校纷纷开展了“诚信考试”的系列教育活动。
有的高校在考试前会进行《诚信考试承诺书》签名仪式,有的高校还专门开设了诚信教育课程,还有的高校在考试中实行学生党员、班干部挂牌考试的形式,要求学生党员、班干部带头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为了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出现,必须做多一下几点:
1、必须认真做好正面教育引导工作,宣传“文明考试、诚信做人”宗旨,消除学生“考试作弊被抓住是运气差、别人作弊自己不作弊不公平,监考老师不严有机会作弊”等错误思想行为,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严重性和后果,让“考试弄虚作假和作弊行为是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
2、及时准确的掌握学生们的思想动态,尤其是毕业班由于找工作急需英语四级证书想冒险的学生群体作为重点对象。通过找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谈话,摸清和掌握每名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有作弊动机和意向的个别同学及时教育制止其行为。
3、辅导员要充分了解在信息时代大背景下学生作弊方法、手段的多样性,特别是教育学生严禁携带手机、电子词典、mp3等电子设备及书包等物品进入考场,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品质、诚信行为,关系到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培育,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采访中,有专家也表示,解决学生的诚信问题,仅仅靠学生的自律,靠学校的诚信教育还是不够的,学生的诚信问题。
实际上是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诚信问题的综合反映。着力构建诚信社会,增加和渗透诚信教育的新内容,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都是需要努力做好的。
要严肃人事考试纪律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告知、报考资格核查、日常监管、不实处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文件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级别为考全科) 。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报名条件中第5项、第6项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级别为免一科) 。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级别为免二科) 。
(四)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报名条件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六)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
10月22日?上午 ?0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3日?上午 ?0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市)统一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 , 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人员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 辽宁省 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 工具(点击下载) 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 白色背景 ),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 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为减轻跨区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不适用告知制 。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 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报考人员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书》( 不允许代为 ),并对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1.在线核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 对已作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 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6)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级别)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按本文报考条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文件规定,《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收费标准为63元/科,《城乡规划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67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要求,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三)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
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核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复核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九、其他事项
(一)我省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文件规定: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相应专业级别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3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级别为免二科):
1.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级别为增报专业)。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客观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客观题)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且有效期内的合格科目,其成绩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
(二)考试时间
5月14日
上午0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5月15日
上午 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 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注意: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 , 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 辽宁省 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不含大连市考生),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 工具(点击下载) 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 白色背景 ),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 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为减轻跨区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不适用告知制 。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 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 。
1.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报考人员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 因疫情防控要求,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完成线上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书》( 不允许代为 ),并对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1.在线核查。 选择采用告知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 对已作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线上重点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上传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 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完成线上核查。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6)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线上提交的材料:
1)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免二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调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七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81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收费标准为69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要求,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三)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21年版《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在相关网站免费下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同时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九、其他
1.我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2.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3.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纪检组人事考试讲话
底线是事物质变的分界线、做人做事的警戒线,不可踩、更不可越。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时刻牢记越过底线的严重后果,始终警醒自己坚守底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了党员领导干部关于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发言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党员领导干部关于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发言稿篇1 “十三五”时期,既是中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改革发展的攻坚期,更是开放创新转型追赶的机遇期。站在新起点,立足新常态,唯有勇于担当,破解难题,干事创业,才能实现新作为,推动新发展。我市出台《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用制度的关怀和包容营造勇于担当担责、宽容失误失败、关心爱护干部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加快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中卫作出贡献。 一是真抓实干,强化落实。中卫是欠发达地区,设市晚、基础差、底子薄,改革发展任务重是我们的基本市情。能否实现大发展、快发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员干部是关键。因此,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精神,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使命感,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大胆试、大胆闯、大胆干,全力以赴推进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确保“十三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是区别对待,善待失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改革大业前无古人,后启来者,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必然会遇到困难和问题,也必然会面临失败的风险。在坚持从严治吏的同时,把党员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 经验 、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从而消除党员干部怕出错、怕担责、怕丢乌纱帽的“后顾之忧”,为党员干部促改革、敢作为、勇担当、抓落实“保驾护航”。 三是严以律己,坚守底线。党员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容错免责”机制绝不是乱作为的“护身符”。宽容失败是讲究原则和底线的,不会包容所有的错误,尤其是打着改革的旗号、以权谋私的错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错误,肆意乱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因此,党员干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 教育 ,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严守做人为官底线、坚持道德信念防线、不踩法纪法规红线,做一个清正廉洁、组织信任、群众信赖的党员干部。 党员领导干部关于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发言稿篇2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前一部强调道德自律,后一部强调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了明确的行为底线。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结合,是系列讲话精神的具体化。学习好、领悟好、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进一步领会系列讲话精神,提高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理解、感悟和收获。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一定要以《准则》和《条例》为准绳,廉洁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坚持高线,筑牢防线,不越红线,守住底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的家风。 一、坚持用高尚的追求来修身,树立道德高线 《准则》强调了“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和“四个廉洁”,我们要在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践行《准则》要求,向道德高线看齐,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立身之本,形成高尚的人格力量,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一是修政治信仰。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我们的理想信念和矢志不渝的追求。去年,我们开展了“我的形象就是人社的脸面”系列征文、演讲活动,进一步形成了为民服务,提升部门形象的共识。二是修境界胸怀。境界是个人修养的高度,胸怀是个人修养的宽度,我们要提升个人的修养和道德情操,多一些包容之心,少一些斤斤计较。三是修能力素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很强,每项政策的出台、落地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加强学习,提升能力,努力推动人社工作惠及全县百万群众。近年来,我们坚持以“人社大讲堂”为抓手,不断提升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和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和运用水平。 二、坚持用通达的心态来律己,筑牢思想防线 作为党的一名干部,我们要做到不为名利所动,不为浮华所惑,应时常保持内心的平和与安宁,要把提高自身素质看得重一些,把个人的得失看得淡一些。工作闲暇时,我们要坚持每天花点时间看看政治、国学、哲学、人文、自然等领域的书籍,时常打理打理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情趣 爱好 ,形成积极而平和的心态,不攀比、不从众、不虚荣、不浮华,用心守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时刻保持心静如水。 三、坚持用日省吾身的方式来用权,守住纪律底线 俗话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做到廉洁自律,关键在于把握“小节”,“小节”把握不住,就会在推杯换盏中放松警惕,小恩小惠面前丢掉原则,轻歌曼舞中丧失人格,人情往来中失去底线。我们要学古人每日三省,要切实守住党纪、法律的底线。一要紧绷自律之弦。领导干部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极易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的目标。如果不时刻保持警惕,在面对腐蚀诱惑时就有可能会出问题,甚至跌进违法犯罪的泥坑。人社工作涉及全县就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很多岗位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权力。近年来,我们按照“机制+制度+制度执行力保障”的基本模式,构建拒腐防变的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纠风治乱的长效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针对涵盖全局人、财、物、事等方面,涉及21个科室(单位)的46个关键权力节点,落实具体监控办法。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局组织的各类招聘考试、职称评审、全县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等工作实施现场监督和全过程监督。二要怀有敬畏之心。我们来自人民群众,我们要一切为了人民群众,要多干为民谋利、为民造福之事。人社部门是政府保障和发展民生的部门,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天职,我们要敬畏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评价,包括工作态度的评价、服务水平的评价等等。我们要对责任心存敬畏,时刻不忘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不忘惠及民生的重任。三要守好慎独之关。我们要做到慎独、慎微,不做“两面人”、不耍“两面派”。我们要做到严于律己、言行一致,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有没有监督一个样,不仁之事不做,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沾,不法之事不干,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革命气节和政治本色。 同时,作为一名班长,带好班子,管好队伍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深知严管方为厚爱,在工作中,我始终要求局班子成员带头,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去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县委相关规定,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机关内部管理。一是建立四个统一,加强扎口管理。组建了局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统一公务接待、统一公共采购、统一人员慰问、统一福利待遇。二是强化三个严控,降低费用规模。按照“不批不购、不批不报、不批不赊”的原则,严控大额经费支出;按照《如东县人社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严控公务交通费用;依据《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严控培训、稽查和会议费用支出。三是突出两个完善,确保运行规范。完善费用支出手续,严肃 财经 纪律,完善人员待遇支付,严肃工作餐券管理。通过一年多的实施,机关内部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纪律的执行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今年,我们把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纪律的监督整合为大监察团队,进一步强化全系统纪律意识,提升工作效能。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我们要逐条逐项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坚持高线、筑牢防线、不越红线、守住底线,努力成为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期党员干部。 看完“党员领导干部关于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发言稿”的人还看: 1. 2016年党员关于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发言稿 2. 领导干部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发言稿 3. 关于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优秀发言稿 4. 基层干部关于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发言稿 5. 党员干部关于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优秀发言稿
一、监督检查驻在地方、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驻在地方、部门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二、负责驻在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直属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配合驻在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维护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党员的合法权利;三、督促、协助驻在地方、部门及所属系统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组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文件及统计报表等工作。四、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的提拔使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组的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力。五、派驻纪检组发现驻在地方、部门党委(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情况,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有权进行核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或有关规定报批。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六、派驻纪检组接到对驻在地方、部门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或控告,必须报告县纪委、监察局,任何人无权扣压。对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七、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检查、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八、负责自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九、对驻在部门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必需事先征得派驻纪检组的同意。十、参与驻在部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的考察、考核。十一、着力抓好制度创新。督导驻在地方、部门分解和界定人权、财权、事权管辖范围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制衡监督,做到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减少权力运行上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解决利益部门化和权力私有化的问题,实施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十二、着力抓好机制创新。要根据派驻地方、部门及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切实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常态运行机制。十三、负责监督、反馈驻在地方、部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正确行使一票否决权力。十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同时承担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十五、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的其它事项。======================================================================如何结合实际开展派驻纪检组工作如何结合驻在单位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活动,打开纪检组工作局面?经调研探索和实践,对此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加强沟通,争取派驻部门党组支持,创造工作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派驻机构,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检查体制做出的重大决策。要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抓住时机,宣传派驻纪检机构这一新生事物的意义,以及派驻工作的来龙去脉、地位和作用等,宣传纪委有关派驻方面的规定和纪检组的具体职责,使干部群众了解情况,明白纪检组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表明态度,派驻组先接受别人的监督,再履行职责监督别人,并加强请示汇报,取得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其他成员的关心支持。二是提醒派驻单位反腐倡廉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工作移交问题需要依据文件进行解释:纪检派驻机构不是前来“接替”、“包”,而是加强“整体合力的”。要组织同志们学习贯彻有关讲话精神,明确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之后,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这是加重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促进驻在部门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对各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强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纪检组应处的地位、作用,明确今后与党委、机关纪委,与领导班子成员等的相互工作关系,取得大家的共识,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理顺关系。三是深入群众基础,加强学习,扩大纪检监察工作接触面。与群众打成一片,是入门开展工作的基础。除了注意深入各科室与同志接触打成一片之外还要主动上门家访拉家常,拉近同志之间的心理距离,较快地改变工作环境,这对了解本身业务,以及了解工作情况都有很大帮助。四是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纪检干部没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是修路建房,必须安于平凡岗位,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看得开利益得失,在这个岗位上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给检监察工作水平做出扎扎实实的工作。应该树立起“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五是以制度管人管事,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可拟出纪检组的日常监督工作制度,在经过党组成员审核修改后,再以党组名义给予转发执行。六是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目前,地级市多数派驻单位立案、查的自发案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履行监督职能,要着手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抓好预防为主。纪检组的监督类型大致包括:从源头上入手进行事前监督(如初审批联审时)、工作业务进行期间进行事中监督(如招、拍、挂的土地市场产易)、工作结果进行事后监督(政策法规、执法检查、财务等)、当前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如征地补偿、信访案件等)、遗留问题跟踪、综合情况监督等六个方面。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既要得到被派驻单位的认可、理解、支持,又要不干预驻在单位正常业务和职权行使并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制度。==================================================================12月3日下午,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室与市建委对接会议召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有关领导、市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委属副处级单位班子成员、科级单位及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试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等文件。第二纪检组监察室组长秦杰同志就派驻机构的性质、职责、工作关系和工作任务等方面作了介绍,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重大意义,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抓好支持配合,共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共创风清气正、干事创业“双赢”的新局面。市建委主任许传东向纪检组简要介绍了市建委的基本情况和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并对新形势下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单位、科室领导干部要虚心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好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一要深化制度建设,加强自我约束;二要主动支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三要扎实开展工作,推动依法行政。许传东强调,要坚定不移的抓好创新,探索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许主任指出,要准确把握市建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处于被监督的地位这个基本定位;要探索如何更好的接受监督,更好的配合纪检组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在工作机构、工作节奏、工作制度等方面与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实行全方位的对接。通过对接形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使市建委的反腐倡廉工作在第二纪检组、监察室的指导和协助下,不断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