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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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考试考试纪律

人事考试纪律

人事考试补考需要报名吗,如因突发疫情等原因无法组织实施考试,本年度不再继续安排补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退费工作和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工作。二、不参加补考网上确认本次补考的范围是我省已经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因考试安排调整,已报名缴费但决定不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须在10月24日9时30分至28日17时通过“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不参加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补考确认”链接进行网上确认。确认后,将无法修改、撤回。逾期不确认的,视同参加补考。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退费工作和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工作,不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已缴费用在确认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至原付款账户。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无需进行网上确认。三、严肃考试纪律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省、市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将联合行业行政主管、公安、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其中,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考场规则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抄袭、协助抄袭的;(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纪委对人事考试纪律要求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分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纪律处分,是指党委(党组)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务员要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予处分的情形。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纪律处分的种类。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降级。是指也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务员要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予处分的情形。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纪律处分的种类。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降级。是指也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干部人事纪律到底包括哪些 为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特作如下规定。一、坚决防止、严肃查处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 坚决防止下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说情、打招呼的; (二)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给予支持的; (三)领导干部纵容、支持、暗示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庭成员为他人“跑官要官”的; (四)领导干部调离后违反原则干预原工作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提拔对象钱物或接受不正当服务的; (六)在本人提拔前后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七)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干部泄露民主推荐、任前考察、酝酿协商和会议讨论情况,通风报信,送人情、拉关系的; (八)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跑官要官”的,要严厉批评,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买官卖官”的,一律予以免职,并由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许官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严肃处理;“跑风漏气”的,要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坚决防止、严肃查处“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坚决防止下列“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宴请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 (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三)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送材料进行直接或间接拉票的; (四)在推荐、考察、选举前个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拉票的; (五)本人或通过他人利用电话、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诋毁中伤他人,干扰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六)通过宗族、帮派和黑恶势力采取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民 *** 利,破坏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七)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任职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触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防止、严肃查处“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 坚决防止造成“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下列行为: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民主推荐、任前考察、公示、征求纪检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等规定程序,作出提拔使用决定的; (二)在任前考察、公示和征求纪检机关党风廉政意见过程中,对反映拟提拔干部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或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作出提拔使用决定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拟提拔对象真实情况的; (四)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因提拔任职前的违纪违法行为......>> 什么是组织处理?什么是纪律处分?什么是行政处分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纪律处分,是指党委(党组)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党组织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按照 *** 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 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全体或者多数严重违犯党纪海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规定有哪些简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应受什么党纪处分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只是类别,具体有什么行为,还要看有什么轻重情节,是单位还是个人等等,最好把整个事情说清楚。不方便的话,可以私聊。 单位对职工的处罚有哪些种类? 单位对职工的处罚种类一般会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体现。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 处罚的程序,一般要进行相应的公示程序,如果对职工作出比较严厉的处罚,要经过工会讨论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才可以

文号:人发[2000]84号 发文时间:200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公务员工作正在平稳、顺利地进行。最近,有关媒体陆续报道了个别地方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之机,无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进人;个别地方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场出现舞弊行为等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是个别的,但性质严重,人民群众极为不满,社会反响强烈。为确保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现就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提高执行人事工作纪律的自觉性。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以及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71号)的规定要求,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和条件标准,严把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进口关”。 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中暴露出来的滥用权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规进人以及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出现的舞弊等问题,严重违反了人事工作纪律,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于这些问题,要高度重视,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必须认真核查,件件要有着落,确有问题的,必须立即纠正;对于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重申要严格执行国发[1998]41号文件规定的冻结进人时限要求,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凡属于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降低标准条件,利用职权为亲属、熟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来的人,无论是在时限前进入的,还是在时限后突击进入的,一经查实,都要坚决予以清退处理。有的人民群众的子女毕业就待业,而有的干部的子女却在上学时就安排了工作,更有甚者还领取工资。对这种不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只顾少数人私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让人民群众顺气、服气。 三、强调要严格执行人发[1999]71号文件的规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密组织好录用考试。从报名资格审查到录用,每个环节都要公示,加强群众监督,确保拟录用人员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考场的管理,加强对考生的考场纪律教育。不得在地(市)级以下城市设置考点,对考风、考纪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录用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用资格等处罚,对违纪的考试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公务员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积极投身改革,自觉依法守法。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化解矛盾,积极疏导,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以达到稳定大局的要求。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和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1、思想政审。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3)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4)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2、审查能力和应用能力。(1)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2)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人事考试纪律要求纪检监督

一、考试设置 2022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考试地点均设在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和雄安新区不设报名点,报名及其他考务管理工作分别由石家庄、保定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经济考试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 (一)高级考试 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个科目,题型为主观题。应试人员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高级考试分上、下午2个批次实施(附件2)。各专业类别具体考试时间和批次划分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 《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二)初、中级考试 初级、中级考试均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题型均为客观题。应试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初中级考试分2天上、下午4个批次实施(附件2)。各级别及专业类别的具体考试时间和批次划分,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 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小时,每科目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结束前15分钟可提前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应试人员,两科目考试在同一批次内分2个场次连续组织,间隔时间为40分钟。 (三)成绩滚动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工作,初、中级考试在报名中遵循如下规则: 1.应试人员报名参加考试时,须确定的一个考试级别、一个报考专业,并选择该级别和专业对应的《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中的一个或全部。 2.应试人员确定报名参加某个级别和专业的考试后,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试人员取得证书后,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成绩滚动期结束,应试人员不再具有滚动期内的有效成绩。 3.在一个成绩滚动周期内,每名应试人员对应的档案号,应试人员可在准考证上查看档案号。 4.应试人员报名时,如果有尚在滚动期内的合格成绩,成绩管理的原则如下: (1)应试人员报考与上一考试年度同一级别、同一专业的考试,旧的档案号沿用,合格成绩的滚动期接续计算; (2)应试人员报名参加不同级别的考试,则合格成绩的滚动期结束; (3)应试人员的公共科目合格成绩在滚动期内,可以沿用旧的档案号报名与该公共科目相同级别、与上一考试年度不同专业的考试,公共科目合格成绩的滚动期接续计算; (4)应试人员的专业科目合格成绩在滚动期内,如果新报考专业与该成绩对应的专业不同,则该成绩的滚动期结束,应试人员获得一个新的档案号;此类应试人员需联系当地考试机构,方能报名参考。 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 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或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专栏进行查阅。 三、严格资格审查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详见附件3)。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按照上述属地原则办理报名事宜,请及时从当地考试机构查阅所在地市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以及考区实际提出的具体要求)。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2020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内容开展核查,实施全程社会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条件报考、失信虚假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与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加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核查。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尽量方便报考人员。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相关人员情况、成绩合格以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考试纪律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根据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五、报名流程 (一)时间安排。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或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1、高级考试:报考人员最晚于4月19日前完成注册,4月12日-21日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25日17时30分。 2、初、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最晚于8月16日前完成注册,8月9日-18日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22日17时30分。 (二)考生注册。对新注册报考人员,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己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三)选择告知制办理方式且在线核查通过人员报名。注册后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在线核查通过,且提交报名信息后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在线核查通过报考人员,须本人签署《告知书》,不允许代为,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四)选择告知制办理方式且无法在线自动核查人员报名。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无法在线自动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相关报名信息后,同时提交报考人员自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图片,须本人签署《告知书》,不允许代为。各市考试机构将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 (五)须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具有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撤回申请、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等四种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图片,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有关材料,高级考试原则上于4月22日,初中级考试于8月19日,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市考试机构进行现场人工核查(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各市为防止人员大规模聚集,需分批分流现场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另行通知)。现场审核后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报名人员须持材料包括: 1、打印报名表1份; 2、报考人员自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2002年以后大专以上学历信息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免费申请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下载自行打印1份,网址:; 2008年以后学位信息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免费申请本人学位认证报告(电子报告),下载自行打印1份,网址:; 4、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佐证材料(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的可不提供); (六)缴费须知。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需准备支付宝用于缴费。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支付宝已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高级考试于4月25日17时30分前、初中级考试于8月22日17时30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七)打印准考证。高级考试于6月10-17日、初中级考试于11月4-1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六、考务管理 (一)考试用具 1.高级考试。各地应在准考证上载明“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考场备有草稿纸,应试人员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等内容。 2.初、中级考试。各地应在准考证上载明“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应试人员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等内容。对于部分运算量较大的专业科目,应提供草稿纸备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应试人员。 (二)考前告知 应当考前告知应试人员的内容或事项主要包括: 1.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的有关要求。 2.考试时间、考试时长及作答方式等。具体考试时间(或批次)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3.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 4.建议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5.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6.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订购初、中级考试用书。 (三)考试实施 应试人员应试时,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入考点时需扫描健康码、接受体温测量(“河北健康码”显示为“绿码”且体温正常(℃及以下)方可参加笔试),全程佩戴口罩(入场照相时应摘下口罩),具体可参考《河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 七、收费标准 根据部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考中心函〔2020〕36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高级经济考试上机考试费每人每科74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9元),初中级经济考试上机考试费每人每科66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八、考试大纲 2022年版高级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初、中级考试大纲计划在5月底前公布。 九、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子信箱:。 附件: 1、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22年度经济考试时间安排 3、报考条件 附件2 附件3 报考条件 一、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纪检监督考试提要求说什么张艳霞对招生考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艺术类专业考试是国家级考试,一要高度重视,以严密的组织管理和细致的服务,做好考务工作;二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设置预案,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偶然性、突发性事件,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三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四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2018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丁连元就纪检监察工作对考试提出要求:一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违纪违规行为;二要严格考试纪律,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三要严肃执纪问责,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考试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人事招考考试纪律

【 #事业单位# 导语】2023年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23年2月5日9:00至2月12日17:00, 现将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2023年计划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共385名。具体计划见附件。 考试聘用的具体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2023年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招聘计划与职位表》(附件1)。报考人员可通过以下官方网站查阅: 湖南人事考试网();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应取得毕业证书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不符合要求。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2)、但未列入招考职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由招聘单位认定。 7.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面向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的职位,报考人员必须为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就读,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3年7月31日前毕业的学生。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应届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面向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的职位。 (2)有户籍要求的职位,报考人员或其配偶的户口在公告发布之日或高考时应在所要求的行政区域。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23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23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年1月1日以后,参加公务员考试或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进入录用或聘用公示阶段后放弃的人员,办理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后取消录用或离职的人员,被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 9.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或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人员。 10.存在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应届毕业生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留学回国的应届毕业生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招聘公告和职位其他未明确时限的报考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辞退等),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月27日。 三、报考程序 (一)网上注册 1.网上注册的时间和网站。2023年2月5日9:00至2月12日17:00,报考人员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注册。 2.注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报考人员用本人身份证号和本人手机号进行注册。一个身份证号对应一个手机号,均只能注册一次。注册信息提交后,不得修改。未进行注册的报考人员不能进行网上报名。 3.注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报考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五年。 (二)网上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的时间和网站。2023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17:00,报考人员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2.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报名系统根据报考人员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比对报考职位所需条件,进行部分项目的自动审查。对网上报名系统不能完全自动审查的职位条件(如:专业等),报考人员应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后,再自行确定报考职位,在认真核对每项职位条件要求后进行确认,并对自己的选报负责。 3.报名注意事项。报考人员确认报考职位后,不得再改报其他职位。 网上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各职位报考人数信息。 (三)网上确认与缴费 1.网上确认。2023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17:00,报考人员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进行确认。 2.网上提交照片信息。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电子照片(35×45mm,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在上传照片前,请到湖南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平台识别。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确认网站进行缴费,缴费时间与确认时间同步,为2023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17:00。根据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本次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报考人员必须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缴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报考。 4.减免考务费的情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凭《低保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办理时间为2月11日9:00-17:00,办理地点为湖南人才大楼五楼511室(长沙市湘府中路154号,电话:)。 (四)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月20日9:00至2月24日17:00。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缴费确认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与计划核减 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一般为5:1。艰苦边远地区招考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可以为3:1。对报名人数未达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相应核减招考计划。核减后仍无法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予以取消,该职位报考人员可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或退还报名费。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笔试委托湖南省人事考试院组织进行。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3年2月25日9:00-11:00 申论:2023年2月25日14:00-16:30 笔试地点设在长沙市,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三)笔试纪律要求 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安全检查,实行“无声”入场。如有抄袭、协助抄袭、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入场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五年。如有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对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在考试时有保护好自己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的义务,应防止答案被他人抄袭,对被抄袭而导致雷同的,均按成绩无效处理。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五年或长期记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阅卷结束后,将及时在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应当参加全部规定科目的考试,成绩方为有效。未达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现场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 3.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资格审查时,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资格审查为不合格;资格审查后,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直接取消资格。聘用后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则取消聘用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4.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面试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仅递补一次。 5、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地点另行公告。 3.面试委托湖南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未达招考计划1:2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考计划。招考职位只招1人的,不再核减招考计划数。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其中报考专卖稽查员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色弱、斜视、内斜视;报考烟叶技术员、工艺配方、烟叶分选检验职位的人员,要求无色盲、色弱。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等。 考察人选达不到招考职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聘用程序。 九、公示与聘用 (一)确定拟聘用人员 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二)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统一在本次公开考试聘用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和职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学历学位与专业,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和所签订劳动合同条款执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自暂缓结论之日起90日内,反映的问题仍未查实的,终止聘用程序。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暂缓聘用等情形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2月31日。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造成的招考计划空缺,不进行递补。聘用后,因各种原因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进行递补。 聘用人员统一参加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培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疫情防控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十一、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请选择湖南人事考试网、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查看公告及相关信息。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招聘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加大打击作弊力度,严肃处理作弊人员。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报名阶段恶意注册报名信息、考试阶段以各种形式作弊、阅卷阶段发现作答内容雷同、体检阶段隐瞒疾病病史或作弊、考察阶段弄虚作假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视具体情形给予其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五年或长期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诚信考试。报考人员需按照诚信考试书(附件3)的要求,诚信参与考试聘用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违规,不随意放弃。对面试后放弃的人员,记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库;对已公示拟聘用后放弃,以及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2年内不得报考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 (五)部分职位对工作地点、服务期限有限制要求的,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必须在招聘职位规定的岗位上工作,不能在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内调整岗位或跨市、县调动,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湖南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烟草职工培训中心职位,聘用人员不能调往市州烟草专卖局系统。 十二、招考服务咨询电话 (一)报名考务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院一部、85063796 (二)技术服务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院信息技术部 (三)招考单位咨询电话: 省烟草专卖局人事处 2.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 年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诚信考试书 原文标题: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2023年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管理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方案审核。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人员)、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招聘计划(方案)的拟定和招聘工作的实施。事业单位招聘人数较少,又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所需的人员。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和岗位需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工勤岗位人员要坚持在当地招聘的原则。 第十条应聘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应聘省、州(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县(市)、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人员岗位的,应具备技校、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五) 新进人员年龄有35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和拟任四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5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专家或高级技师等需放宽年龄条件的,可根据岗位需求,报省或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七)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编制空缺、岗位需要,编制招聘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审批; (二)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 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 组织考试、考核; (五)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 (六) 组织体检并确定受聘人员; (七) 公示拟聘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方案)与应聘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招聘计划(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部门核编数额、现有人员结构状况、空编数额和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情况及数额、招聘的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招聘计划一般为年度计划,确有特殊情况可作补充计划。制定招聘计划应适当留有余地,为下一年度补充工作人员保留一定的空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分级调控的原则,根据本级年度人员计划总量对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实施审批。省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实施;州(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县、乡级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直接人事管理权的机构提出,经县(市、区)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名考试前一个月,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告和招聘简章。招聘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招聘的对象及条件;招聘的方式方法;有关应聘报名、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必须交验的证件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求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公告”、“简章”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必要时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复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用人单位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和《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考试的部门(机构)核发准考证。 招聘信息公告或招聘简章中发布的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考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未达到1:3招考比例的须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根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实施。不具备组织考试条件的,须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指定的招聘考试服务机构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对各类应聘人员的笔试内容应各有侧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 第二十一条面试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用人单位为主的面试评委会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面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能力和实际操作(演示)能力。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经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按1:1招考比例进行面试。 第二十二条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我省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 第二十四条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对其具备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及是否需要回避等问题进行审查。 考试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或相关的组织机构,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了解被考核者的现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确定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到同级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经考试、考核、体检等规定程序得出的结果,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提出拟聘用的书面意见,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并按照职责和分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签章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聘前公示。拟聘人选要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影响聘用问题的再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出《聘用通知书》。其《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核准工作。 第二十八条招聘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被确定受聘,按《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云办发[2001]22号)办理调转手续。通过公开招聘新补充人员的户口迁移,试用斯满经考核合格后,凭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须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手续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云人[2000]42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云人[2002]7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云人[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实时考察,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或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的人员,与应聘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受理群众相关的反映和举报,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不予核落工资基金,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要严格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招聘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公开招聘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实行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人事考试考试纪律

1、应试人员应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的申领(微信小程序或“辽事通”APP)。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每日通过“辽事通”如实完成健康申报。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请立即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热线12320提出转码申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在笔试前转为“绿码”。 2、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入场时体温复测仍异常(≥℃)、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辽事通健康码”非绿码或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考前72小时内(或按考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经考点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具备参考条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4、考试当天,按《准考证》须知内容做好各项准备,进入考点时应现场出示“辽事通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检测确认正常的(低于℃)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如发现体温异常(≥℃),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 5、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 6、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请考生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自觉配合防疫检查并进入考点等候。考场距离校门较远,请合理安排时间,迟到责任自负。 7、其他内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8、重点管控地区、重点关注地区具体范围以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文件为准。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防疫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通知。 9、准考证打印时间为6月11日至20日,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10、应试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参加考试,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可另行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提示:各类智能手表手环等智能穿戴设备属于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不可带入座位。不得在准考证上记录考试试题或答案等信息。 11、应试人员在考试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入场时应自觉接受身份核对和携带物品检查。入场签到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角备查(不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不允许参加考试)。 12、根据国家通知要求,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退场。 13、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在开始作答之前,应试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14、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请应试人员遵守考场纪律,文明考试。 15、考试结束2个月后,应试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网址:)。国家下发合格标准2-3个月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及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证书领取通知。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市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提示:(1)应试人员可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2)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防疫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通知。(3)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须知内容。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6月11日

人事考试补考需要报名吗,如因突发疫情等原因无法组织实施考试,本年度不再继续安排补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退费工作和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工作。二、不参加补考网上确认本次补考的范围是我省已经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因考试安排调整,已报名缴费但决定不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须在10月24日9时30分至28日17时通过“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不参加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补考确认”链接进行网上确认。确认后,将无法修改、撤回。逾期不确认的,视同参加补考。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退费工作和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工作,不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已缴费用在确认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至原付款账户。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无需进行网上确认。三、严肃考试纪律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省、市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将联合行业行政主管、公安、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其中,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2021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集中面试要留意面试时间及疫情防控要求:

一、集中面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时间一天。

地点:东湖国际会议中心

二、注意事项

1.考生应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了解面试时间地点、抽签区安排、考场规则。未按规定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应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参加面试。

3.考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4.考生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疫苗接种应接尽接(至少完成第一剂次),未接种者提供禁忌症医学证明。考试区域入口处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入考试区域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考生体温低于℃,凭健康码绿码、通信行程卡无异常提示并佩戴口罩进入考试区域。在考试区域入口就近设置临时留观区,体温测量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应至临时留观区复测体温。复测仍超过℃的,经考点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不具备条件的,按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5.考生可于11月下旬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进入考察人员名单。

特别提示:请参加面试的考生合理安排行程,提前熟悉考场地点,以免错失考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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