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考试撞死人事件
保定市考试撞死人事件
科目三撞死人是要判刑的,只不过判刑的不是学员,而是教练员,因为科目三练车的时候,车上是有教练员的,而且练车的副驾驶舱内有一个制动踏板,就是发生危机事件采用的紧急处理的方式,如果学员科目三撞到人,那么教练员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学员在学习培训驾驶中,有公路交通安全性违纪行为,或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负责任。
因此,科目三练车的时候,学员要认真听从教练员的指导,练车的过程中,也要高度集中精力,因为学员在练车的时候,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都需要教练员承担责任,所以教练员都是提心吊胆的指导每一位学员,也希望每一位学员能好好练车。学员报名参加驾驶证考试开始,都是属于无证驾驶的,练车一般都是在驾校场内,场外也是有教练跟着,发生交通事故的学员,教练是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作为车内有驾驶证并且还有教练证的教练,能发这么低级的错误,只能以亵渎来评价了。
这个的影响有太大了,情节很严重,社会影响太坏,不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来判,那是不能服众的,也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李启铭应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0-10-22 12:28:54)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评论 “ 李刚门”事件发生后,有很多疑点尚需澄清。可是,在中国大地上生长的人都已经明白,其实李启铭最后还是没有事,这正如他自己狂喊的:“我爸是李刚。” 第一,李启铭为什么出狂言:我爸是李刚。我认为这是同河北大学新校区的门卫设置有关。因为在坤舆园的南门值班室标有东百楼派出所值班室的牌子,所以,这应当是李启铭向值班民警提示:我爸是公安局的李副局长,你们这帮人是归他管的,见了我还不赶紧让路,否则我让我爸收拾你们。 第二,河北大学为什么现在才出来澄清消息,因为舆论的压力太大了,河北大学虽然在事发之初威胁目击者不准向外界谈起,但任何一个有人性的(日本人和狗除外)人都应该挺身而出,起码是说句公道话。而河北大学的领导在事实隐瞒不住的情况下,才被迫采取了与舆论合作的态度。如果不是网络上的热议,河北大学还是会采取封闭消息的态度,这一点是没有丝毫疑义的。 就此,相关领导人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辞职。 而李刚现在才给被害人道歉,也是已经晚了。之所以晚的原因是之前想通过黑白两道的运作而平息这件事,没有想到没能搞定(其本人肯定是很意外的),最后不得不象征性的道歉。如果前期工作做好了,我想,肯定不会有道歉的。 第三,在事发的第二天,保定市公安局的新闻发言人公布说这是一起醉酒交通肇事案,我对此表示强烈的怀疑。具有目击者在网上的爆料,当时其实是两辆车在到处都是学生的坤舆园内疯狂飙车,在明知车可能撞人的情况下,还以70码的速度撒野,肯定是不把学生的生命放在眼里,因为“我爸是李刚”,撞死人也没事的。、 坤舆园内装有监控摄像头,到现在为什么没有公布录像? 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的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警察,请注意,李刚就是该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所以对这个结果的公布肯定是经其授意的,因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刑是显著不同的,前者顶多也就是7年以上,而后者是可能要判死刑的。 第四,相关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一名搞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对这两种罪行的处罚是很清楚的,所以其肯定会以交通肇事向外公布,而且他具备这样的条件。因为现场调查的都是他的手下,调查结果要向其汇报的。根据警察调查结果的优势证据原则,他说是什么就是什么。而真相可能是李启铭根本就没有喝酒,只不过是为了减轻其罪行而故意做伪证。就是李启铭没有没有故意撞死两个草民的意图,起码也放任的这种结果的发生,不管一个人是否学过法律,都应该明白在学校的开快车是很容易撞到人的,这一点他罪无可恕。而从他撞死人后的无所谓态度,甚至可以断定其就是有撞死人的故意。 第五,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调查结论应该不具有公信力,原因很简单,从法理上说,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北市区公安分局已经违背了这个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北市区公安分局和李刚是一体的,它不可能做出对被害人有利的判断。从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来说,参与调查的警察和审讯李启铭的警察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不可能公布李启铭是否喝酒的真相的。因为这个案子是绕不开李刚的,重申一下,李刚的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第六,本应回避的北市区公安分局关于醉酒交通肇事的判断因为违背了最起码的回避原则,所以不应被采信。因此,关于因醉酒而交通肇事的说话不成立。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说,李启铭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从主体来说,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主观方面,其希望或放任撞死人的发生,客体来说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造了一死一伤的重大损害。 杀人偿命,自古皆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否则,因为官二代和富二代的飞扬跋扈、草菅人命,人民没有最起码的安全感。 正义的结论是:李启铭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 可是根据中国的现实,实际的操作必然是: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处刑7年。然后,由于领导的关照,在保定监狱里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一年后因表现良好减刑为年,再半年后因病保外就医,继续开着迈腾(也可能升级为辉腾了)飙车撞人玩。
你们都误会李刚了!!!!我在保定上学,事情刚出来时,不像在网上传的那样。网上说“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但据目击者和现场人员称,当时没有人听到“有本事你们告去”这句。原句是这样的,出事后,李刚他儿子看到一个保卫处处长,为表明自己身份,跟他说:“叔叔,我爸是李刚。”另外,据网上疯传,李刚有五处房产,但其中有他的办公室。如果连着都算的话,也太冤枉了。还有人说他是副省长的女婿,他儿子都工作了,他才是正科级,这样的副省长女婿你信吗?现在保定没有对李刚采取措施,他儿子犯错,又不是他,跟他有什么关系。在李刚单位,大家都是支持他的,他的为人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李刚事件”在网上疯传后,出来辟谣的极少,李刚自己也没有任何动作,也不想解释什么。我只是为李刚抱不平。
科目三考试撞死人事件
科目三撞死人一定是要判刑的。不过这里被判刑的不是学员,而是教练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学员在驾驶技能培训的过程中,属于非专业人员,并且本身没太平洋汽车驶资格。因此在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对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驾校和学员签了合约,驾校有义务保护未取得驾照的学员。学员在驾驶培训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没有被教练员及时纠正,是教练员的失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的责任在教练身上,后果理应由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科目三考试的时候,真的出了车祸,并且撞死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配备安全员,就是为了避免在路考时遇到这类的危险事故,所以真的出了事故,就是安全员没有尽到自身的职责,没有时刻紧盯考生的车速,正常情况下,考生的车速是不能超过50公里的,这样子如果遇到事故,安全员才能保证有时间做出反应。配备安全员,就是为了避免在路考时遇到这类的危险事故,所以真的出了事故,就是安全员没有尽到自身的职责,没有时刻紧盯考生的车速,正常情况下,考生的车速是不能超过50公里的,这样子如果遇到事故,安全员才能保证有时间做出反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定远驾校考试死人事件
这个你最好是自己去问,因为很多教练都是自己带人报名这样便宜一点,大厅报名也贵一点,不过你能一次性通过所有考试,40-50天可以拿到驾照!
定远驾校科目四考试时间为上午进场时间:8:30-10:30;下午进场时间:13:30-15:30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定远驾校科目四考试时间上午进场时间:8:30–10:30;下午进场时间:13:30–15:30。每场考试的时间为45分钟,学员需在最后的进场时间之前赶到;上午第二场考试时间大概在9:15,下午第二场考试时间大概在14:15。但是很少有人考满45分钟,所以通常都会提前让下一批的考生进来考试。驾校就是帮助人们掌握驾驶技术,并教会人们安全驾驶,文明开车并协助其通过车管部门的考试取得驾驶证的培训单位。
正常情况下,需6000元左右。
3750元,前一阵子家里有人报名的,现在暑假报名的人比较多,可能要排到一两个月后才能上车学,定远的车比较少,估计要排很久
定远驾校考试吃药死人事件
定远驾校科目四预约情况如下:第一是由于预约系统的缺陷第二是预约考试的优先级不及其他驾校第三是因为考试人员太多缺少考场
正常情况下,需6000元左右。
3750元,前一阵子家里有人报名的,现在暑假报名的人比较多,可能要排到一两个月后才能上车学,定远的车比较少,估计要排很久
你说的报名费大概是三千多一些报名费可能会有些波动吧,建议最好是去驾校咨询,这里说个大概给你参考而且学习考试的过程中应该还要花费一些别的钱。
科三考试撞人事件
科目三撞死人是要判清或刑的,只不过判刑的不是学员,而是教练员,因为科目三练车的时候,车上是有教练员的,而且练车历正余的副驾驶舱内有一个制动踏板,就是发生危机事件采用的紧急处理的方式,如果学员科目三撞到人,那么教练员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学员在学习培训驾驶中,有公路交通安全性肢滚违纪行为,或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负责任。
因此,科目三练车的时候,学员要认真听从教练员的指导,练车的过程中,也要高度集中精力,因为学员在练车的时候,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都需要教练员承担责任,所以教练员都是提心吊胆的指导每肢滚一位学员,也希望每一位学员能好好练车。学清或员报名参加驾驶证考试开始,都是属于无证驾驶的,练车一般都是在驾校场内,场外也是有教练跟着,发生交通事故的学历正余员,教练是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作为车内有驾驶证并且还有教练证的教练,能发这么低级的错误,只能以亵渎来评价了。
科目三撞死人一定是要判刑的。不过这里被判刑的不是学员,而是教练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学员在驾驶技能培训的过程中,属于非专业人员,并且本身没有驾驶资格。因此在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对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驾校和学员签了合约,驾校有义务保护未取得驾照的学员。学员在驾驶培训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没有被教练员及时纠正,是教练员的失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的责任在教练身上,后果理应由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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