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复议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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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考试复议有用吗

人事考试复议有用吗

行政复议是有用的。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通过此类审查,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一般情况复查成绩是没有用的!!!!!!

核查范围:

1、主观题试卷: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2、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3、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复查须知:

1、成绩复查只限于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复查,客观题(使用答题卡)成绩不在复查受理范围之内。

2、考生需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节假日除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考试中心办公大厅提交复查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各地人事考试机构汇总后报人社部考试中心,人社部考试中心汇总后交有关部门进行成绩复核,复核结果由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反馈考生。

3、申请复查者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网上打印的成绩通知单及网上下载并填写的复查申请表,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大厅确认。

4、参照人社部部有关规定,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由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不能参见试卷,复查试卷只复核申请人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复查内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掌握。

5、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评阅试卷的,一般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者。如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纠正。

6、对同一考试科目,成绩复查工作只受理一次。

7、由于考试成绩属考生个人隐私,因此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办。

答: 复查成绩没有用的祝心想事成开心快乐。

人事考试复议有成功的吗

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很低,不过还是要根据事故现场而定。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第二阶段是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必须要自己提供足够的材料才可以的,一般情况下,这个行政复议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只要自己的材料充足,足以进行推翻的话还是会有很多的机会,出现了一些对自己不公平的事情的时候,那么就要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复议成功率比较高。从众多成功的案例总结下的经验应该是有可信度的,因为分差大至少说明你的英语水平不一定差,给分让人怀疑,有提高的可能。不过复议审核的方式好像是每一科分开的,这样的话考官是看不到别科成绩的,所以也不能把这条当铁律,复议成功的概率是口语,写作,听力,阅读这点,在考虑要不要复议时一定要想清为什么可以加分?是考官的问题?自己的小失误还是什么?而且一旦觉得复议的效用更大,这些理由最好在复议信里体现出来,这些都是可以增加你复议胜算

人事考试成绩复查有用吗

有用,可以复查。

二级建造师成绩是可以复查,具体方式每个省份略有差异,请以当地为准,具体如下:

成绩复查范围:

成绩复查仅限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客观题科目除“0”分,违纪、缺考外其余查分申请不予受理。

成绩复查须知:

1、成绩复查只限于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复查,客观题成绩不在复查受理范围之内。

2、考生需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节假日除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考试中心办公大厅提交复查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3、参照人社部部有关规定,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由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不能参见试卷,复查试卷只复核申请人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复查内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掌握。

4、一般对同一考试科目,成绩复查工作只受理一次。

5、由于考试成绩属考生个人隐私,因此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办。

6、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评阅试卷的,一般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者。如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纠正。

扩展资料:

应考人员如果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凭二级建造师成绩核查申请表、准考证、身份证,向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复查成绩。?复查试卷的内容包括:应考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登分,核分是否正确;有无漏改、错改;是否有违纪记录或者其它异常情况等。对主观题评卷的宽严幅度不在复查范围之内,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复查时间: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公务员考试应在3天内)向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申请复查试卷,对具体复查截止时间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在本地人事考试网上或以其它形式在公布考试成绩时予以公布。?对同一考试科目的成绩复查,其复查工作原则上只受理一次。?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将复查信息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如实准确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生。

参考资料:中国人事考试网-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可以的亲,点击进入北京人事网的主页,就可以看到考试评审,左侧倒数第二个就是成绩查询,望采纳~

还是查查吧 ! 我有一次是没有成绩 ,就复查了,后来通过了 。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答: 复查成绩没有用的祝心想事成开心快乐。

人事考试复查分数有用吗

省考笔试成绩复核分数会变吗?有用吗?很多考生在自己的省考笔试成绩暂未公布之前就已经根据各个机构分发布的一些真答案进行了估分,等到了真正的笔试成绩公布后,两相对比,发现自己的预估成绩和实际成绩有一定偏差,如果是实际分数低了很多,估计这个时候就有很多考生就会想要去复核分数。

当然复核分数是每个考生的权利,如果确实对自己的笔试成绩有比较大的异议的话,向公务员考试有关部门提成绩复核申请是允许的。但是根据历年的复核结果来看一般复核的成功几率并不大,分数基本不会改变,甚至有的考生因为复核还降分了。

其实整个省考阅卷和评卷额过程是非常严谨细致的,出错的几率微乎其微。首先行测的客观选择题,这是根据计算器扫描、评分、登记的,一般根据标准答案来是根本不会出错的,其次是申论答题,一般会由专家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一份试卷甚至会经过2-4次的评分,所以出错的可能也会极其小的。

考生其实在分数复核之前应该考虑到,自己估分的准确性肯定有偏差,而且各个机构发布的真题答案并不一定完整和正确,很多题目,特别是语言类,争议性是非常大的。其次是省考笔试阅卷的评分标准和批改细则都是不公布的,所以理论上复核几乎没有什么作用。领取公务员省考资料

复查考试成绩,说明你认为分数低了。

1、直接型:我觉得我的成绩应该不是这个数,麻芝烦老师帮我查了一下。

2、委婉型:我平时跟XX结果差不多,现在就差这么多,到底是怎么回事,帮查一下。

3、冲动型:一定是错了,是改正错了或加错了,我要检查一下!

4、我对考试成绩感到怀疑,因为与先前的估分出入较大。希望能够核实一下看看是否因为人为原因导致的分数错误。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一般来说,复习仅限于检查考生的卷子(试卷)上是否有遗漏,累计成绩和成绩注册是否有遗漏,但宽松严格的考核标准不包括在复习范围内。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及其委托人不得查阅考生的答题卡。

2、报考上海高等学校的考生,申请国家统一考试和联合考试科目成绩复考的,由上海教育考试学院受理;申请自考科目成绩复考的,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受理。

3、有些机构会限制检定科目的数量(例如,不超过两个检定科目)。请仔细阅读您所报院校官方网站的具体要求。

4、建议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进行客观分析和正确估计,合理申请复试,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

公务员考试是一项公平公正的考试,这一点请广大考生放心。我们在阅卷中设立了一套严密的制度,就是为了对考生高度负责,确保不出现任何差错。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客观性试题,阅卷全部采用机读方式。为了保证准确率,所有答题卡都要在不同的阅读机上阅读两遍,正确无误后方可入库。申论一科是主观性试题。为了避免误差,我们从2004年开始即实行了无纸化阅卷。考试结束后,我们将所有考生的答卷全部扫描进计算机,由计算机随机派发给阅卷人员。一名考生答卷中的每一道题,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阅卷人员背对背打分,一份申论试卷的成绩至少由六个以上阅卷人员给出,阅卷前,阅卷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培训,并进行一定时间的试评阅,在准确掌握评分标准后才开始正式评阅。另外,我们还建立了一套对阅卷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系统,可以进行实时监督。所有考生申论的成绩,都是阅卷人员给出分后由计算机自动合成。因此,无论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阅卷还是申论阅卷,都是准确无误的。我们在网上也看到这方面的反映。对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成绩,绝大多数人比较认可。这个科目的考试一直保持了相对的稳定,不是一时能够突击上去的。对于申论一科,许多人感到自己不应当得低分,甚至有人说自己的答案与网上某个所谓“专家”的答案是一致的,或者是与辅导班上“专家”讲的是一致的,应当得高分,怀疑是不是误判了。这里,我要强调,申论考试不同于一般的作文。它重点考察的是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我们对考试情况作了认真分析,发现得分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许多考生没有认真审题。申论试题的设置是专家们长时间打磨的结果,是严谨科学的,试题中的每一个字词都是经过认真考虑的,也都是有意义的。但遗憾的是许多考生不按要求作答,或按事先准备的所谓万能模板套用,或下笔万言离题万里。二是考生不了解申论考试的作答要求。许多人认为申论就是考作文,不认真读材料,不对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匆匆下笔。三是受各种辅导班和教材的误导。我们多次重申,社会上所谓的专家,都与公务员考试没有关系,猜题压宝式的辅导只会误导考生。比如,某网给出的申论“专家”的答案,完全是主观臆断。如果考生按此答案作答,自然无法得分。总的讲,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测试,不是知识性考试,是靠平时素质的积累,不是靠复习几本书,临时上几个辅导班就能通过的。

人事考试可以行政复议吗

①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财政部、人保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人保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12号令)规定,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考生,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 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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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版力资源和社会保权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④ 关于大型考试规则 违规处理

近日,来人社部法规司公布了修改后自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新《规定》对此前的考试违纪相关处理办法作了修订,将原规定中对考生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修改为“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对考生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人社部并没有明确说明会禁考,你在报名的时候可以试一试能不能通过审核。

⑤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办法

1、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资格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2、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无效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 2.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3.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5.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3.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 4.试图使用通讯及摄录设备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6.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教唆或 *** (2人以上)作弊的; 8.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9.侮辱、谩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 10.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⑥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资格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扩展阅读: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⑦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怎么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⑨ 公务员考试中违规违纪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报考复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希望广大考生珍惜机会,不轻易放弃、不轻易爽约考前承诺,珍惜信誉,认真对待每一个招考环节,认真践行每一项招考要求。特别是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不要临时随意放弃面试资格和录取资格,以免错失实现职业理想的机会,影响其他考生权益和招录机关的正常补员需求。

⑩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节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3号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 (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报考者在试用期间查明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取消录用处理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考试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来源理的机关 (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报考者在试用期间查明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取消录用处理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考试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依法依规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公务员招考笔试实施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1.抄袭、协助抄袭的;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记录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如考场记录单)、各地考试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异常试卷(包括雷同试卷)甄别情况等记录信息,是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描述内容应符合客观、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一)关于“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记录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考生借助设备进行联络(接打电话)、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使用”记录;设备铃音响、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记录。(二)关于“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记录由监考人员或阅卷人员发现考生坐错座位等情形,原则上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只有两种“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可不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①考试开始前,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的坐错座位,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②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考生主动提出坐错了座位,且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工作人员在记录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时,应特别注明何时发现、由谁发现、考生继续考试是否经过主考同意等关键信息。(三)关于“经提醒”的理解和相应记录要求考试期间的提醒方式包括:考场中醒目位置(如黑板上)的特别提示、工作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相关规定内容、工作人员向特定考生提出口头警告等。对于考场中“经提醒已改正”的考生行为,工作人员须明确记录“经提醒已改正”。(四)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未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携带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工作人员均应如实予以记录。(五)关于“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考生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招考公告、考场规则、试卷明示的答题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这些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工作人员也应如实记录。1.《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考生未携带有效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参加考试且在规定时限内没有重新提供有效证件的、没有使用规定用笔作答、不按答题要求作答、在考场内喧哗等违反考试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2.《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将他人的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带出考场,辱骂监考人员等违反考试规则且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3.《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抢夺他人答卷进行抄袭,殴打、报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造谣、诋毁考试录用工作,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三、异常试卷处理(一)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由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技术甄别人员等组成。(二)需要甄别的异常试卷包括:1.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2.笔迹前后不一的;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4.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5.其他认为有必要甄别的试卷。(三)阅卷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四)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组长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五)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四、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在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应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考生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考生。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省级考试机构应积极配合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考生的复核和解释说明工作。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统一组织的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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