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目录:
1、福清省人事考试
3、福田人事招聘考试
福清省人事考试 ♂
福清省人事考试事业单位45分可能进面试。根据查询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显示,福清2021年9月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显示医学基础知识笔试合格线为45分,按照1比3的比例高分到低分排名进入面试,45分可能进面试,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
福漳州人事考试中心 ♂
福漳州人事考试中心【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一、报考重要提示(一)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考简章》,按简章要求进行报考。(二)本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事项,具体办理方式见“六、报考操作流程”;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和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报名系统对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验需一定时间(24小时内),新报考人员应及早注册并完善注册信息,已注册报考人员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学历等信息。(四)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五)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考生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二、考试科目、时间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3个科目,具体为《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11月6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测绘综合能力下午14:00—16:30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11月7日(星期日)上午9:00—12:00 测绘案例分析三、报考条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相关规定执行。(一)报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二)免试条件:凡符合报考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说明:1、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入工作年限);2、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台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凡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四、考务时间安排(一)网上报名及在线核查时间:9月7日至9月15日(二)网上缴费时间:9月7日至9月19日(未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及申请免试的报考人员,填报信息须通过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后方能进行网上缴费)(三)现场核查时间(只针对接到考试组织机构电话通知的报考人员,其他人员采用在线核查方式):9月16日至9月17日(现场核查方式见“六、报考操作流程”)(四)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 10月29日起(五)成绩公布时间:2022年1月下旬,(报考人员可登录查询成绩,考试合格标准以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的公告为准)(六)证书发放: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以及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只考2个科目的人员,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都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资格证书。省直考区以福建省人事考试网领证通知为准。各设区市办理领取证书事宜,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考试中心咨询(其中省直考区委托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发放,泉州考区由泉州市人社局审批科发放,其余考区由所在地市人事考试中心发放)。(七)考试地点设在福州,具体考点详见准考证。五、报考操作流程报名采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络报名、系统在线核查、考试组织机构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网络缴费的办法。具体流程如下:(一)用户注册首次报考人员须进行用户注册及照片上传(可登录福建人事考试网从“网上报名”入口登录)。注册信息不完善的已注册报考人员须补充完善相关注册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查询核验结果。报考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本人用户名及密码,如泄露给他人导致个人信息外泄或填报信息错误,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二)照片上传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可直接点击下载),使用该软件报考人员自行对要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处理,生成文件名为“报名照片.jpg”的照片文件。只有通过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并自动通过照片审核。报考人员进行报名时,系统默认使用注册时的照片。(特别提醒:注册时上传的照片将用于各项资格考试的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报考人员应慎重选用上传照片;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白底证件照,已注册报考人员可沿用原来的照片。)(三)填报信息注册完成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考试项目,进入网上报名界面(未进行身份、学历、学位核验的考生无法选择考试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提示报考人员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1、选择采用且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后,应按“未选择采用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2、未选择采用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报考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线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在线上传相关材料后,等待考试组织机构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可于上传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后,自行查看核查情况。在线核查不通过的,可根据系统提示重新修改上传或填写的信息。已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事项的报考人员,不可更改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1)须由考试组织机构在线核查的人员范围:①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报考人员;②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③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④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系统自动核验的报考人员;⑤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通过系统自动核验的报考人员。⑥其他报考条件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核验的报考人员。(2)须在线上传的材料包括: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图像(JPG格式);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应专业学历证书图像(需将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合并一张图片上传);②符合“免一科”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上传“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证明材料;③其他与“符合报考条件”相关的材料。(四)信息确认报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再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不可修改。未确认报名信息前,可以点击考试状态流程中的“信息维护”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五)现场核查在线核查过程中,考试组织机构可要求存疑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接到考试组织机构电话通知须进行人工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所属报名点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携带以下材料办理人工现场核查(各报名点联系方式见附表):(1)下载并打印报名表1份,由本人在承诺栏内签名;(2)身份证原件;(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应专业学历证书原件);(4)符合“免一科”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携带“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证明材料;(5)其他与“符合报考条件”相关的材料。(六)网络缴费1、收费标准。《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科目报名费按每科63元标准收取, 《测绘案例分析》科目报名费按每科77元标准收取。2、报考人员网络支付成功后,公共网络缴费系统会显示本次缴费的电子票据信息。报考人员网上缴纳的费用直接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连接,所缴款项直接进入福建省非税待解缴科目,实现电子票据信息化管理。缴款人可直接在网上查询到带防伪功能的电子票据并支持下载。咨询电话:。3、考生缴完费后没有点生成票据,过后可关注“通缴云”公众号查询并找回。4、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名费网络缴纳成功,方为报名成功!(报名费不含教材费) 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六、诚信管理(一)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暂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二)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应试须知(一)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考场规则》,按规则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二)考试科目共3科,其中《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2个科目为客观题,直接在答题卡上作答。《测绘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注意以下事项: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三)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测绘案例分析》科目配发草稿纸,考后收回。(四)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五)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试考务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应试人员须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请及时关注我中心网站()。附表:各报名点核查地址及咨询电话报名点核查单位核查地址联系电话省直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3楼大厅报名:缴费:福州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福州市五一中路五一新村前街12号人事综合大楼二层202室厦门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3楼(人才大院内西侧)0592-12333三明三明市人事考试中心县(市、区)考生到当地人社局核查,市属考生到三明市人事考试中心(三明市社保大楼5楼)核查政策:报名:、7506803泉州泉州市人社局审批科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政策、审核:报名:漳州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漳州市芗城区博爱道上江名都D栋11楼政策:报名:莆田莆田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市职改办)莆田市市政府1号楼156室南平南平市人事考试中心市属考生至南平市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行政服务中心2层2区4号窗口核查,县(市、区)考生至当地人社局职改办核查政策:报名:龙岩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行政服务中心三层1区市人社局窗口宁德宁德市人事考试中心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2号5楼 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福田人事招聘考试 ♂
福田人事招聘考试福田区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公开招聘公告附件:4、《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办发[2005]3号);5、《中共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划分社区的主要根据是有利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并考虑地域的独立完整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每个社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在相对独立完整的居民聚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社区。第三条 社区建设应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社区建设坚持以党的建设为龙头,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实行分类指导,达到资源共享。第四条 社区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文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努力实现区域规划佳、设施配置优、服务效率高、资源效益大。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管理格局。第六条 市、区两级设立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包括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信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统计、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管、体育、档案、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维稳综治、武装等部门。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民政部门的相应机构承担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具体事务。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协调处理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先进经验。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第七条 区、街道要适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各区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本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研究解决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保证其必需的人、财、物投入;指导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牵头,辖区各单位党组织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整合辖区内社区建设资源,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和监督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指导和组织辖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第八条 社区党建工作要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实现“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和群众反映好。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五)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第九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教、民政、就业、维稳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各区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提高直接选举比例,全面推行居务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生活小区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第十一条 推广社区“一门式服务”。在社区开办“一门式”服务窗口,为居民提供计生、社保、法律等各种服务,方便居民办事。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按照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的原则,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倡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社区义务服务,培育和发展社区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社区内的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分设,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在城市化过渡期内,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人员可适当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股份合作公司的关系是社区自治组织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股份合作公司有义务利用自有资源,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居务公开制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资源共享制度等,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新建社区必须严格按照该准则建设;老社区应创造条件,力争达到该准则确定的标准。2010年以前,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应达到如下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1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400平方米以上;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康复中心、文体教育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户外文体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第十七条 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区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宝安、龙岗两区土地资源宽裕的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可适当提高;土地资源缺乏的老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批逐步建设。各区政府应本着就高不就低、能快则快的原则,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各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对本区社区服务设施情况进行摸底,并将未达标情况交规划部门备案。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时,对社区服务设施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和社区规模同步规划,并将规划设计要点及时提供给各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各区政府统筹负责本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九条 对尚无社区服务设施或社区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设施用房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规定开发商应提供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提前开发,并保证其面积、位置等。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非法转让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就社区服务设施用房问题签定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区政府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除外)。社区服务设施产权归区政府,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物业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使用。第二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从原各村委会资产中划出35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作为“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150平方米以上)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制定全市社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网络平台。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提供本部门有关社区建设的业务情况,并整合党务、政务等部门业务,实现互联互通。第二十五条 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市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区科技信息部门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根据社区规模,为社区工作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七条 各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一)各区区委党校可根据需要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二)逐步推行社区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实行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考制度,并由各区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招考。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第五章 经费投入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区政府应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及后续管理经费、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维护费等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改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适当给予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经费支持。第三十条 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各区间相互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工作站的定编和工资福利标准,合理安排和保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经费。要强化预算约束,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三十一条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社区建设项目,政府给予一定资助。第三十二条 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必须严格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报表,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预算绩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六章 资源共享第三十三条 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关制度,形成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开展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与驻社区单位制定资源共享办法和措施,与资源权属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书,设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第三十五条 社区内的机关、学校等财政投资单位的非经营性资源,应适当向社区居民开放,合理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与资源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区、各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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