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什么事业单位]原来这么简单!!中级会计的考点都在这里,考试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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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这么简单!!中级会计的考点都在这里,考试必过

不要想的太复杂,原来我们只需要每天掌握一点点,就能助力我们拿到会计证书,月薪过万就不是梦。今天接着给大家分享《经济法》第三章:

考点一

中级会计考什么事业单位


要点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注意

设立

人数

2个以上

2个以上50个以下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组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书面协议

书面形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是劳务

1、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同普通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名称

“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

登记

成立日期即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发生变更,提前15日

中级会计考什么事业单位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财产

构成

全体合伙人的认缴的财产

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

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清算

清算前不得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质

经其他和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出质,除协议约定除外

转让

对内转让:通知

对外转让:合伙协议→法律(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强制转让:通知-优先购买权,若其他未购买又不同意则办理退伙

以财产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30日前通知

中级会计考什么事业单位普通合伙人同左

事务执行

形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可要求企业支付报酬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关于自身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可以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同合伙企业发生交易

权利

l 平等权: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同等权利

l 对外代表: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l 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其他执行合伙人

l 知情权:查阅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异议和撤销:有人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执行→约定外,过半数→撤销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l 执行人向不不执行人报告经营和财产状况

l 竞业禁止: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l 交易禁止:约定除外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有限合伙人:

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同本企业交易,有约定除外

普通合伙人同左


决议办法

法律规定,先法律;法律规定协议除外的,先协议后法律,未有法律规定的,按合伙协议(全体协议一致),法律和协议都未规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



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均摊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法律规定,先法律;法律规定协议除外的,先协议后法律,未有法律规定的,按合伙协议(全体协议一致),法律和协议都未规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约定的除外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

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授权范围内执行,超越或因故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与第三人关系

对外代表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



债务清偿

(1) 合伙企业:①对外:无限连带清偿责任②对内:超过规定分担比例,可追偿

合伙人:①不得相互抵消、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②可从分取的收益清偿,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的则办理退伙

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时,可从分取的收益清偿,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且应当其他全体合伙人;强制执行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入伙

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书面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赵武,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性质转变,除协议约定的除外,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论转变前后,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l 丧失民事能力: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未一致同意的,无或限制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l 被继承人死亡:

愿意有能力-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愿意无能力-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

不愿意-退伙

责任担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 丧失民事能力:不得要求退伙

l 被继承人死亡: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责任担当:退伙人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考点二:退伙原因

原因

类型

促成条件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② 个人丧失偿债的能力

③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不许具有 相关资格而丧失资格

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和伙人的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事由

④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有异议,在30日之内向人名法院起诉

考点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l 全体合伙人担任,15日内清算,未清算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l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l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

公司清算

清算组成之日起10日

60日

30日

45日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

30日

合伙企业清算

确定之日起10

60日

好了,今天就这点内容,每天一点点,就能记住了。

同样送给大家一句话

 

标签:合伙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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