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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人事考试
芜湖市人事考试 ♂
芜湖市人事考试【 #社工师# 导语】 从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22年安徽芜湖社会工作者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位考生: 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经济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芜湖考区)将于2022年6月18-19日在我市举行,为保障广大考生身体健康,现将此次考试我市防疫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生应严格按照报名时阅知的《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有关要求做好个人每日体温监测和本人“安康码”状态。考前避免不必要的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以及“安康码”为非绿码等异常情况的,要尽快就医、及时诊疗,并按要求做好“安康码”码色转绿工作。市外返(来)芜人员须在皖事通返(来)芜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 二、考生在赴考时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采用步行、自行车、私家车等方式,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三、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必须佩戴好口罩,在考点入口处有序配合防疫检查。考生进入考点时按规定主动扫“安康码”和“行程码”(不得以亮码代替扫码)并出示;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出示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或电子版)。 特别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安康码”非绿码或通行大数据行程卡带有“*”的考生; 2、无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考生; 3、经现场防疫人员确认体温异常(≥℃)或呼吸道有异常症状的考生; 4、考试前28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5、考试前14天内疫情发生地区来芜人员,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6、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7、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医学观察期内的考生。 四、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在入场及离场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考生在进入考场接受身份验证须摘除口罩,考试期间建议全程佩戴口罩。考试期间,若出现发热(体温≥℃)等身体异常症状时,经防疫人员进行综合研判,是否可以继续参加考试。 五、因患新冠肺炎暂未治愈、未解除集中或居家隔离、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不能参加考试的;因参与新冠肺炎疫情一线防控工作不能参加考试的;因其他疫情管控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后期可以携带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退费。 六、考生报名时已经熟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鉴于近期国内疫情多点散发,请考生及时关注“健康芜湖”公众号发布的芜湖疫情防控政策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的考试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咨询电话: 考务相关咨询电话: 芜湖市人事考试院 2022年6月2日
芜湖市人事考试中心 ♂
芜湖市人事考试中心你可以到安徽师大呀
芜湖市人事考试中心官网 ♂
芜湖市人事考试中心官网公务员考试报名都是在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芜湖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 ♂
芜湖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 #造价师考试# 导语】 为您整理的本次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资格证书领取通知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的关注。 关于领取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证书(芜湖考区)于4月15日起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我院办理领证手续(代领证书须同时提供本人及考生身份证原件)。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芜湖市人事考试院(城东政务新区皖江财富广场C2座5楼19号窗口) 【注册管理】 第一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二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三条准予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一级)》(或电子证书)。 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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