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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人事部考试
全国人事部翻译资格考试 ♂
全国人事部翻译资格考试CATTI是考三级还是考二级
有以下三点区别:
1、笔试内容
三级笔试主要包括综合能力和翻译实务:
综合能力总分100分,时间120分钟:词汇和语法共60道选择题,分值为60分;阅读理解共30道选择题,分值为30分;完形填空分值为10分。翻译实务总分100分,时间180分钟,包括英译汉和汉译英各一篇,两篇合计1000词左右,各50分。
二级笔译主要包括综合能力和翻译实务:
综合能力总分100分,时间120分钟:词汇和语法共60道选择题,分值为60分;阅读理解共30道选择题,分值为30分;完形填空分值为10分。翻译实务总分100分,时间180分钟,包括英译汉2篇,900词左右,汉译英2篇,600字左右。
2、能力标准
通过三级笔译考试意味着具备一定的翻译能力,但是需要翻译辅助校对,可以申请助理翻译职称;通过二级笔译考试意味着能够独立完成各种翻译实战工作。
3、 难度
与二级相比较,三级笔译考试难度更低,翻译原文的难度以及对一译文的要求都相对较低。同时要通过二级笔译需要比三级更多的词汇量。
(1)catti翻译资格考试扩展阅读:
考试须知
考试日期
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初级、中级的口译和笔译每年考两次,高级口译和笔译每年考一次。考生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报考,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交纳报考费用。
考试报名须知
考生报考前须仔细阅读“NAETI报考须知”,并接受各项规定后,登陆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相关报名网页报名。报名成功后,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考点确认。英语四级保留成绩的考生网上报单项(笔译或口译)成功后,到考点确认时,除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上一次考试的成绩单原件。
翻译资格考试CATTI通过就可以评定职称吗
如果你参加了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笔译或口译考试,你可以申请获得助理翻译职称。助理翻译是翻译专业系列初级职称。
获得助理翻译的条件是:
本科毕业生,在专业翻译机构工作一年后,称职,填表并申请初级职称。 如果你参加了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通过了二级笔译或口译考试,你可以申请翻译职称
翻译职称是翻译专业系列中级职称。获得翻译的条件是:
本科毕业生,一年工作试用期结束,可以申请助理翻译职称,再工作五年后,可以申请翻译职称,相当于本科工作六年时间。如果研究生毕业满三年,在专业翻译机构工作称职,可以申请翻译职称。
据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主任黄友义介绍:预计2005年就将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语种也将逐步扩大为俄、德、西班牙、 *** 等多个语种,英语还将开设同声传译。由于一旦某语种相应级别的考试在全国统一进行,将不再实行该语种相应的职称评审工作。停止评审后,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参加相应的考试,才能具备被聘任的资格。因此,翻译专业技术人员如有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需要,最好参加更高级别的考试。
这项考试分三级、二级、一级口笔译翻译和资深翻译4个等级,大体同目前翻译职称中的初级、中级、副高、正高职称相对应。考试的难度大致为:三级,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外语大专毕业生水平,并具备一定的口笔译实践经验;二级,非外语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水平,并具备3-5年的翻译实践经验;一级,具备8-10年的翻译实践经验,是某语种双语互译方面的行家。
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目前我们进行的是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的考试。
中国外文局组织实施的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与职称挂钩,建立这个翻译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后,翻译和助理翻译专业职称将不再通过评审,而是由二、三级口译和笔译考试、评定替代,从而改变了过去以单一评审模式对翻译人才进行评价的方式。而且,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证书要求的专业性比较强,不仅适合从事外文工作的专业人士考取,也是其他专业人士进入翻译行业的准入证。
翻译工作是我国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的桥梁和纽带,发展翻译事业也是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为提高翻译人员素质、加强翻译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广翻译专业资格考试是顺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翻译专业人才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吸收引进外国的先进科技知识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翻译是桥梁和纽带。
翻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对于我国在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起着关键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和重视人才战略的实施,“小康大业,人才为本”。翻译人才是我国专业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通盘考虑、通盘设计,是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翻译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提高翻译队伍的要求,也是为了改革、改进、完善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制度。
catti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是户籍在哪就只能在哪报名考试还是哪都行
哪里报名都可以,不要求户籍和考试地点一致。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是一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是在全国统一实行的、面向全社会的对翻译专业人员口笔译水平的认证。
该考试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由中国外文局负责实施与管理,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负责各语种、各级别考试命题、阅卷以及专家委员会的服务工作。
二级笔译实务评分标准是译文忠实原文,无错译、漏译;译文流畅,用词恰当,译文无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正确。信达雅都重要,尤其是信。如果想做合格的职业翻译,需要用心打好语言基本功,积累背景知识,多做实践,多分析,比较,研究,才能取得更大进步。
CATTI翻译证报名有限制么具体考什么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不分年龄、学历、资历和身份,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二、三级的考试。
二、三级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
(4)catti翻译资格考试扩展阅读
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两个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考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的人员,参加《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交替传译类)》2个科目的考试;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的人员,参加《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2个科目的考试。
已通过了二级口译交替传译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科目的考试。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前未获得二级或二级以上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可免试《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或《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参考资料 网络--CATTI
请问翻译资格考试(catti)的证书如何领取
获得翻译资格证书的地点取决于考生参加考试的城市,领取证书时,应当打印收据,收据上应当写明领取证书的具体地点和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口译证书和笔译证书是在笔译测试中分别颁发的,通过笔译测试的人获得笔译证书,而通过相同口译测试的人获得口译证书。
如果考生通过考试,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到证书,地点为考试所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情况和要求需询问当地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人。
翻译专业资格(级)考试合格后,颁发人事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级)证书》。本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有效。这是聘任翻译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人力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二、三级翻译资格(能力)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05年起,二、三级英语笔译资格(熟练程度)笔译和口译“交替口译”考试已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各地区、各部门对翻译人员资格的评定均不进行英语笔译和辅助翻译系列考试。
CATTI(全国翻译资格考试)考试报考流程是怎样的
北京新东方英语学习部老师提醒您,1. 搜索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进入其首页;2. 点击左上角的网上报名,找到翻译专业资格考试,点击报名;3. 出现登录界面后,如果你没有账号这需要先登录,只要记得你的身份证号即可进行登录,如果已有账号则直接登录即可;4. 进入网上报名,点击选择,看到个人页面后,即可查看当前报考状态。
人事部 全国英语翻译资格考试CATTI 二三级
总的来说 口译要比笔译难,口译的要是能过那么笔译的自然是不成问题,因为水平在那儿摆着呢。 我的感觉是 笔译三级相当与专四或者六级水平,笔译二级得需要八级,或者非专业学生过六级了且英语水平偏高的都差不多能过,但是也得平常有翻译练习才行。笔译实务部分是可以带英汉汉英两本字典的,在下当时不知道,大家考的时候不要忘了哦,当然有没有时间查阅是另一回事,但是有个别表达不会还是可以让你心里踏实一些的。 口译更得需要练习,没有练习,就是口译三级就是专业八级也不一定过得去。 口译二级练习量一个老师说需要100个小时左右才能确保能过吧,应该最低得专八以上的程度,当然个别非英语专业的高手过了英语六级再加上大量口译练习也是可以过的。 口译里边综合能力比较好过,就像是一般的听力练习,口译实务比较有挑战些,必须有实战经验或者大量的自 *** 练才可以。 在下过了口译三级,笔译二级,考的时候专八水平。口译二级考了一次,综合能力及格了,但是口译实务落马了,究其原因是口译实务练习量不够,起码得坚持练习一个月以上,尤其要考前做好准备,进入状态,想用一个星期突击是万万不可的,在下就是反面教材。希望大家多多练习,共同进步!
catti笔译分几级最有含金量的是几级
CATTI考试笔译共分为3个等级:一级口笔译翻译;二级翻译;三级翻译。其中含金量最高的是一级笔译,而整个CATTI考试含金量最高的是资深翻译级别。
CATTI即“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hina Accreditation Test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 )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我国外语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根据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面向社会的、国内最具权威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认证;是对参试人员口译或笔译方面的双语互译能力和水平的认定。
考试分7个语种,分别是英、日、法、 *** 、俄、德、西班牙等语种;四个等级,即:资深翻译;一级口译、笔译翻译;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三级口译、笔译翻译。
其中资深翻译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一级口笔译翻译通过考试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二、三级口笔译翻译通过考试方式取得。
两大类别,即:笔译、口译,口译又分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两个专业类别。
拓展资料: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是聘任翻译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已经正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该考试在全国推开后,相应语种和级别的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不再进行。
2004年5月下旬,英语二、三级翻译资格试点考试继续扩大。二、三级口译考试扩大到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武汉等六城市,笔译考试除以上六市外还扩大到西安、南京、郑州、成都、长春、福州等共12个城市。
2004年11月13日、14日,英语二、三级翻译资格试点考试笔译考试在全国25个城市、口译考试在全国15个城市进行;法语二、三级考试在北京、上海试点考试;日语二、三级考试在北京、上海、大连试点考试。
考试大纲的编写、国家翻译资格考试标准的确定、考试试题的命制等都是由翻译资格考试最高层次的专家组织——日、法语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们参与完成的。这些专家都是翻译界的资深教授和学者,代表着法语、日语翻译界的最高水平。
同时专家委员会对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更好地形成一套科学化、社会化、规范化的翻译人才评价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刘宝英在日法语考试试点成立大会上说:“我们相信,这项资格考试在推行几年、十几年后,中国会有一大批高素质的翻译、翻译家成长起来,更好的为我国的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外文局常务副局长郭晓勇说:“在翻译专业中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是中国提高翻译人才整体素质和规范国家翻译人才资格标准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翻译人才评价方式的重大改革。”
人事部翻译资格考试一年考几次各在什么时间
翻译资格考试一年考每年考两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
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在全国实施的面向全体公民的非学历证书考试。目前中国的翻译资格考试分为两种,一种是教育部与北外联合举办的“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另一种是人事部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我国外语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根据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面向社会的、国内最具权威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认证;是对参试人员口译或笔译方面的双语互译能力和水平的认定。
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不分年龄、学历、资历,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全国人事部考试 ♂
全国人事部考试全国人事考试平台和中国人事考试网并非一样,它们属于不同的系统。全国人事考试平台是国家机关人事考试报名登记、信息及结果查询系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处理、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核定等全部有关工作的应用系统。而中国人事考试网是一个以考试动态为主的网站,主要为考生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查询和相关资料资讯等服务。
全国人事部考试中心电话 ♂
全国人事部考试中心电话中国人事考试中心电话如下:
业务咨询电话:
、84237767
技术咨询电话:
中国人事考试网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官方门户网站。
如何登陆报考平台:
地址栏中输入,打开中国人事考试网网站。
点击左上角“网上报名”,打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友情提示:
1.为保证报名顺畅,推荐使用360(极速模式)、搜狗(高速模式)、IE(IE10及以上版本)、谷歌浏览器。
2.注册前请先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3.已经注册并成功上传照片的用户无需更换照片。
4.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完成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操作。
填写学历学位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系统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
(2)学历信息最少填写1条信息,最多可填写5条信息。
(3)学位信息最多可填写5条信息,无学位信息可不填写。
(4)请如实准确填写学历、学位信息,保存后无法删除。
(5)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状态为“未核验”的,请24小时后,登录系统查看核验状态。
(6)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3、注册成功,系统弹出“提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跳转至登录页面。
全国人事部考试作弊 ♂
全国人事部考试作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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