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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教师人事考试网根据《运城市盐湖区2015年公开引进优秀教师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公开引进26名优秀教师到魏风小学工作。 一、引进职位 小学教师岗位:语文15名,数学6名,英语1名,音乐1名,美术1名,体育2名。 二、引进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的正式教师。 三、报名条件及资格 (一)引进的优秀教师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上坚定可靠,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从事教学工作身体条件。 3、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含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等)。 4、年龄45周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现任小学教师。 5、2009年6月30日前在编在岗教师,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 6、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5、正在各类学校脱产进修高学历的人员。 四、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6日(节假日不休息)。 2、报名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府东街128号,运城日报社东200米) 3、报名材料: ①报名者本人要填写《运城市盐湖区公开引进优秀教师报名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自行下载A4纸双面打印)。 ②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证、教师资格证、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同版红底彩照5张。 4、报名要求: 《报名表》须经本单位及县(市)教育、人社部门盖章同意后,方可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岗位。报考岗位应当与本人取得的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或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专业相符。 (二)资格审查 运城市盐湖区公开引进优秀教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报考资格。 报考人数与岗位引进数比例一般应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报考人数不达该比例的岗位,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岗位数。 资格审查结束后,在盐湖区人社局网站()发布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及岗位核减公告,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均为100分。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拟引进人员最低合格分数线为综合成绩60分。综合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如笔试成绩仍相同,则按加试笔试成绩排列。 1、笔试工作由盐湖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笔试内容:主要测试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师德规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课改理念等。 3、笔试为闭卷考试,时间120分钟,总分100分。 笔试及面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届时在盐湖区人社局网站通知。 笔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及相关事宜,届时在盐湖区人社局网站分别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对象按照1:1比例确定。 1、体检 体检工作由盐湖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负担。 2、考察 考察由盐湖区公开引进优秀教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考察采取调档审查、实地了解等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考察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所空缺的名额,可进行递补。 (五)拟引进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引进人员并报盐湖区公开引进优秀教师工作领导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盐湖区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 拟引进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试用协议,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 六、咨询和监督 此次公开引进优秀教师相关信息在盐湖区人社局网站()发布,请报考者密切关注,及时查询、了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公开引进工作全程监督。 本公告由盐湖区公开引进优秀教师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盐湖区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监督电话:盐湖区人社局监察室 点击下载>>> 运城市盐湖区公开引进优秀教师报名表.doc 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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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运城市人事考试网运城市招生考试网: 运城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生应知应会事项 为了便于广大考生考前及时学习和掌握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的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自觉遵规守纪、诚信应考,避免由于对考试规定不了解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应知应会内容。 以下内容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故意销毁试题、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4.考生及其他人员不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6.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组织团伙作弊;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 7.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9.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 ?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 ?抄袭他人答案;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0.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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