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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有哪些(应急管理制式服装)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有哪些,以及应急管理制式服装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应急部机关服务中心属于什么级别单位
- 2、应急管理局下属单位有哪些
- 3、内蒙古应急管理局下属单位应急保障中心参公吗
- 4、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单独办公么?
- 5、单县应急管理局下设多少单位
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机关服务中心是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有哪些,主要承担部机关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有哪些的各项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有哪些,受委托承担部机关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有哪些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
法律分析:应急管理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一般包括这些:1.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支队: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负责违章违法事件的行政处罚。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当地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当地应急救援工作开展。3.地震监测中心:就是原来的地震局的职能,负责地震的分析预报、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4.防灾减灾中心:负责在灾害的预防预控和灾害发生后的协调处置等工作;另外还会代为管理地方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等队伍,但是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和协调。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不是参公。
应急管理局是政府序列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不是参公的事业单位。而其下属的单位如应急保障服务中心等是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大部分是财政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有个别涉及执法职能等特殊原因的,可能按照参公管理。
应急管理局是在安监局的基础上,整合国土、水务、林业、民政、政府办应急值守部门的抢险救灾职能,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承担安委会日常工作。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承担县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职能。
是的,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煤炭信息研究院)成立于195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
研究院集软科学研究、图书音像出版、信息化建设服务、矿山安全技术研究于一体,具有较强基础和实力的研发机构,为煤炭行业和安全生产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撑、决策咨询和技术研发服务。
根据2020年4月研究院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队伍,有一批国家级专家、教授、研究员、博士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研究人员;下设7个科研部门。
院属科研部门:安全生产研究中心、能源安全研究所、安全生产法律研究所、矿产安全研究所、信息技术研究所、战略规划研究所、煤矿机器人协同推进中心。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教育训练司(党委宣传部)、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等。
应急管理局是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能为主,整合了消防和地质、水旱、防火、等灾害防治职能,抗旱防汛、抗震救灾职能,新组建成立的行政机关,统一承担地方政府的抗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为省垂直管理的专职消防机构,同时受应急管理局双重协调管理。
应急管理部人事考试用书 ♂
应急管理部人事考试用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全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简称:CSE)是指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文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外文名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简称CSE组织机构人社部、应急管理部考试周期2-4年取得途径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 考试第七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第十一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第十二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第十四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注册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十八条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第二十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第二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第四章 执业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四)参加继续教育;(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三十一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三十四条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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