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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怎么走 ♂
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怎么走2016年二级建造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于2017年3月7日开始发放,领取合格证书时,需提交本人考后资格审核网上上传的所有材料原件,其中《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由考试机构留存备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二级建造师证书(增项考生需提供)等证件原件审后退回。
附:吉林省人事职称考试机构及联系电话
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综合业务咨询:;证书发放咨询:。
1、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原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
地址:吉林省人事考试大厦,长春市南环城路1958号。
2、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宾委路1号,长春市人民广场长春市市委东侧。
报名科:、88776879
考试科:
综合科(发证):
综合科:
3、吉林市人事考试中心
地址:吉林市解放北路人才大厦。联系电话:、62507973。
4、四平市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北建平街2号。联系电话:.
5、辽源市人事考试中心
地址:辽源市西宁大路511号。联系电话:。
6、通化市人社局专技科
地址:通化市滨江西路3169号。联系电话:。
7、白山市人事考试中心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75-2号。联系电话:、5081252、5081261。
8、白城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指导中心
地址: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联系电话:、3209653。
9、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
地址:延吉市建工街500号,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联系电话:、2879082。
10、松原市人社局培训考试中心
地址:松原市松原大路2790号。联系电话:。
拿证后注册流程:①受理→②区县建委初审→③市建委复审→④决定→⑤告知
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法人 ♂
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法人根据上述职责,州人力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的组织落实与督办;负责文稿、文电、机要、保密、会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工作和对外宣传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二)法制与劳动监察处。承担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承担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办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突发性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监察技术装备管理工作。(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障监督处)。负责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州及州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承担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四)就业处(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州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州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州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承担优秀毕业生考核工作,“三支一扶”毕业生计划落实及中专毕业生发放报到证工作;承担州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五)公务员管理处。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州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州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州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回避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代州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完善全州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统一管理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州公务员交流政策规定,指导政府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公务员局交办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任务。综合管理全州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州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州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六)考核奖惩处(州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完善全州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拟订全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规定并组织贯彻落实;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州政府绩效评估的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州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州直(中省直驻延)党政机关及其驻延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州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拟订全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办法、政策和措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州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善和协调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负责州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完善和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州工作的相关政策及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完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全州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并落实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全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州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州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设置管理;负责州直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工作。(十一)劳动关系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企业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州内外流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全州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州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二)工资福利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调控政策;拟订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管理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指导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十三)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备案制度;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州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退休、退职、病退审核和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核工作。贯彻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四)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州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五)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负责拟订全州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州直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统筹、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拟订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州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州直事业单位、州属及以上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六)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州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州人事、劳动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州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依法组织处理有关人事、劳动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十七)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等相关工作;负责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审批;负责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负责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发放许可证;负责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审批;负责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的审批以及有关行政许可证、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人事监察等工作。
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电话 ♂
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电话一、证书发放时间及地点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于2021年12月8日开始发放,领取地点: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人事考试中心(延吉市建工街500号)。 二、领取证书所需材料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对证书管理制度的要求,领取合格证书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从今年开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存档表即将实现在线打印(具体打印时间、方式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通知)。 三、证书邮寄相关事宜 1.需要邮寄证书的考生将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发送至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邮箱。 2.证书邮寄采取到付方式,邮资本人支付。如因提供不实信息或拒绝配合投递签收要求的,邮政投递员有权收回证书邮件,相关费用由本人在现场领取时补交。 3.因考生地址、电话填写有误和未按流程操作等造成无法邮寄的责任,由考生自身承担。 4.为确保邮寄安全,考生每次申请邮寄只能对应一本资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1.代领需提供考生本人与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2.《资格证书》由本人保管,《资格考试存档表》实现在线打印后须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个人档案存放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3.自证书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合格人员的证书,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构不予留存。
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
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二级建造师# 导语】2020年吉林延边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通知已公布,下面 考 网将证书领取通知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考生可据需求自行选择领取方式。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资讯,我们会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关于领取2020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2020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已开始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发放时间及地点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于2021年4月1日(每周三、四)开始发放,领取地点: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延吉市建工街500号。 二、领取证书所需材料 根据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告知制,领取合格证书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证书邮寄相关事宜 1.需要邮寄证书及存档表的考生将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邮寄地址、手机号等信息发送至延边州人事考试中心邮箱。 2.考生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签收。考生签收的邮件包含考试合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存档表。邮寄采取到付方式,邮资本人支付。如因提供不实信息或拒绝配合投递签收要求的,邮政投递员有权收回证书(存档表)邮件,相关费用由本人在现场领取时补交。 3.因考生地址、电话填写有误和未按流程操作等造成无法邮寄的责任,由考生自身承担。 4.为确保邮寄安全,考生每次申请邮寄只能对应一本资格证书(一份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存档表)。 四、其他事项 1.考生须持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领取资格证书,代领需提供考生本人与代领人身份证。 2.《资格证书》由本人保管,《资格考试存档表》必须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个人档案存放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3.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合格人员的证书,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构不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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