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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

2、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事业单位征税标准)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哪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4、事业单位登记表在哪里下载(事业单位报名登记表怎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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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以及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事业单位退休职癌症工医保报销是按什么标准
  • 2、事业单位医保癌症报销
  • 3、癌症医保报销比例

事业单位医保报销标准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

1、门诊费用:门诊是指定的医院门诊。核定基数标准: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工龄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420元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月平定补35元;26年至30年的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年人平定补360元,月平定补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补300元,月平定补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补240元,月平定补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补180元,月平定补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120元,月平定补10元。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2、一般性住院费用:一般性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其标准为:离休干部单位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即: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元;工龄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1000元;工龄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2000元;工龄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3000元;工龄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4000元;工龄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0元。

3、重大疾病住院费:重大疾病是指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器官移植、脑管意外导致神志不清、肢体功能障碍等重大疑难病症。离休干部据实报销。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75%,个人负担25%。

事业单位医保缴费比例: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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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边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的社保规定是一千三以上的部分可以按最高85%的标准报销,根据你看病的是三级/二级还是一级医院来定。自费药不报。癌症病人的放化疗费也是可以报的,要带上病历复印件。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保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报销窗口。

如果你上事业单位癌症手术报销多少了商业保险中的大病保险,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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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癌症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1、0-4万元以下报销85%;

2、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3、8万元以上报销95%。

二、12类大病纳入大病医保保障

1、肺癌;

2、食道癌

3、胃癌;

4、结肠癌;

5、直肠癌;

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7、急性心肌梗死;

8、脑梗死;

9、血友病;

10、一型糖尿病;

11、甲亢;

12、唇腭裂。

三、哪些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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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事业单位征税标准)

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事业单位征税标准)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以及事业单位征税标准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哪些?
  • 2、国税、地税税种分别有哪些?
  • 3、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哪些
  • 4、事业单位哪些收入需要缴税
  • 5、国税、地税的税种有哪些??
  • 6、税务登记后主要认定的税种有哪些,税率分别是多少

国税局收以下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地税税种有:

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等。

中央税包括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下面具体介绍:

一、地方税包括: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屠宰税(已废除)

10、农牧业税,

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税。

16、地方教育附加税。

17、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二、国税包括: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他有关税费。

扩展资料

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以下的税种:

(1)增值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3)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地税的特点:

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

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

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

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只要产生了盈利收益那么就需要交税的。一般情况下纯公益的机构不需要交税,但仍以当地的政府政策为准。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区别

事业单位是具有公益性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企业绩效工资最主要不同点在于经费来源和保障。企业绩效工资完全取决于企业盈利情况,根据企业的薪酬战略及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而事业单位则不同,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不同类别,其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有所不同,义务教育中小学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但事业单位的创收收入如何规定是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公益型事业单位如果把主要精力用在创收或提供公共服务也高价收费,这就偏离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这些需要通过制度进行规范和安排。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国税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

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税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

2.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耕地占用税

7.土地增值税

8.房产税

9.城市房地产税

10.车船使用税

11.车船使用牌照税

12.印花税

13.契税

14.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15.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税

主要是增值税,行业不同税率分为百分之13 百分之9 百分之 5 还有免税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的,然后是城建税(增值税事业单位登记税种有哪些的百分之五),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百分之二),企业所得税(百分之20至百分之二十五),小规模纳税人减半,房产税出租的租金的百分之十二,自由的原值乘以百分之七十乘以百分之1.2,土地使用税根据区域不同,单位税额不同,即每平方米多少钱乘以面积(一年一次),具体单位税额请咨询当地税务局,以上为一些常用的,希望帮助到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哪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哪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哪些,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 3、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登记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坚持政事公开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第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一)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省属事业单位;

(二)市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市地属事业单位;

(三)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

中央驻鲁事业单位,由省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四)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工作人员、财产和经费。

申请事业法人登记的,应当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第八条 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

(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主体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经费来源和资金信用证明;

(五)单位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件。

事业单位须进行资格认定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证证明。第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在收到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事业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事业单位登记证》。

《事业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职责范围、举办主体、经济类型、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形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金数额、单位住所、机构编号、标识代码等。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经事业法人登记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凭《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职责范围、举办主体、经济类型、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形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等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举办主体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件。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并作出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的决定。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60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职责任务消失的;

(二)无正常经费来源的;

(三)机构调整撤并的;

(四)依法撤销或解散的;

(五)改变事业单位性质的;

(六)登记后12个月内未开展活动的。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举办主体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清算组织出具的债务清算报告;

(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件。

单位属被撤并或解散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作出注销登记决定,收缴《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确认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登记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活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应在其总量控制范围内进行。

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登记,应从严控制编制数量。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精干、效率的原则,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一)省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省直所属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县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市、州、县所属事业单位。

(三)中央和外省驻鄂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管部门同意其设立的批文;

(二)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具备(一)至(五)项和第(七)项条件而不具备第(六)项条件的,按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经费来源证明;

(六)其它有关材料。第十条 对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发给《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

取得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非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由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

(三)职责范围发生变更;

(四)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五)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六)机构规格发生变更;

(七)经费来源发生变更;

(八)单位住址发生变更;

(九)下设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同时应换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第十三条 业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凡从事违法或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职能萎缩、无经费来源、无社会效益,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表在哪里下载(事业单位报名登记表怎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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