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目录:
3、人事考试巡考费用
4、人事考试巡视
人事考试巡考考务培训 ♂
人事考试巡考考务培训近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程(试行)》,全文如下:??????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第七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资格条件;(四)考试;(五)考察和体检;(六)公示和备案;(七)办理聘用手续。第二章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第九条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岗位数量及空缺情况;(二)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数;(三)招聘工作组织;(四)招聘时间安排;(五)招聘方式;(六)招聘工作纪律及咨询、监督电话;(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扩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合理确定专项招聘计划。第三章 发布招聘信息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第十三条招聘公告应当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相关网站发布,同时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网站发布。第十四条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聘单位情况;(二)招聘岗位、人数;(三)应聘资格条件;(四)报名方法、招聘方式、时间安排、考试、考察和体检等相关要求或信息;(五)咨询、监督电话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第十五条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发布长期招聘公告,长期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有效期限。第十六条招聘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与岗位需要无关的限制性条件。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名称参考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准确规范表述。第十七条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并在同一范围发布补充公告,视情延长报名时间。第四章 审查资格条件第十八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需实行现场报名的,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招聘公告确定的资格条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即取消应聘资格。第二十三条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原则上按照岗位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开考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或取消招聘岗位。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确实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不设或降低开考比例。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试题命制、试卷印刷、试卷运转、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重点环节。第二十五条考试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统一性与多样性,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科学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考试应当划定合格分数线。第二十六条招聘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增加专业能力测试。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专业测试等方式,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笔试应当按照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等。考试内容、科目、类型等由考试组织单位确定。第二十七条面试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面试的原则、考试内容、组织方式、程序、时间、地点、评分标准、成绩计算方法、考官及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事项。第二十八条面试信息须在面试前告知考生,主要包括面试时间、地点、测评方式、考试纪律、须携带的证件及其他应知信息。第二十九条面试考官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非招聘单位考官不低于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考官不低于50%。第三十条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经验,熟悉公开招聘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恪守规范。第三十一条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不低于1:3不高于1: 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因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岗位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同一岗位的考生应当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面试。第三十二条面试成绩须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员签字确认,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第三十三条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4:6或5:5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不高于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可以按笔试或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仍相同的进行加试。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招聘单位可以对考试方式和考试环节进行调整,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第六章 考察和体检第三十五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体检。第三十六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组建考察小组,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等多种形式,对考察人选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察,并对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政治素质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履职回避等。业务能力考察要突出工作能力,注重考察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心理素质等。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考察人选档案的审核。第三十七条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者因考察、体检不合格产生的岗位空缺是否递补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第七章 公示和备案第三十九条经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是否影响聘用的意见。第四十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招聘岗位、监督电话及拟聘人员的姓名、考试、考察、体检等信息。第四十一条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八章 办理聘用手续第四十二条 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招聘组织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务、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保证公开招聘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第四十五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聘工作。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四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常态化监管机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举报,对线索具体的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第四十八条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9月30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参照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以下简称“笔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笔试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笔试可以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笔试坚持“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笔试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笔试主体责任,受委托具体组织实施笔试的机构根据委托协议负责相关工作,承担委托协议约定的责任。第二章 命题管理第五条命题管理一般包括制定命题方案、成立命题小组、命制试题、审定试题、印制试题等环节。第六条命题方案是命制试题的依据,一般包含指导思想、命题原则、人员组成、组织实施、安全保密等内容。第七条命题小组由组长、命题专家、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人员名单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公开。第八条命题专家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命题能力。第九条命制试题原则上采取入闱封闭的方式,命题人员应当集中管理,工作场所安全封闭且相对独立。第十条命题小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培训辅导活动,严禁泄露与试题命制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第十一条命制试题包括试题创作、查重、审题、组卷等环节,应坚持政治性、针对性、科学性。试题经命题小组组长审定后,在具有保密资质的场所印制。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第十二条考点应当优先选择人事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所有考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第十三条考点应当设置考务办公室(用于考务培训、试卷分发和回收等工作)、试卷保管室、监控室等场所。考点入口处应当标识考试名称,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入场路线标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考场规则等。第十四条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若干名副主考和监考,配备试卷保管收发、司铃、保卫、医疗防疫等工作人员。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原则上在考试当天随机确定。监考人员不得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派。第十六条要有效提升考场使用效能,通过科学设定报名流程、优化报名系统,最大化利用考场资源。按照随机原则编排考场和座位,不得违规人工干预。第十七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与考点签订协议,明确考点考场设置要求和考务组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试卷管理第十八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明确试卷流转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体责任人。第十九条试卷押运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由至少2名人员(不包含驾驶员)专人、专车押运,途中不得经办其他事项,严禁搭载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第二十条试卷交接时,应由交接人员(双方各至少2名,不含驾驶员)分别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履行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试卷存放场所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考前试卷存放期间应当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做好试卷保管情况记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所。第二十二条使用完毕的试卷、答题卡(纸)等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可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第五章 笔试实施第二十三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结合考试实际情况制定笔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第二十四条笔试实施前,笔试组织单位和各考点应当按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巡考、监考等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第二十五条笔试期间,笔试组织单位和各考点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及时掌握、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考试指挥畅通、高效。第二十六条笔试组织单位根据考试规模,应当为考点配备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信号屏蔽仪等防范考试作弊的设备。第二十七条笔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阅卷管理第二十八条阅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选择安静、不受外界干扰的场所进行,阅卷工作应在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进行。第二十九条客观题阅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使用计算机系统阅卷的,阅卷前应当做好阅卷系统软硬件安装和测试工作,阅卷时应当由至少2名阅卷人员互相监督,共同完成。(二)人工阅卷的,阅卷前应当做好答题卡(纸)应聘人员信息加密工作。每张答题卡(纸)由至少2名阅卷人员分别评阅。第三十条主观题阅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阅卷总体安排进行分组,由专人担任阅卷组长。阅卷组长组织阅卷人员培训和试卷试评,确保阅卷人员准确掌握评分标准。(二)试卷评阅采取双评模式。评卷中,每道试题均由2名阅卷人员分别评阅,原则上在合理阈值范围内,取2名阅卷人员评分的平均值作为该题最终得分。第七章 成绩管理第三十一条成绩管理包含成绩生成、保管和复核,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第三十二条成绩生成前,应当认真核对阅卷数据,确保数据准确。阅卷完成后,应当随机抽取答题卡(纸)进行人工核验,确保生成的成绩无误。第三十三条成绩数据应当保存在专用计算机上,同时做好数据备份,由专人按照有关规定保管。第三十四条应聘人员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自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笔试组织单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笔试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复核。第八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三十五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笔试工作正常开展、需要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笔试组织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做好舆论引导。第三十六条若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笔试组织单位应遵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试报批管理要求,按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指导考点健全考试期间预警、处置等机制,落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第三十七条因停电、考场周边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考试暂时中止的,考点应维护考场秩序,稳定考生情绪,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经笔试组织单位批准后可顺延考试时间。第三十八条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试卷泄密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举行笔试的,笔试组织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考生笔试组织工作变更情况。第九章 安全保密第三十九条笔试组织单位应规范命题管理、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笔试实施、阅卷管理、成绩管理等环节的组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第四十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规范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提取、保存等工作。考前试卷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违纪违规行为认定或者异常情况处理依据的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阅卷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四十一条参与笔试命题、阅卷及考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笔试组织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受委托参与笔试工作的单位、机构等应当符合考试安全有关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第四十二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对参与笔试的工作人员回避情形进行审查。工作人员具有应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笔试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密级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人事考试巡考记录单 ♂
人事考试巡考记录单关于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将于2008年11月30日举行。本次招考工作,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为做好此次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 负责考生的报名确认工作; (二) 落实考点和考场,负责考场信息的编排; (三) 提供准考证网上下载服务; (四) 接收和保管试卷; (五) 组织实施笔试; (六) 运送考生答卷至指定地点。 各地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确定考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数据管理人员),并于10月8日前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联系信息(内容和格式见附件8)报我中心。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具体安排为: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所有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为方便考务管理,考试类别分为两类:报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的考生,考试类别为1;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的考生,考试类别为2。 此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各地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机构也一律不得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培训。 三、报名确认工作 (一)前期准备 此次考试一律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10月15日至10月24日。10月26日,招考部门资格审查结束。 各地应尽快做好网上报名确认的技术和网络安全准备工作,做好应急预案,保障网上报名确认工作顺利进行。网上确认网址等信息务必于10月24日前报我中心。 (二)时间安排 10月29日前,我中心将网上报名数据下发各地,各地组织实施报名确认工作。报名确认工作主要有:考生遵守考试纪律、上传照片和缴费。 网上确认时间:11月2日9:00 —7日16:00 报名确认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三)考试收费 各地严格按照本地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按规定减免考务费用。 (四)报名信息处理和统计数据上报 报名确认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立即对确认考生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并将有关统计数据于11月11日前报我中心。 四、考试实施 (一)考点设置及考场编排 本次考试原则上只在直辖市和省会(区府)城市设置考点。根据报名情况预测,确因考生人数过多,需增设考点城市的,务必于报名确认工作开始前(10月30日)报国家公务员局批准,并在报名确认工作中,增加“考生选择考点城市”的内容。 考点应选择高考定点学校或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有条件的省市尽可能选择具有远程监控设施的院校作为考点。考点、考场应按照人事考试标准设置,考点门口应有“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度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省××考区××考点”标识,并明示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各考场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等。 各地要会同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扰乱公务员考试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大投入,在考点、考场配备无线耳机探测器,身份证识别仪和考场信号扰断仪等设备。 原则上,报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1类)与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2类),应分别安排考点,严禁将两类考生混排在同一考场内。 要打印带考生照片的考场座次表,供监考人员使用。 务必按附件7、附件8的内容、格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地上报考点设置、考场考号编排、考生照片信息、试卷预定单、考试值班电话等信息。个别确需增加考区代码的省市,请务必与我中心联系商定。 (二)提供准考证网上下载服务 11月23日9:00 — 29日16:00,考生(报考涉密部门的考生除外)登录所在考区的网站,通过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查询、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网上下载的准考证的内容要求见附件6。 报考涉密部门或职位的考生准考证由各地考试主管机构打印,并以适当方式发放给考生。(具体方式各地自定,11月5日前报我中心。) (三)试卷配发、运送、保管 试卷将于11月27日前,由我中心根据各考区考点的考场设置情况统一配发、押运到各地考试主管机构,各地应严格按《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2003年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办发〔2002〕98号)做好试卷清点、交接、保管与启用等有关工作。 本次考试的试卷袋装封统一采用32份或27份两种规格。各考区考试用卷(试卷袋数)严格按实际考场数及相应规格配发。各考区仅配发值班试卷1份,不配发备用试卷。正常情况下值班卷不得启封,如遇特殊情况启封,须及时做出说明。 试卷须由专人押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 任何时候的试卷交接必须有三方人员到场:交方、接方及监督方(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试卷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人。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有更换密封签迹象,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遇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报我中心。试卷交接以后,三方都必须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省会(区府)城市以外的考点城市试卷交接最早只能在11月28日进行。 建立健全试卷的保管分发制度。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有条件的地方,需在试卷保密室内安装24小时不间断监控摄像系统。试卷存放地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与当地保密部门协商解决,不能随意设点放置,以确保试卷保管的安全。 试卷存放期间,存放现场应实施2人以上、24小时不间断值班。 从考区到考场的试卷运送途中,要确保运送车辆安全、试卷安全。 (四)安全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各地要做好与当地公安、消防、电力、保密等部门的协调,切实做好考试现场防火、防干扰、防泄密、防停电等各项安全工作,要提早制订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实施万无一失。在考试实施中,遇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我中心。 (五)监考及巡考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按照“笔试时间安排、操作要求及步骤(附件10)”,认真做好巡考、监考工作。 要切实做好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走过场,尤其要做好新设考点的培训工作,要强调公务员招考工作的重要性,重申考试纪律,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要求,为考生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 监考人员务必要加强考场管理。认真宣读考场规则。分发试卷前要组织考生代表检验试卷密封情况,并填写好“验封记录”,如封签存在问题,请将具体问题和处理情况写出书面说明。督促考生在试卷(题本)和答题卡上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有关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和答题卡上需要监考人员填涂的有关内容。 本次考试提供无碳复写式“考场情况记录单”,填写完毕后省里留存一份,放入答题卡袋内送回我中心一份。 本次考试,不同考场的答题卡和试卷不能换用。 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题本)、答题卡,准确无误后,按有关文件规定装订密封。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要特别加强巡考人员的考务职能,规范职责,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巡考人员在考试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作用,确保监考工作不出问题,要做到每个考场都有巡考人员负责,原则上每名巡考人员所负责的考场数不多于5个。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填写“巡考人员巡视记录单”(参考式样见附件11),并由各省(区、市)考务主管机构留存备查。 对考生的各种违纪行为,要严格按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处理。 (六)答卷运送及试卷回收 考试结束后,各地考试主管机构须派专人于12月3日前将答卷押运到指定地点。阅卷工作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安排,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本、申论题本和值班卷就地封存至2009年5月底监督销毁。 (七)考试成绩查询 考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自己的笔试成绩,各地考试主管机构不再统一下发考试成绩单。遇有考生索要考试成绩单时,考试主管机构应提供相关服务。 五、 其他 (一)考试工作通讯联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考试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91号 100011 联系电话:、64401047、64401048(传真) E-mail: 各省在考试组织过程中,收到我中心群发的短信信息后,请及时以“某某省收到”的方式回复短信至。 (二)考试值班 考试期间各地须安排专人值班,考试值班电话须在11月11日前报我中心。考试期间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我中心值班电话: 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公务员考试主管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安排与进程,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地、各考区要从细节入手,从环节抓起,制定出详细的考务工作计划,确保责任到人,确保任务、时间、标准三落实,确保考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附件:1、考生信息说明 2、考区代码表 3、报名确认基本程序及有关事项 4、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5、准考证号编排规则 6、准考证内容及式样 7、上报(接收)考务信息一览表 8、考务信息上报格式 9、考场规则 10、笔试时间安排、操作要求及步骤 11、巡考人员巡视记录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代章)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事考试巡考费用 ♂
人事考试巡考费用国考虽然是统一笔试,但是具体的考试费用是由当地的人事考试信息中心来定的,所以不同省份报名费用是不同的。国考考务费用以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依据。
另外国考有一部分人群可以享受减免考务费用。
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
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人事考试巡视 ♂
人事考试巡视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人事考试工作政策和规定;2、承担自治区大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类考试和国家及自治区的公务员录、企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各类考试;3、负责自治区级人事考试工作的命题、制卷、复习资料编写和翻译,考试科研课题的立项调查工作;4、负责自治区人事考试工作的命题队伍、督考巡视人员、监考人员等培训工作;5、负责自治区人事考试工作报名、考场设置、准考证核发、考试的组织、评卷、登分、通知成绩等工作;6、指导各地、州、市考试机构的考务工作;7、承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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