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国开可以考公务员吗?)(国有事业单位包括哪些(什么叫国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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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国开可以考公务员吗?)

2、国有事业单位包括哪些(什么叫国有事业单位)

3、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文件)

4、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

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国开可以考公务员吗?)

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国开可以考公务员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以及国开可以考公务员吗?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国家开放大学专科可以考公务员吗?
  • 2、国开大学可以考公务员么
  • 3、国家开放大学学历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吗?
  • 4、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考公务员吗

可以。

1.大专是可以考公务员的,但是岗位很少。

2.可以看看最近2年自己省份的公务员岗位表,看看有没有自己可以报考的职位。

3.或者看看事业单位有没有相关职位,当然也可以考虑专升本继续学习。有自主研发的学习平台,平台技术成熟,疫情期间供深圳大学作为线上上课平台使用。

深大优课是深圳大学的校属企业之一,很多报考深大的考生都到这里报了名,这样也省去了亲自去学校的麻烦,大学授权报名点相比于其他机构无论从可信度还是考试通过率上要比其他机构靠谱很多。目前深大优课提供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国家开放大学,还有海外在线研究生等学历提升方式,可以满足不同学员对学历的需求。在深大优课报名的学员可直接享受深大丰富的教学资源,学习有效果,录播直播课程,服务专业,毕业拿证更有保障!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的。

国家认可的大专或以上学历都可以考公务员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符合公务员志愿要求。 公务员的考试条件是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只要是国家认定的高等学历,都可以参加公务员的考试,可以享受和其国开能报哪些公务员考试他高等教育同等的待遇。 国家开放大学是国家认定的学信网可以检索的学历,参加公务员考试必须以同等学历水平对应。

国家开放大学学历符合要求的,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国家开放大学的学历也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公务员的其他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三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规定

可以。公务员报考的条件只要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都可以参加公务员的考试,享受与其他高等教育同等待遇,国家开放大学是国家承认的学信网可以查询的学历,考公务员考试应以同等学历水平对待。国家开放大学的毕业生完全可以报考公务员,不过在报考时需看清报考的专业要求,很多公务员的招聘岗位都设有专业要求,只有该专业的毕业生才可以报考。

Q:报考国开需要什么要求?

A:报考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同等学力者须年满18周岁);

报考专科起点本科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或以上毕业证书;报读高中起点专科的学生,报读时年龄须满18周岁.

Q:国开报名时间

A:春季报读学生,其前置证书取得时间不知得晚于当年2月28日

秋季报读学生,其前置证书取得时间不得晚于当年8月31日全年组织报名,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为3月,秋季注册为9月

国开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通过率高,适合工作繁忙的上班族报读。毕业后取得的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是电子注册资格的,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国家开放性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国开也是国家承认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查询,满足报考国家公务员以及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对学历层次的要求,所有考公需求的同学也是可以报的。

国有事业单位包括哪些(什么叫国有事业单位)

国有事业单位包括哪些(什么叫国有事业单位)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国有事业单位包括哪些,以及什么叫国有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国有单位包括哪些
  • 2、国家事业单位有哪些
  • 3、国有单位都有哪些

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队、武警、公检法、人大、政协、党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服务性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第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首先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名称上往往以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

按行业领域分,国家事业单位有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地震测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检验检测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等。

按财政补助情况分,国家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问题一:国有企业都有哪些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72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73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74 中国盐业总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75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76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7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78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7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8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81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82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83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84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 85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86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87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88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89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9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9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9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3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94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96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97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98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 99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00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01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31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02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03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33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04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05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06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36 中国铝业公司 107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3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108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38 中国海运(集团)总工司 109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39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10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4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111 珠海振戎公司

41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11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42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113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43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114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44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115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45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16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17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47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18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4......

问题二:国企有哪些单位? 简单得很畅中字头的都是国企,而且还是央企,包括了银行、移动、石油、铁路、钢铁、粮油、汽车、建筑等行业;以及其他地方性国企矿业、商业、发电等集团,比较特殊点的是上海,除了宝钢等少数几家,很多企业都是隶属上海的国企但不是央企,一般来说现在大点的国企都在A股或者H股上市了,你可以查询它的招股说明什么的,里面一目了然。

问题三:国有企业有哪些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 国家电网公司

1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 东风汽车公司

3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3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35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6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7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8 中国铝业公司

3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0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41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42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3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4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5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7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9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50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5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2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3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55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56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7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58 中国包装总公司

5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60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61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62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63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64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65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66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67 机械科学研究院

68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69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70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71 钢铁研究总院

72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73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74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75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76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77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78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9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80 中国盐业总公司

81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2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83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84 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85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86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87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88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89 中国国际技术智......

问题四:有那些国有企业的名字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东风汽车公司 3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3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35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6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3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8中国铝业公司 3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0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41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4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4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5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46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7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8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9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50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5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2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3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4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55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56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7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58中国包装总公司 59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60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61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62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63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6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65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66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67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68机械科学研究院 69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70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71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72钢铁研究总院 73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74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75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76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77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78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79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0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81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82中国盐业总公司 83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4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85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86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87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8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89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90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1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92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3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94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95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96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7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98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99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00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问题五:中国 *** 有哪些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地震信息网

新华通讯社

中国工程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航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钉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档案局

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团体

*** 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国国家图书馆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机经网

中国轻工业信息网

中国建材信息总网

中国有色金属信息网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煤炭工业网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中国供销合作网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国家信息中心

*** 中央编译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问题六:国有单位是什么意思 国有单位一般指国有事业单位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服务性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第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首先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

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部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三是知识密集性。绝大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

问题七:什么叫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四方面,一个是国有独资企业,可能要搞公司制,不一定是股份制。第二是鸡有控股企业。第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第四国有相对控股权的企业,这四类就叫国企。

问题八:请问?国有企业都有哪些公司 性今起悠榔真理张

问题九:全国事业单位有哪些? 目前,国务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直属事业单位14个,有国资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29个,税务总局、工商局等直属机构18个,以及部委管理的国际局10 个。在这些机构下面,基本上都有数目不等的相关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包括:

教育事业单位 高等教育事业单位 中等教育事业单位 基础教育事业单位 成人教育事业单位 特殊教育事业单位 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科技事业单位 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综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其他科技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 演出事业单位 艺术创作事业单位 图书文献事业单位 文物事业单位 群众文化事业单位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报刊杂志事业单位 编辑事业单位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卫生事业单位 医疗事业单位 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血液事业单位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卫生检验事业单位 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托养福利事业单位 康复事业单位 殡葬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体育事业单位 体育竞技事业单位 体育设施事业单位 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交通事业单位 公路维护监理事业单位 公路运输管理事业单位 交通规费征收事业单位 航务事业单位 其他交通事业单位

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园林绿化事业单位 城市环卫事业单位 市政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技术推广事业单位 良种培育事业单位 综合服务事业单位 动植物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水文事业单位 其他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信息咨询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 咨询服务中心(站) 计算机应用中心 价格信息事务所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企业经济调查队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中介服务事业单位 技术咨询事业单位 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 法律服务事业单位 经济监督服务事业单位 其他鼎介服务事业单位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勘察事业单位 设计事业单位 勘探事业单位 其他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地震测防事业单位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 其他地震测防事业单位

海洋事业单位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 海洋保护事业单位 其他海洋事业单位

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环境标准事业单位 环境监测事业单位 其他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检验检测事业单位 标准计量事业单位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 质量检测事业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单位 其他检验检测事业单位

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专利事业单位 商标事业单位 版权事业单位 其他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其它类,如环保事业单位,莫某工程项目指挥部等等

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文件)

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文件)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文件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
  •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4、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十七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1995年2月15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规定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调剂,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办理确认手续,负责资产统计分析;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产权变动、处置事项;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资产报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机构应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资产分类设置分类帐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应按资产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帐户及使用卡片,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的同时,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应依法予以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上缴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限额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调整相关帐目。

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

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 1、事业单位有哪些职位和部门
  • 2、国家事业单位有哪些
  • 3、事业单位有哪些单位和部门
  • 4、国有单位包括哪些

事业单位分类:

1、教育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2、卫生类:各类公办医院、卫生院

3、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如发改委下属发展研究中心

具体包括: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有些单位没有收入来源,完全由政府拨款,这类事业单位称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员工一般为全额事业编。全额事业单位以政府机关居多,比如各地执法大队、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环保站等一般为此类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完全由政府财政拨款,与公务员基本无异,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也相差不大。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名称上往往以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国有事业单位有哪些部门,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

按行业领域分,国家事业单位有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地震测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检验检测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等。

按财政补助情况分,国家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为了方便大家可以更好更顺利的了解事业单位是什么情况,下面由我为你准备了“事业单位有哪些单位和部门”,仅供参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内容资讯!

事业单位有哪些单位和部门

国务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直属事业单位14个,有国资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29个,税务总局、工商局等直属机构18个,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 个。现有事业单位包括十八大类:

1、教育事业单位

高等教育事业单位 中等教育事业单位 基础教育事业单位

成人教育事业单位特殊教育事业单位 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2、科技事业单位

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综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其他科技事业单位

3、文化事业单位

演出事业单位 艺术创作事业单位 图书文献事业单位

文物事业单位 群众文化事业单位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报刊杂志事业单位 我事业单位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4、卫生事业单位

医疗事业单位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血液事业单位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卫生检验事业单位 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托养福利事业单位 康复事业单位 殡葬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6、体育事业单位

体育竞技事业单位体育设施事业单位 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7、交通事业单位

公路维护监理事业单位公路运输管理事业单位 交通规费征收事业单位

航务事业单位 其他交通事业单位

8、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园林绿化事业单位 城市环卫事业单位 市政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9、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技术推广事业单位 良种培育事业单位 综合服务事业单位

动植物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水文事业单位 其他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10、信息咨询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 咨询服务中心(站) 计算机应用中心 价格信息事务所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企业经济调查队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11、中介服务事业单位

技术咨询事业单位 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

法律服务事业单位 经济监督服务事业单位 其他中介服务事业单位

12、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勘察事业单位 设计事业单位 勘探事业单位 其他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13、地震测防事业单位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 其他地震测防事业单位

14、海洋事业单位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 海洋保护事业单位 其他海洋事业单位

15、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环境标准事业单位 环境监测事业单位 其他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16、检验检测事业单位

标准计量事业单位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 质量检测事业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单位 其他检验检测事业单位

17、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专利事业单位 商标事业单位 版权事业单位

其他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18、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19、其它类

如环保事业单位,某某工程项目指挥部等等。

拓展阅读:什么是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bai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

3、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4、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市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考试的时间各地不一,大部分地区都会在每年的6月至8月间进行。原来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各地逐步由州、市级统计编制进人计划、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录用。

5、考试一般先由各用人单位报用人计划,由各地人事部门审核后,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计划,并通过报名(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报名、笔试、资格复查、面试、体检、录用等程序,招考公告和每个阶段的成绩以及公告发布在各级人事、人才网站上,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数有的46开,也有岗位只需参加笔试。部分地区根据参加考试的笔试情况,会设最低分数,同时相关政策和当地的一些条例等,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获奖运动员等有笔试加分的政策。

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队、武警、公检法、人大、政协、党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服务性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第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首先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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