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可以考哪些证(人事考试可以考大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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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人事考试可以考哪些证

2、人事考试可以考大专吗

3、人事考试可以考技师证吗

4、人事考试可以考警察岗位吗

人事考试可以考哪些证

人事考试可以考哪些证

人力资源可以考的证书是: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经济师、薪酬管理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说的是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方向)证书属于职称类证书,适合一些在国企或者是事业单位任职的人群,薪酬管理证书是国家为培养复合型、创新型、技能型初、中、高级新薪酬管理职业技能人才,主要工作包括薪酬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相关的税费管理等内容。

拓展:

人力资源是:指一定时期内组织中的人所拥有的能够被企业所用,且对价值创造起贡献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经验、体力等的总称。

在数量上:是指特定区域(一个国家或地区中)中,处于劳动年龄的人口、未到劳动年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提出者:是由美国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教授、人力资源领域的管理大师戴维·尤里奇提出的,在此之前人力资源被叫做“人事管理”。

与人力资源相关叫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人事考试可以考大专吗

人事考试可以考大专吗

国家公务员考试大专学历可以考吗?

大专学历也是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国考对于考生关于学历的要求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也就达标着只要考生是大专毕业并取得了相应的学历证书,就可以报考国考。不过,根据近几年国考的职位表来看,大专学历的考生在报考时能选择的职位是比较少的,近乎90%的职位都不面向大专学历招录,因此竞争也是比较激烈的。

原文链接:国家公务员考试大专学历可以考吗?

人事考试可以考技师证吗

人事考试可以考技师证吗

技师、高级技师考试由所在城市劳动部门组织考试,每年年中和10月左右。?技师证书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各省、市都有相关的管理部门,可以在当地咨询、申请,这是一份专业资格证书,没有学历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一、初级工报考条件:

1、特殊工种必须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者。

2、非特殊工种经正规初级工培训结业,年龄需满16周岁以上

二、中级工报考条件: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计算机类2年)以上者

2、取得本职业初级证后,经正规中级工培训结业且年满18周岁以上。本职业初级证和结业证明。

3、中等职业学校对口专业第四个学期学生或已毕业学生,毕业证或教务处证明。

4、高等院校二年级或技校5年制高职班三年级对口专业学生。

三、高级工报考条件:

1、在本职业工作连续4年以上,取得本职业中级证后,经正规高级工培训结业在(计算机类工种除外);

2、本职业中级证。

3、培训结业证明。

4、对口专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证满2年且毕业时间满2年。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业资格证书

人事考试可以考警察岗位吗

人事考试可以考警察岗位吗

可以报考的,可以了解下报考要求,如下,(1)在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的刀疤是不行的,所以说手臂的刀疤有影响(2)文凭要看你所要报考的职位岗位的要求如何了,有的岗位是要求大专以上文凭,但必须是全日制的.成人高考的大专不属于全日制的也不能报考.至于能不能报考还是要看你们那里的报考简章.所以你要多留意下.什么时候招考.如果你看过报考简章,认为你符合里面的条件就可以去报考的.现在报考公务员都有资格审核的程序,所以你报考后就可以知道能不能参加考试了.下面给你看看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或许对你有帮助.<>外科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皮肤科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内科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2.00一一1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耳、鼻、喉科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眼科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口腔科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妇科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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