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

事业单位考试网(sydw.cn)最新考试信息: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包含报名时间及入口、考试时间、笔试内容等信息,更多事业单位考试内容请查看:事业单位考试内容

  今天给各位分享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松原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lsy.gov.cn/)

2、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

松原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lsy.gov.cn/)

松原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lsy.gov.cn/) 松原市中考招生信息网:http://jy.jlsy.gov.cn/松原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lsy.gov.cn/)
吉林市中考招生信息网上填报系统http://125.32.31.229:8081/Web_Manage/KS_Login.aspx

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

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

#松原头条# 庭审直播再出击!宁江区法院公开审理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继2月21日对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口罩诈骗案进行庭审直播后,2月28日下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吉林广播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通过电视融媒体等方式,对松原市宁江区法院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松原市排水公司工作人员曲志强、高博按照松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松原市宁江区爱柯国际小区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工作。当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来到爱柯国际小区检查点欲进入小区,曲志强、高博要求其登记检查,李某某拒不配合,并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威胁曲志强,用拳头挥打曲志强右臂一下后离开现场。李某某回家拿一把锤子再次来到疫情检查点,并持锤子威胁、辱骂曲志强、高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涉“疫”犯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启动优先审理、快审快判工作模式,依法从严打击涉疫情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了将涉疫情案件庭审打造成全民共享的法制课,直播间邀请了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野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解读。通过直播、解读向社会公众传递出政法机关从严从快依法打击涉疫犯罪的坚定决心的同时,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人形成强大震慑,更能通过庭审直播和嘉宾现场解读实现普法释法社会效果,诠释新时期人民法院强化司法社会两个职能。#扶贫达人在行动#

  疫情防控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省法院将严格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生产和销售伪劣医用器材等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疫情#

  在电视直播的同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吉林卫视一直播官方号、吉视通、央视移动网、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抖音、吉林政法声音同步直播。直播结束后,新媒体端浏览点击量已经达到187万人次,取得良好的社会传播效果。

吉林松原,于师傅是一名商砼车司机,开车行驶在路上,却突然被执勤交警拦住,交警称于师傅故意污损车牌,对其做出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于师傅认为这是积雪甩上的,不是自己故意遮挡的,于是将交警部门起诉到法院。

事发时正值11月下旬,刚刚下过雪,道路上的积雪还未消散。于师傅认为,自己驾驶大货车行驶时,路面积雪被甩到号牌上,造成号牌被雪污遮挡。这并不是自己的过错,是天气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队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

实际上,作为商砼车司机,其驾驶证往往要在B1以上,一旦被扣除12分,就意味着于师傅将会面临降级的处理,这对驾驶商砼车的于师傅来讲,损失的就是职业前途了。

交警队则提出了相反的意见,称事发时现场执法记录仪显示于师傅驾驶的车辆号牌污损程度已经严重超出正常雪量可以遮挡的程度,明显有水泥灰的痕迹,因此认定不是故意污损车辆号牌没有事实根据,即使为积雪遮挡了车辆号牌,但于师傅未及时进行清理,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污损车辆号牌,对其处罚合法合理。

那么,法院对此持什么态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而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师傅记12分将导致扣留驾驶证及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即降级的后果,对于师傅的权益影响重大,因此,交警队作出记12分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此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交警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交警部门的上诉。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结束了,可是之后交警部门又提起了再审。

再审法院认定,记分并属于行政处罚, 本案一、二审判决在目前法律规定下对记分处理认定为行政处罚,属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当。

故交警部门对案涉污损号牌行为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处罚,同时对案涉驾驶证记12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于师傅虽主张案涉车牌系被雪污遮挡,但从污损擦拭情况看附着性较强,难以清除,并非雪污颜色及清除雪污所应呈现的易脱落状态,可认为该污损并非短时间内可以形成。

因案涉车辆属易被水泥灰污染的运输商用混凝土车辆,从装运商用混凝土地点出发至案涉处罚地点仅约五公里路程,车牌污损亦非短时间内可形成,驾驶人对车辆号牌又具有检查及保持清晰的义务。

因此可以认定于师傅明知其后车牌存在污损情况,但不及时清洗并放任此污损状态持续,放任污损状态持续亦属于故意污损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认定为故意污损号牌。

最终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于师傅的诉求。

其实,如果是开车时,被积雪遮挡了号牌,作为执勤交警能够看得出来是人为导致的,还是开车被甩上的雪污染导致,事发车为一辆商用混凝土车辆,这样的车子号牌悬挂也比较高,污损的可能心相对较低。

但是,作为驾驶员,一定要知道故意遮挡号牌,面临的是扣12分的处罚,需要回炉重新考试学习的。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周刊#

最高检权威发布#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霍云成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书记、厅长霍云成(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霍云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霍云成在担任吉林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总队长,松原市公安局局长,白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干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松原。一名男子下雨天到鱼塘偷鱼,溺水身亡,其家人起诉要求地块承包人及村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来源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年10月的一天,长岭县村民王某某未经承包者允许,私自到村里的一处稻田地沟内捕鱼,因当时是雨季,路旁的河沟都被洪水淹没,王某某不幸掉入河沟内,由于其不会游泳,且当时无人发现其落水,最终发现时已身亡。

?

王某某的妻子及女儿以地块承包人杜某某及村里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赔偿14万余元。

?

【@打虎拍蝇】

?

地块承包人杜某某辩解道:

?

1、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当时发大水,地都被淹了,水位超过一般人的身高,足以淹死人,而且王某某不会游泳。其次,当时风大浪急,王某某被发现时是漂在水面上的,只能确认其最后被发现地,而不能确定其落水死亡地。再次,路两边本来就有深大1米多的沟渠,不能确认王某某就是掉入自己挖的沟里溺亡的。

?

2、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自己以及村里在鱼塘边都设置了警示牌,禁止捕鱼、垂钓、游泳、玩水,而且事发之前还驱赶过王某某,让他不要去捕鱼,村里也发通知让村民不要下水。

?

3、王某某应自负风险。王某某认不清自身状况,不顾村里警示,忽略一般的常识,自己去偷鱼,应当独自承担后果。

?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某在自己承包的稻田内的道路一侧挖沟,后在下大雨时,这条沟被雨水淹没,杜某某没有作明显警示标记,导致王某某被淹身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承担适当责任。村里是水泡的所有者,但是在发包后就不管了,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王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所有人同意,私自下水捕鱼,置自身安危于不顾,造成溺水身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杜某某、村里各承担百分之五的责任,分别赔偿王某某妻女3.6万余元。

?

一审判决后,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

杜某某提出了新的辩解意见:自己承包了9000顷土地,从事种植,里面有三个鱼塘,面积不大,也不是用作经营的。当时鱼塘被淹了,水有1人多深,不应当视为民法典中的经营场所,因此自己也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王某某妻女辩护道:

?

1、如果不是杜某某在稻田道路旁挖沟,雨季被水淹没造成安全隐患,王某某也不会掉进去溺亡;

?

2、死者并不是漂浮在水面上,发现地就是死亡地,要不然也不会打捞12个小时以上;

?

3、杜某某是水塘的经营者,在事发时没有安装警示牌,即便说有一块警示牌,那么在9000顷的水面上,仅有一块警示牌也是起不到警示作用的。

?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某在稻田附近私挖沟渠,没有及时回填,造成雨季被淹,增加了危险系数,因此作为管理人,杜某某对王某某的溺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不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而豁免。另外,虽然道路在承包地里,但按照农村习惯,田间路也能供人通行,王某某虽然存在重大过错,但也不能因此免除其他过错方的赔偿义务,因此驳回杜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吉林,一男子未经允许去他人稻田捕鱼,意外在稻田内溺亡。男子家人将稻田主人和村小组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近日,当地法院做出了判决。

?(案例来源: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男子王某穿着下水捕鱼用的皮裤来到一处稻田捕鱼。该处稻田原先是一处水泡子(东北方言,类似于沼泽地),后村里将水泡子承包给村民杜某用来种水稻。

?承包水泡子后,为了方便出入,杜某找来挖机沿着自己承包的水泡子四周修了一条路,修路用的土就直接从旁边挖,导致其承包地四周均有一条一米多深的水沟,刚好将其稻田和周边其他地块分割开。雨季涨水后,这些深沟中灌满了水,和稻田连成一片,从表面看不出来是深沟。

?因为水泡子是天然的,本来就有很多鱼,不少村民喜欢来这里捕鱼。村里提醒杜某,水沟很危险,要做些警示牌,于是杜某在稻田附近树立了8块警示牌,上面写着:禁止捕鱼、垂钓、游泳、玩水。

?可警示牌效果有限,还是有不少村民来这里捕鱼,杜某多次驱赶仍不见效。就这样,意外终于发生了,村民王某去捕鱼过程中不慎溺亡,直到第二天才被打捞出来,打捞出来的位置属于杜某承包土地的范围内。

?于是,王某家人将杜某和村小组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对王某的死共同承担20%的责任,赔偿家属15万元。

?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行为人在王某溺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1173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溺亡事故,王某本人、村小组和杜某均有责任。

?1、杜某在承包期间在稻田内的道路上一侧挖沟,在雨季来临时该沟被雨水淹没,杜某却未作明显标记,导致王某溺水身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王某家人3.7万元。

?2、村小组作为水泡的所有者,在水泡发包后存在监管过失,亦存在过错,应承担5%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王某家人3.7万元。

?3、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承包者同意私自下水捕鱼,不顾个人安危,酿成溺水身亡的后果,应负剩余90%的责任。


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松原市法院公务员(松原公务员岗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sydw.cn/sydwksm/277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