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2011公务员公示(赤峰 干部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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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赤壁乡镇公务员(赤壁市乡镇公务员待遇)

2、赤峰2011公务员公示(赤峰 干部 公示)

赤壁乡镇公务员(赤壁市乡镇公务员待遇)

赤壁乡镇公务员(赤壁市乡镇公务员待遇)

公务员考试:

以下哪个事件发生在三国时期( )

A.煮酒论英雄

B.孔融让梨

C.赤壁之战

D.乐不思蜀

20230105下午,本人参加了2022年度疾控工作总结分析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总结性发言。

一、基本情况

科教科又称医学继教科,本人一人一个科室,既是科主任也是科员。根据职工手册各科职责分工,本人职责:制订继教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申报组织学分培训班;督导评估协助各科室岗位培训并收集培训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公需培训。

本人深知自己工作正如在无行路处开路,要引流济旱、分流改变潮水错误流向,必受冲击,尽力而无悔。

单位少数人为了利益,HPV接种用赤壁妇女甚至儿童做药物试验,没有让人知情自愿,潜在风险,与疫苗的科学性及原理本人在qq同事CDC群里进行了讨论,适用人群应该是不洁性性行活跃人群。

核酸检测造假,谋财害命天理难容,前期健康人员核酸阳性不报,实际上制造社会恐慌,再者冠状病毒型株多样且变异,谁也不能确定其没有未知特异性,声称能确定其特异核酸序列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就是被国际恐怖组织忽悠了。

本人因岗位职责---医学科教,与多数人一起指出疫情指挥部少数人的错误做法,不应被排除在抗疫队伍之外,疾控有责必参与!

科务工作,本人依靠单位制度与组织框架实施计划与方案,及时制作课件督导培训工作,在相应的范围进行了公开。并报办公室与相应人员。

以发现问题、亮明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目标。

关于先进投票,本人投了10个好,其他都是较存,给自己评为一般,因为工作较闲,参与度与斗争性不强。

二、存在问题

听取班子办公会处理问题的进展情况有差距,本人提出大量的问题没有得到反馈,并处信息孤岛。

培训在以问题为导向方面有差距,岗位学习针对性不强。

赤峰2011公务员公示(赤峰 干部 公示)

赤峰2011公务员公示(赤峰 干部 公示)

太目无国法了!近日,有人爆料称,2011年的时候,一伙唐山人打砸内蒙赤峰市宁城县某派出所。昨日,宁城警方一开始回应称,举报不属实,昨晚,宁城县委宣传部门则称,消息属实。案件已由异地警方侦办,后来又交给了赤峰扫黑办,部分案件同步移交给了唐山警方。#赤峰:一伙唐山人曾打砸派出所属实#

看到这则消息,真的令人瞠目结舌,这伙人胆大包天吧,吃了熊心豹子胆吧,竟然敢打砸派出所!换个角度想想,在派出所里尚且敢如此,面对普通民众时,这伙人又该是一副什么嘴脸?

当然,作为一名普通群众,我们也关心,这一起发生在十年前的、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件,是否已经有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如何?如果还没处理,为何会拖延如此之久?是尚未破案,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还是存在其他报案困难?

除此之外,我们也来看看这种带人打砸派出所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首先,毫无疑问的是,打砸派出所的行为会打扰派出所的工作秩序,会造成财物损坏,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此可见,要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多次,二是因此受过行政处罚,但没有改正,三是造成严重后果。

从报道内容看,尚不知道他们打砸过几次,是否因此受过行政处罚,因此,难以确定这伙人是否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其次,打砸派出所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如果构成这个罪名的话,那就意味着,可能不是所有人都要承担这个罪名。

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其他普通参与人,则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当然,不论最终认定构成这种罪名,此种行为都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否则,国家机关的威严何在?形象何在?如果自己都保护不好,又如何保护人民群众呢?

#赤峰头条# #头号周刊# 头条热榜

内蒙古赤峰回应派出所被打砸:15日,网传视频显示,一女子手持身份证,举报唐山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某某等人,于2011年带人打砸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派出所,导致3名警务人员受伤。17日晚,宁城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称,“打砸事件属实”。事发后,赤峰市公安局指定案件异地侦办,由赤峰市敖汉旗警方办理。后转交给赤峰市打黑办,部分案件也同步移交唐山警方。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观察者网)

#甘肃原副省长宋亮被逮捕#这是一个副部级老虎!中纪委监委为组织刮骨疗毒,点个大赞!需要指出的是,副省级老虎宋亮分别在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任要职。

报道指;宋亮将手中掌握的金融监管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对照副部级贪官宋亮的简历,他负责金融监管职权时是2004年—2011在内蒙古任自治区金融办主任,宋亮应该是在内蒙古任职期间,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同时他担任过赤峰市委副书记、内蒙古交通厅厅长、乌海市委书记、通辽市委书记。这些地方,最近几年已经查处多起官员腐败案件!

另外,通报指宋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说明宋亮2017年到甘肃任职副省级干部以后,依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涉嫌职务犯罪!

大快人心的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宋亮决定逮捕

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宋亮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头条热榜

“唐山有人砸了内蒙赤峰的派出所!”近日,一名女子实名举报,称唐山某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冯某等人,曾在2011年带人打砸宁城县某派出所,导致办公用品损毁,3名警员受伤。

这件事情刚有人实名举报,内蒙警方便称举报不实。现在内蒙宣传部门声称确有其事,并且已经将案件移交扫黑办。

2011年发生的案件,到现在不仅未处理,甚至警方的发言人对此事“不知情”,莫非此事另有隐情?

一个钢铁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带着手下跨越省界到内蒙去砸当地的派出所,这性质可不是一般的严重。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砸派出所,致使财物被毁,警员受伤,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法》第290条第二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此案,内蒙方面有管辖权,希望能够彻查此案,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严,给受伤经营以公道,为法治社会树正气。#赤峰头条# #内蒙赤峰派出所被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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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某某等多人于2011年带人打砸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派出所,其中有3名警务人员受伤,这个举报视频一播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唐山人把派出所给砸了,而且也有3名警务人员被打了,10多年了这个事情还没有解决吗?

正值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还在火热的时候,这样的打砸派出所的事情迅速成了热点了,人们开始的时候不知道这个事情是真是假。

6月17日上午的时候,宁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曾表示,举报不属实,警方已在调查网传信息。

到了6月17日晚,宁城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有表示了,“打砸事件属实”,公安局回复不属实的同志是因为对案件不了解。

据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时,大明镇派出所确实被一伙唐山人打砸过,之后赤峰市公安局指定案件异地侦办,由赤峰市敖汉旗警方办理,之后转交给赤峰市打黑办,部分案件也同步移交给了唐山警方。

这件打砸派出所的事件成为了热点,以下几个情况让我们难以理解:

1、唐山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凭什么敢跨省打砸一个内蒙古的派出所呢?派出所是执法机构,听过他们抓过人,很少听说过它被砸了,警察更是在派出所里被打了。

2、大明镇派出所有3名警务人员被打了,派出所也被砸了,这些打砸的唐山人为什么没有被抓获?反而是“胜利般”的回到了唐山呢?

3、案件当时就移交给了唐山警方了,为什么能够不了了之?事情发生已经超过10年,举报人称打砸人员没有得到依法处理,看来这个事情是真实的,为什么双方的警方都不过问了?和解了吗?

打砸派出所的不是黑恶势力团伙吗?事后这群跨省横行霸道的黑恶团伙居然全身而退,没有受到打击处理,这是后面有多大的伞呢?保护伞的能量之大我们想象不到。

如果不是群众举报,我们不得而知这样的违法犯罪事情,这件已被内蒙赤峰警方核实的严重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会不会被重点对待呢?会不会唐山警方还是会视而不见呢?

唐山“雷霆风暴”专项行动已经快过半了,还能将这个事情给解决了吗?还有时间把背后保护伞查个水落石出吗?

如果不是有举报人曝光,新闻媒体给予关注的话,还有多少的违法犯罪事实不能暴露出来呢?扫黑除恶,任重道远,不希望扫的多干净,能把曝光出来的这些事情给处理了吗?

不要让老百姓的希望破灭了!

#赤峰:一伙唐山人曾打砸派出所属实#真是胆大包天,这伙唐山人居然敢跨省打砸派出所。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昨天还是辟谣举报不属实,今天又变成属实了?

6月15日,一名女子实名举报唐山某钢铁公司董事长某某一伙人,于2011年带人打砸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派出所出,3名警员受伤,派所出办公室用品损毁。近日唐山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一举报中揭示的行为,简直让人叹为观止,打砸都打到派所所了,极度嚣张,连派出所都敢打砸,这些人还有什么不敢做的?

6月17日,宁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举报不属实,进行了辟谣。但是到今天的报道,宁城县委宣传工作人员表示打砸事件属实,称此前公安局回复不属实的同志对案件不了解。是真的不了解,还是不敢公布真相?既然不了解案件,应该称正在核实,为何以辟谣称举报不属实呢,派出所是受害者,难道现在还惧怕唐山那伙人?

而且,2011年发生的打砸事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现在已经过去了11年了,案件还在办理中?这又是什么情况呢?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都没有拿下这伙人吗?如果最近唐山没有发生烧烤店打人事件,没有蜂拥而至的举报,这些案件是不是就一直没有结果了?头条热榜

“你们连派出所都敢砸?”近日,河北唐山,一女子实名在网上发视频实名举报称,一钢铁集团的董事长冯某于2011年时,带人打砸了内蒙古赤峰市一派出所。视频中,女子声称这伙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派出所内的大量公私财物,还造成了3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视频发出后,大部分人觉得,虽然事发时是在2011年,且还说是来自唐山的一伙人,但大家伙都还是抱着质疑态度的。尤其是相关工作人员拍着胸脯回应称,“不属实”以后,大家伙更加坚信,这是“谣言”!

就在大家伙还在猜测,这名实名举报的女子,最后会不会因“造谣”被处罚时。结果最终被确定这是属实的!

哎!这脸打得真痛!建议以后没经调查确认的消息,还是不要轻易回应,不然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目前,已确认这个事情是属实的。那么就代表确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这伙人,当年处罚了没有?如果没有,这么恶劣的事情,当年为什么没有处罚?又是谁给他们那么大的胆子,带队打砸派出所的?要查,仔细地,往处查。给社会一个交代!

有网友说,这伙人连民警都敢打伤,涉嫌袭警罪。实则不然,此罪是2021年3月1日才增加的刑法罪名,但本案是发生在2011年时,因此不适合本罪。

但是,自新中国成立以后,任何危害社会、与国家和人民利益背道而驰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有刑法对付这些人。

刑法第290条明确指出,不论是谁,不论多少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构成犯罪,对首要分子要严惩,处5-10年有期徒刑,对于其他积极参与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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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由于目前公布的案情信息有限,因此这伙人具体还有没有涉嫌其他罪名,需待警方深入调查后,方能确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3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某个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

也就是说,由于这伙人胆大包天、目无法纪,对待公安机关尚敢如此,那么对待老百姓和私营企业主呢?又会怎么样?

换而言之,如果最终认定这伙人具有上述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涉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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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最好与唐山打人事件一样,为了公平公正公开,异地侦办此案。深挖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同时,查清楚这伙人哪来的胆量,连派出所都敢打砸?更重要的是,查清当年这事到底有没有处理,或者说谁不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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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周刊##赤峰头条# #赤峰:一伙唐山人曾打砸派出所属实#头条热榜

#赤峰:一伙唐山人曾打砸派出所属实#刚看到这个信息时,我发现时间是发生在2011年,距离现在已经过去11年了,我还在想,时间都过去这么久了,当事者再把这事儿拿出来,似乎有蹭热度之嫌。

不过,当我详细了解事情的原委经过之后才发现,虽然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11年,虽然当事者事发时已经报案,虽然案件也同步移交给唐山警方了,但是!直到现在,该案一直处于办理当中,这是得有多么复杂的案情啊,熬了11年之久居然还没有办完。

这伙打砸的人,比起殴打女子的那9个人,可是猛多了,他们不但敢跨省异地打砸,而且砸的还是派出所,陈继志见了他们也得喊一声“大哥”。派出所被砸了,当地警方居然能忍?唐山警方也迟迟不配合结案,这个带头大哥,背后可能不是伞,而是一个大棚。

和陈继志一样,带头打砸的唐山某公司董事长,也是一个劣迹累累的狠人,有记录被起诉10余次,限制消费12次,他所涉及的一些违法行为,同样和陈继志类似,也是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等方面。

#媒体人周刊#

“是真事,几个黑社会打砸派出所!”河北唐山,一女子实名举报了一件细思极恐的事情,她举报某钢铁集团董事长冯某某等人,带人打砸了内蒙古赤峰市某派出所,不仅损毁了派出所内大量办公物品,还致使3名警务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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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当地警方一工作人员回应说,“打砸事件不属实,警方已针对网上举报情况进行调查”。但当晚11点,当地宣传部工作人员出面澄清了此事。

“2011年时,某派出所的确被一伙唐山人打砸过,之后赤峰市公安局指定案件异地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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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回复的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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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直是无法无天,竟然敢带人打砸派出所,还使警务人员受伤,这是吃了熊心豹子胆,还是背后有人,所以有恃无恐?

一定要深挖细查,找出主谋,监狱外面,绝不允许有这么牛逼的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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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这伙人是不是多了一项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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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本案已经不是袭警的问题,打砸人员涉嫌的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不是涉黑人员,没有人在背后撑腰,他们绝对不敢这么做!从法律上讲,他们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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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0条规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首要分子,处5-10年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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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不解,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这么严重的罪刑,怎么只判5-10年,至少应该10年以上,5-10年是不是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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