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怀孕了能否报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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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阳怀孕了能否报考公务员

3、贵阳法院公务员待遇(贵阳法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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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否定检察天团,异地用检须经地方人大任命】异地大规模用检,引发社会关注,肇端于包头案第二季。内蒙古组织了18人豪华公诉团队,江湖人称十八罗汉,其中有自治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有阿拉善盟分院、满洲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这种省级检察院组建公诉团队到基层乌海市乌达法院履行公诉职责的行为,受到辩护律师的强烈质疑,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此后不久,贵州遵义出现14人豪华公诉团队,芜湖案出现了来自合肥、铜陵、安庆、芜湖等地的11名检察官,均遭到律师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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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西城,韩某花28800元买了两箱贵州茅台酒。同时,商家给了韩某一张收据,并按韩某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随后,韩某以所购茅台酒为假酒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及10倍赔偿。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案发当天,韩某来到一家副食店,买了两箱贵州茅台酒,每箱“6瓶,每瓶500 ml”。

其中,韩某在购买时用手机偷偷拍摄了酒的购买过程,并要求副食店开具收据。后来他让老板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内容是:货物名称茅台酒,单位为箱,数量为2,单价为14400元,金额为28800元。

但韩某买了酒后,并没有回家,而是直接把酒拿到一家公司,请专业人士鉴定。专业人员观察了茅台酒纸箱的外包装后,告诉韩某,韩某买的白酒很可能是假酒。

于是,韩某来到副食店,要求老板退款,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但被副食店拒绝。随后,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予韩某10倍赔偿,理由是其从副食店购买的两箱茅台酒经专业人员鉴定为假酒。

为此,韩某向法院提供了被盗的购买白酒的视频及副食店开具的收据和增值税发票,以证明其从副食店购买的茅台酒为假酒。

副食店辩称其对外销售的茅台酒有独特的标识,并就销售茅台酒前如何标识提交了相应的视频证据,称现在茅台酒造假现象相当普遍,不排除韩有更换或造假的可能。

韩某对副食店提交的视频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视频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副食店卖给韩某的酒在视频中有标注,且视频不能否认其向法庭出示的酒是其在副食店购买的酒。

对于此时网友们评论:如果不是假的茅台酒,又以什么理由向你索赔呢?既然是假的为什么不能索赔?如果都是退还本金,还怎么打击假冒伪劣销售商呢?不管消费者或购买者以什么目的告他这个事情,既然你是假的就应该有个说法,法院判的有些草率。

也有网友评论:法院应该支持以法律为依据的职业打假!合法合理合情!

作假可以获利,为什么打假不能获利?

法院一审调查后认定,这两箱茅台酒是韩某从某副食店购买的,当庭予以鉴定。这两箱白酒的外包装没有明显的开箱痕迹。

后来,为了查明涉案白酒的真伪,法院委托茅台公司对两起案件的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茅台公司认为公司送检的样品与茅台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茅台公司生产。它们是假冒的注册商标。

此时,副食店向法院提交了裁判文书网的多份裁判文书,证明韩某是职业打假人。他在副食店买酒涉嫌碰瓷,不是正常消费者。他买酒的意图是为了获利,尤其是韩某买酒时做了视频,证明韩买酒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利。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韩某主张,从副食店买酒后,一直没有拆封,只是交给相关人员对外包装盒外观进行鉴定,判定为假茅台。从一审法庭上鉴定两箱“贵州茅台”的过程来看,在茅台公司的造假者拆封之前,这两箱“贵州茅台”并没有明显的拆封痕迹。茅台公司的造假者在拆开两箱“贵州茅台”之前,还告诉一审法院,送检鉴定的样品还没有开封。

副食店认为韩有更换包装的可能,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向法院提交销售给韩的两箱“贵州茅台”的相应购货凭证。此外,韩购买酒当天录制的视频中所展示的两箱酒的包装信息,与一审韩某在法庭上展示的两箱酒的包装信息完全一致。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韩在一审法院提交的两箱“贵州茅台酒”是本案韩某与副食店之间的销售合同项下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规定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本案虽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为有毒有害产品,但通过鉴定可以确认涉案商品并非原厂生产和包装,其标签、标志、说明书所含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的质量。其生产经营过程和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基于韩某频繁提起与本案类似的诉讼,并录制了酒类购买视频,副食店主张韩某通过购买涉案商品故意谋取利益的可能性较大,韩某不属于“消费者”。故韩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韩某的退款请求,但不支持10倍赔偿。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小编:依据本案查明之事实,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 这法官要火吧,那条法律规定不能录像和短期起诉了。

以后大家买东西时注意了,购买时间与索赔时间间隔较短,录像、询价、故意挑选!有这些行为的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北京西城,韩某花费28800元购买了两箱贵州茅台酒,商家给韩某出具收据的同时,应韩某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随后,韩某以所购茅台酒为假酒为由,将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款退货,10倍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韩某来到某副食门市,购买了两箱贵州茅台酒,每一外包装箱均载有“数量6瓶,每瓶500毫升”。

其中,韩某购买时偷偷用手机对购酒过程进行了拍摄,并让副食门市出具了收据,后又要求老板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内容为:货物名称茅台酒,单位为箱,数量为2,单价14400元,金额28800元。

但是韩某购酒以后,并未回家,而是直接将酒带到某公司,让一专业人士鉴定一下,专业人士经过观察茅台酒纸箱外包装,告诉韩某,韩某所购白酒极有可能是假酒。

于是,韩某来到副食门市,要求老板退货退款,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但遭到了副食门市的拒绝。随后,韩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10倍赔偿,理由为:他向副食门市购买的两箱茅台酒经专业人士鉴定为假酒。

韩某为此向法院提供了购买白酒所偷录视频和副食门市出具的收据和增值税发票,以此证明他向副食门市购买的茅台酒是假酒。

副食门市则辩称,他们对外出售的茅台酒有独特记号,并就出售茅台酒前如何做记号提交了相应的视频佐证,称现在茅台酒造假的现象比较普遍,不排除韩某有掉包或造假的可能。

韩某不认可副食门市提交视频的真实性,称该视频与本案无关,不能证实副食门市向韩某出售的酒作了视频中的记号,该视频亦无法否定他向法庭出示的酒为他在副食门市处购买的酒。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认定该两箱茅台酒为韩某向副食门市购买,并在法庭上经过辨认,两箱白酒的箱体外包装,并无明显开箱痕迹。

后为了查明涉案白酒真伪,法院委托茅台公司对两箱白酒进行了鉴定,茅台公司经过鉴定,认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茅台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茅台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此时,副食门市又向法院提交了多份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证明韩某为职业打假人,其在副食门市处购酒涉嫌碰瓷,不是正常的消费者,其购酒意在牟利,尤其是韩某购酒时进行拍摄视频,更能证明韩某购酒目的就是通过诉讼牟利。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韩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购酒视频、《收据》、发票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韩某与副食门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韩某主张从副食门市处购酒后一直未开箱,仅交由相关人员通过识别外包装箱的外观判定为假茅台。从一审当庭鉴定两箱“贵州茅台酒”的过程来看,在茅台公司打假员开箱前,这两箱“贵州茅台酒”并无明显的开箱痕迹。茅台公司打假员在对两箱“贵州茅台酒”开箱前亦向一审法院表示送辨样品并未开封过。

副食门市认为韩某存在掉包的可能,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不能向法院提交其向韩某出售的两箱“贵州茅台酒”的相应进货凭证。另外,韩某购酒当天所录制的视频所显示的两箱酒的外包装信息与韩某一审当庭展示的两箱酒的外包装信息完全一致。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韩某一审当庭提交的两箱“贵州茅台酒”为本案韩某、副食门市双方买卖合同项下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本案尽管没有证据表明涉案商品属有毒有害产品,但经鉴定可以确认涉案商品并非原厂生产、包装,其标签、标志、说明书所载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物的品质,其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故韩某要求副食门市退回货款28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不过,在副食门市承担向韩某退还货款义务的同时,韩某应向副食门市退还所购两箱共计12瓶“贵州茅台酒”。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综合韩某频繁提起与本案相类似的诉讼及其对购酒行为录制视频的事实,副食门市主张韩某具有通过购买涉案商品谋取利益的故意具有高度可能性,韩某不属于“消费者”,因此,韩某提出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韩某退货退款的请求,但是不支持10倍赔偿。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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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案件播报#【#拦水坝破坏环境法院令修复生态#】

2011年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贵州省江口县刘家坳水电站,通过修建拦水坝引水发电,导致河流水量断流、干涸、河床裸露,造成该区域河段水生生态系统严重破坏,蓄水形成的静态水库让河道原有的生态恢复能力下降,未设置过鱼设施,导致鱼类生境片段化,破坏了鱼类栖息生境的连续性,阻断了鱼类的洄游通道和上下游鱼类的基因交流,降低了鱼类种群的遗传多样性。该水电站建成运行以来,对该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及特有鱼类生存环境的不利影响日益显现。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经多次现场勘查、听取专家意见,在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在确认被告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完成生态流量标准的同时,于202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刘家坳水电站拦水坝过鱼设施(洄游通道)修建,并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费用15万元用于修复渔业生态。

法官释法:涉案河段系锦江流域上游,属长江支流水系,洄游是鱼类在漫长的进化岁月里,生命演化与适应过程中形成的自然选择,是生物多样性的具体体现,难以在人类活动的时间量程内进行根本性改变,拦水坝等截流工程的修建容易引发一些特有鱼类出现物种生存危机。法院和各部门结合小水电站普遍存在的环境损害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为锦江流域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起了有效的司法屏障和可行的生态修复措施。(网页链接

请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你院作出的(2021)黔01民初2580号是裁定还是判决?2、当事人不服你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是否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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