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考试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考试- 1、广东税务局笔试面试比例
- 2、2023国考报名中期:广东报名人数超6.1W,尚有65个岗位无人通过审核
- 3、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广东过审人数近13W,还有34个职位无人报考
- 4、2020年广东国考国税局政审一个月,结束了吗?
- 5、2022国考广东税务局什么时候发入职函
- 6、考广东公务员的,可不可以报考广东国税局呢??广东国税局属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
笔试占70%左右。
税务局凡进必考。要进行公务员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内容为占百分之六十的税收基础知识及占百分之四十的计算机基础知识。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
2023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日程已经过半,国考报名倒计时已经只剩5天了,这几天进入国考报名的高峰期,报名人数急速增长,竞争比也迅猛增加。大部分考生都已经开始报名,但仍有小部分考生还在等待,请各位还没有报名的考生注意报考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报考工作准备。那么,前5天的国考报名情况到底如何了?今天教资网 的小编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广东地区前5天的报名情况。
1.报名情况总览
截至10月29日,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中工作地点在广东的职位通过审核总人数为43809人,与去年相比增加15366人;共有65个职位无人通过审核,占全部职位的5.9%,平均竞争比例为20:1,去年此时竞争比为21:1。
2.过审人数前三部门
截至10月29日,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广东地区通过审核人数前三位的部门依次是:广东海事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三部门通过审核总人数达27104人,占通过审核总人数的61.86%。去年同期,审核通过人数最多的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过审人数为25848人。
广东地区报名通过审核人数前十的职位主要集中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海事局等部门。
3.竞争比例最高的部门
截至10月29日,广东地区竞争比例最高的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达到508人竞争1个职位,去年此时,竞争比最高的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竞争比为334:1。
4.竞争比例最高的职位
截止10月29日,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广东地区竞争比例最高的职位为广州海事局广州海事局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九)(职位代码:300110003028)一职,招录1人,审核通过人数为1355人。去年同期竞争比最高的职位为国家统计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十七)一职,竞争比为792:1。
以上就是教资网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国考前五天的相关数据,未报名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以上数据,并且要抓紧时间进行报名了喔!
今天是2023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报名的最后1天,今年国考报名热情空前高涨,报名人数已经超过200万。绝大多数考生已经完成报名,还有少部分考生还在进行最后的观望,教资网 小编在此要提醒还未报名的考生国考报名时间为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也就是截止时间为今天下午6点,请各位考生合理把握时间。接下来教资网 的小编带大家看一看2023国考广东地区的报名情况。
1. 报名情况总览
截至11月2日,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中工作地点在广东的职位通过审核总人数为129872人;共有37个职位无人通过审核,平均竞争比例为56:1。仍有131个职位少于面试比例,其中3:1面试比例有129个,5:1面试比例有2个。
2.过审人数前三位部门
截至11月2日,2023国考广东地区通过审核人数前三位的部门依次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海事局,三部门通过审核总人数达78366人,占通过审核总人数的62.01%。
从竞争比来讲,目前广东地区竞争比最高的部门为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达到642人竞争1个职位。
3.无人报考成功岗位
截至11月2日,工作地点在广东的职位共有37个无人报考成功,占全部职位的3.4%。其中,广东地区仍有34个职位无人报名,主要集中在海事局、海关缉私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广州遣返中心等部门。
以上就是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国考报名前9天的相关数据,还没有出手的小伙伴们要抓紧时间了,合理运用上述数据,及时进行报考,祝各位小伙伴成功上岸!
2020年广东国考国税局政审已经结束了一部分了,目前已经出了第一批录用公告。第一批录用有727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出来的录用公告,如果自己的名字没有在里面,可以等候第二批的录用公告。
公务员考试的流程非常多、非常复杂。公务员考试之所以搞得这么严格,就是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性,同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全面体检和政审,保证这些人进入国家机关之后,符合要求。
扩展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参数设置)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参数设置)东莞17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东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17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1.4亿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东莞市华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09份,金额14021.02万元,税额2383.57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036.61万元。
2.东莞市兴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57份,金额14024.34万元,税额1853.55万元。
3.东莞市常某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09份,金额12243.78万元,税额1596.99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308号)
1.3.简要案情:余某某系东莞市A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向惠州2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张,发票总税额为269814.1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972刑初157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赖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数额较大(税额达713237.28元)的,对单位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A公司单位犯罪,被告人赖某某......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且均不应当认定为从犯。系自首,且已全额补缴相应的税款,......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9刑终3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05909.6元)并用于抵税,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傅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傅某某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傅建涛全额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利益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本案本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傅某某则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某某和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原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一审也没有对此进行审查,故在本案中不宜认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构成犯罪。......判决如下:上诉人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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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五个特困行业可缓缴企业社保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消息: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适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广东省税务局筛选出可能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人名单,广东地区(不含深圳)已有3.2万户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网页链接
202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珠海市59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虚开的票面额从几十万元至上千万元。
如:珠海市斌某医药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20年08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0份,票面额累计1577.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
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只搜集到了5份珠海地区虚开发票罪的判决书,虚开金额从80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四个月拘役,或七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方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1.2.案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402刑初1359号
1.3.简要案情:虚开《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共36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0794984.31元。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珠海A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中美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方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系自首。后判处:一、被告单位珠海A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中美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402刑初650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6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2509045.80元,并已全部报销入账。
2.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梅州2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梅州#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梅州市有2家公司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体如下:
1.梅州市栢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5.0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5.0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梅州市君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45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0.5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9.4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梅州市君某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45万元,还没有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其还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如果不构成其他犯罪,那么,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仅需处以行政处罚即可。
而对于梅州市栢某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退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骗得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599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通过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伪造销售合同、装箱单、提货单的形式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219496.21元。后再次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215333.1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或者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邓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114刑初173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286361.06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某某退还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考虑到被告人邓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九万元。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
#梅州头条#
广州23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州#
#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23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8万多元)至8000多万元(税额140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州扬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76份,金额8334.11万元,税额1401.08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80万元(已作纳税申报)。税务处理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386843.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2.3.简要案情:木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74640.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7刑初59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24828.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禹某某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禹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已主动补缴税款,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1.案例二: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05刑初78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69042.3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唐某有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唐某已补缴税款,使其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得以挽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贤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广州头条#
惠州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惠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惠州市共计有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0多万元至480多万元不等,例如:惠州市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96份,票面额累计487.5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开具的96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广东省其他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关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00号)
1.3.简要案情:关某某系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接受他人提供的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温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68号)
2.3.简要案情:温某某系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通过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约16张,发票金额共:1445049.52元,发票税额共:43351.4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方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检刑不诉〔2021〕30号)
3.3.简要案情:方某某在网上联系他人,购买到佛山A捷运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十二张,价税合计1089968.6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将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4.1.案例四: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居间帮助广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获得虚开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292544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5.1.案例五:骆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从检刑不诉〔2021〕183号)
5.3.简要案情:骆某某为逃避税务部门对其所实际控制的广州市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监管,让他人为其虚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张,价税合计120302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补缴完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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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头条#
东莞4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涉嫌逃税罪
#东莞#
#逃避缴纳税款#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4家公司存在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处以罚款,涉嫌逃税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从200多万元至9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东莞市法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51.7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51.7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75.8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东莞市法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51.74万元,处以税款50%的罚款,即475.87万元。因涉嫌逃税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但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文件予以明确,那么,逃避缴纳税款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呢?例如:
1.1.案例一:纪某某逃税案
1.2.案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4刑初141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深圳市A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深圳市B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偷逃国家税款合计8747388.52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纪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A公司、B公司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并非A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公司领导指示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案发后积极代表B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黎某某逃税案
2.2.案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2071刑初231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少缴税费5825389.61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黎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上,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逃税罪辩护律师#
#逃税罪#
#东莞头条#
2021国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拟录用公示(第三批1人)
根据2020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要求,因妊娠期暂缓录用人员已完成规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拟录用公务员,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9月6日-9月10日(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20-37990922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邮政编码:51000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详见《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9月3日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东打造全渠道数字人民币缴税服务新模式】
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获悉,近期双方正致力于打造“数币+税收”服务模式,至11月25日在广州成功完成首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渠道的数字人民币缴税业务,已逐步建成多渠道支持任意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税费款的应用场景。(中新网)#广州# #数字人民币#
揭阳5家公司虚开专票被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揭阳#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揭阳市共计有5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以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家公司虚开金额低的为6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4400多万元(税额750多万元),例如:揭阳市茂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8份,金额507.71万元,税额85.2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60份,金额4441.63万元,税额755.08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费8.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费93.7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虚开税额巨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5203刑初28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揭阳市A有限公司为单位的利益,无真实货物交易而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209908.1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被告单位决定并实施了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A公司及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均是自首,依法对被告单位A公司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已退清赃款,对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且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揭阳市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1.案例二: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5203刑初30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为单位的利益,无真实货物交易而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304270.4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谢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被告单位决定并实施了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A公司及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均是自首,对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谢某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A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补交全额税款,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且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谢某能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揭阳市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1.案例三: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5203刑初3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73834.9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能积极挽回国家损失,补缴全部抵扣的进项税款,故对被告人黄某甲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4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揭阳头条#
>>2022国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分职位暂缓面试公告<<
按照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部分面试考生不能按期参加面试,为保障考生面试权益,部分职位暂缓面试,招录单位将逐一通知有关职位的面试考生,请予以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拨打联系电话:020-37990922。
招录单位根据疫情变化,动态更新暂缓面试的职位,敬请考生留意电话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日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部分职位暂缓面试的公告
文章来源:网页链接
会计们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2022年8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至2022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7.21
自2021年7月21日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各类办费渠道,全面恢复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和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业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原来是这样赚钱的[捂脸][赞][赞][赞][赞]河源人聪明绝顶!
河源11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河源#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河源市共计有1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4多万元)至3100多万元(税额280多万元)不等,例如:河源市新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2份,金额3194.35万元,税额287.49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份,金额10.75万元,税额0.32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票面额累计578.7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上述公司中,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仅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诉刑事责任。此外,部分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罪(如果属于可抵扣税款的发票,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面临数罪并罚。例如: 1.1.案例: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624刑初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和平县A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可以折抵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55280.9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150768.85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2.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8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是东莞市A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254502.0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204刑初13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骗取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与“A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A公司”虚开取得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抵扣税额人民币2000915.74元,其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和缴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经营民营企业一贯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河源头条#
2021广东税务局录用人员,女生498人男生284人
税务局实行以央管为主的央地共管,是体制内招人最多的部门。2021年国税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一批共录用782人,其中女生498人男生284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女多男少。研究生169人,本科生613人,毕业于广东本土大学的最多,如:广东财经大学61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32人,广东金融学院31人。
从待遇上看,珠三角税务局〉粤东税务局〉粤西税务局,每个月基本工资不多,年终各种绩效、奖金才是大头。
广州9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94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4家公司中,虚开的金额最小的为60多万元,税额最小的为0.92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广州幸某酒家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86份,金额47736.09万元,税额8115.14万元。
2.广州一某金属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4份,金额21151.38万元,税额3595.73万元。
3.广州佑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1098份,金额10028.55万元,税额1692.82万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27299.62元,税额合计174640.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甚至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吴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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