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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鹰潭年公务员(鹰潭市公务员考试网) ♂
鹰潭2018年公务员(鹰潭市公务员考试网)看看体制内人员的退休工资,还觉得你现在的收入香么?
近日,江西鹰潭市社保发了一篇“2023年1月全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发放”的消息。
通过文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简单算一下:
1、“为13.78万名城乡居保退休人员发放2854万元”,平均每人207元。
2、“为7.5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发放17885万”,平均每人2369元;
3、“为1.36万名机关退休人员发放6909万”,平均每人5080元;
而2021年潭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是3504元;
收入的差距有多大,显而易见了。
在这样的数据面前,公务员考试报考人数逐年创新高,录取比例达50:1,也就很好理解了。
考虑到体制内工作的稳定性,社会地位,工作强度,隐性的福利,退休后的工资,体制外的你还觉得现在的收入香么?
去年复杂的经济环境与个人遭遇,给普通人工作上最大的启示是什么?
—— 无它,学而优则仕。
简单理解,就是读书读得好,最好的选择还是做官。
年关将至,为了让大家过个好年,各公司都在努力着。
一流公司二话没说,直接给了年终奖;
二流公司二话没说,给员工留下了未知的期待;
三流公司口若悬河,给员工画了个大大的饼。
不知道各位归属到了哪种,不管咋说反正都给了东西,只是有的关乎物质,有的关乎精神……
公司努力让大家过个好年,机关单位也不拉下,于是我们今天的主角登场了。
2023年1月13日,江西鹰潭市社保单位发布一则名为“2023年1月全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发放”消息。
没有因为逢年过节而推迟发放,赶在年前发放确实值得点赞,毕竟兜里有钱过年不慌,老年人也不例外。
但由于表述得过于详细,连人数、金额都如实披露,想不到还是出事了。
通过原文披露的数值,我们经过简单的计算可得
为1.36万名机关退休人员发放6909万,平均每人是5080元;
为7.5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发放17885万,平均每人是2368元;
为13.78万名城乡居保退休人员发放2854万元,平均每人是207元。
论人数,机关退休人员不足城乡居保退休人员的10%,可前者的人均退休金却是后者的25倍有余。
算总量,机关退休人员约占总退休人数的6%,但其总退休金却约占到了总退休金的25%。
不比不知道,一比网友们鼻子也都瞬间酸酸的。
在这里我们先科普一下,机关单位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
听起来很复杂,简单说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单位。
这笔退休金高不高,经过对比才知道,于是笔者找到了潭鹰市的人均收入公开数据,如下
一年12个月,通过小学数学计算可知
鹰潭法院公务员(鹰潭公务员录用公示) ♂
鹰潭法院公务员(鹰潭公务员录用公示)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叶华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叶华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华林利用担任萍乡市芦溪县委书记、萍乡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鹰潭,男子到银行取款2.5万元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多给了一沓,总共给了男子3.5万元现金。银行索回未果后,将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
54岁男子罗某是个体户,在菜市场做点小生意。事发当天,罗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子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本来罗某是打算通过ATM取款的,可是工作人员告知其每张卡一天只能取款两万元后,罗某便来到柜台,通过人工办理。
罗某填好2.5万元的取款单据,交给工作人员。拿到钱后,罗某便骑着电动车,离开银行。
当天银行下班清点时,发现数目不对,经查询后,银行确认是多付了1万给罗某。
银行电话联系罗某后,罗某表示自己当时就是收到2.5万,没有多拿。还明确表示说,自己曾经试过取到一张假钞时,被“离柜概不负责“过。因此需要银行也要遵守自己定的规则。
工作人员被呛到无话可说后,遂报警。报警后,银行将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罗某归还不当得利1万。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所谓不当得利,简单地说,就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罗某填写的单据是取2.5万元,即其这次能够合法从银行取走的只能是2.5万,超过了就是不当得利。
本案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银行一方,如果银行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现场播放监控视频,举证罗某多拿了1万元。根据视频监控显示,工作人员从左边箱子内,取出3沓人民币(未过点钞机)后,又取出部分零散的百元钞票,过点钞机,点完5千元后,与之前拿出来的3沓人民币交给了罗某。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罗某不当得利1万元,依法应当返还。
罗某则有不同的意见:
1、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那3沓人民币是1万1沓的;
2、根据监控显示,拿到钱后,其也没有数,直接放在黑色塑料袋。之后放到电车头处,就离开了银行。事后两个多小时,其在另一家银行拿着这个塑料袋装着的钱,存入了2.5万元。由此可见,其只收到2.5万元。
3、银行应当履行“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
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呢?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搬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判断谁对谁错了。
所谓高度盖然性,意思是指即便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如果按照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那么,法官就可以确认可能性更大的就是事实。
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银行规定和社会普遍认知,银行都是100张人民币,经点钞机清点后,才打成1沓的。而且监控也显示,工作人员确实是给了3沓加已经点钞点过的5000元给罗某。
反观罗某,其在离开银行的两个小时后,才到另一家银行存入2.5万元。中间这两个多小时,罗某未能举证发生了什么。而且其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在短时间内,从一家银行取现后,又存到另外一家银行。
显然,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会认为罗某当时是故意为了留下只收到2.5万元证据,才又去存款的。
以上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自由心证的一个过程。
综上,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工作人员已经给了罗某3.5万元。所以,证明责任转移给了罗某,罗某要免责,那就要证明其从银行离开后,那袋钱没有被其他人动过。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罗某需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1万给银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叶华林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叶华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叶华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华林利用担任萍乡市芦溪县委书记、萍乡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检权威发布#【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叶华林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叶华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叶华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华林利用担任萍乡市芦溪县委书记、萍乡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恒大# #恒大财富#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03月28日公开审理了徐丽芳诉青岛绿野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原告仅以青岛绿野为被告,绕过恒大,避免集中管辖(不受理)。链接为庭审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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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8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一个男孩呱呱坠地。在给孩子起个什么名字的时候,做中医的父亲,就想到自己多年经历,都是知识改变命运,所以得给儿子取一个特别有文化的名字。
思来想去,给儿子取了一个英文单词“C”,所以儿子大名叫“赵C”,这个“C”是有讲头的,意思是China,中国的意思,也就是“赵中国”的意思。赵父对儿子的期望值很高,希望他以后出国留学,也别忘记自己是中国人。
2005年,赵C考上了贵州某大学,因此办理了身份证,那会一代证还未退出,成功以“赵C”的名字办理了身份证。
可是仅仅过去一年时间,开始换发二代身份证了,这下麻烦了,民警告诉赵C,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必须规范使用汉字,哪怕你多取两个字,也不能用英文字母,也就是说他的名字里有“C”字不规范,要改名。
赵C不同意,这名字自己用了20年了,凭啥你说改就改?而且我是有身份证的人。幸好当时一代证还没完全停用,所以赵C心说大不了我不换了。
可是到了2007年,全面启用二代证,一代证要停用了。赵C着急了,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一名。但是公安局的回复也很直接:“不可以,须改名”。
遇到一般人,你说这事跟公安局较个啥劲?毕竟姓名登记条例里,明确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多种字样不能用。
但是赵C不服,他就抓住了那怎么我一代证能办出赵C的名字的?于是在2008年1月,赵C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你猜怎么着?官司还赢了。6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赵C胜诉。
可是月湖分局就算承认败诉,但根据相关法律,“赵C”录入不了公安部户籍网序,派出所也没法给赵C录入办理二代证啊。于是月湖分局随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一开审,彻底轰动了,很多专家教授也加入了辩论的行列。
但是原、被告都需要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C”不是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最终,控辩双方达成了和解。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赵C须用规范汉字更改现有姓名,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须免费为赵C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2009年3月,法院裁定书还未下达。赵C就在父亲赵志荣的陪同下,主动去月湖分局改了名字 ,而公安部门反应也是相当迅速,仅用半天时间,把相关手续全部搞定。
至于赵C改成什么名字?众说纷纭,我只能说是三个字的名字,究竟是啥,大家可以猜一猜。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明故意杀人案判决】2021年9月14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玉明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离柜概不负责是你们制定的,这个钱也是你们自己打给我的,凭什么要我还回去?”一个50来岁的大妈,对着电话气愤地说着。
江西鹰潭,罗先生与妻子一直从事蔬菜批发生意,每天都是用现金进行结算,所以就需要经常跑去银行存取款。
因为马上就有一批货到了,担心身上所带的钱不够,所以罗先生就骑着电动车带着妻子,准备到银行取款。
本来夫妻俩打算是在ATM机上直接取款,可是银行的大堂经理走过来接待并询问要取款多少,罗先生表示要取25000元,工作人员告知ATM机上每天取款限额2万元,超过的是取不出来,还不如直接在柜台办理取款。
随后罗先生夫妻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取号排队在大厅办理完了取款手续。拿到钱之后,罗先生和妻子就立即骑着摩托车离开了银行。
可是在下午6点左右的时候,罗先生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在罗先生下午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取款25000,而实际上却支付了35000元,多支付了1万元给罗先生。
银行方面表示希望罗先生归还多拿的1万元银行,并承诺会给予相应的奖品。但是罗先生的妻子接过电话,一口否认,坚持没有多拿银行的钱。并且告知银行,根据银行的规定,离柜概不负责,这事情就算这笔钱自己拿了,银行也只能怪自己,当初没有点清楚也不能找自己的麻烦。
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协商,罗先生提出还会接金到最后直接挂断拉黑。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于是报警求助,并且请来了相关律师,将罗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罗先生归还,多拿的1万元。
银行认为:
根据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在下午的时候罗先生去柜台办理取款,当时银行工作人员陈某。从柜台里面拿出了三沓未过点钞机的百元大钞,又从另外中一捆中取出了一定的纸币,单独经过点钞,即确认散币为5000元。工作人员陈某便将这些散币与之前拿出来的三沓人民币一同交给了罗先生。
银行方面觉得,在视频当中清楚地显示了,未开封的一沓人民币就是1万元,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直接将三沓人民币以及5000元散币全部递给了罗先生。实际上从罗先生银行账户中划扣的金额为25000元,但是支付给罗先生的金额却是35000元罗先生多拿了1万元是属于不当得利,依据法律规定,罗先生必须予以返还。
罗先生辩称:
自己回到家之后,轻点的钱数只有25000元,银行工作人员给的那三沓人民币,并不是一沓1万元,而是三沓加起来总共2万元。银行出示的视频证据,并不能说明一沓人民币就是1万元。
罗先生还认为,银行一方面既然已经制定了“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则,那么银行方面也要遵守这个制度。就算自己多拿了1万元,那么根据银行的规则,银行也应该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先生还拿出了自己把钱交给另一人的相关视频记录。当初,罗先生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的钱,在蔬菜交易完之后,直接将这个塑料袋递给了对方。
而接过钱的一方在接到钱之后,也直接将这些钱存入了银行,银行给出的存款凭证也是25,000元。
由此罗先生认为银行当时给他的钱,他自己也没有数过,直接就用于交易了,而根据交易对方反馈过来的结果显示交易的金额就只有25000元,并不是银行所说的3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社会大众普遍的认知和银行的行业规范标准银行都会将点过超后的纸币,以100张捆成一沓的形式存放。
但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操作违规,并没有将整捆的人民币过点钞机,而是直接将成捆的纸币递给罗先生,因此银行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罗先生一方并不能拿出合理的证据,证明银行给出的益达百元大钞,并不是1万元。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举证一方不能提供证据,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别人认为罗先生在阐述自己交易之后,这些钱没有数过就直接给了对方,也不能证明自己在这两小时之间没有动过黑色塑料袋子里面的钱。
没有证据表示,黑色袋子里是原封不动的递给对方,所以罗先生出事的,对方的25000元存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当初罗先生从银行取款得到的就是25000元。
而对于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个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应,仅仅是银行在为了提醒储户要当面清点清楚的一个提示。
法院方面还表示无论是银行少给了储户的钱,还是银行多给了储户的钱,离柜概不负责这一说法并不成立,银行少给了,钱储户也可以要求银行补齐,银行多给了钱也可以要求储户退还。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要求罗先生退还银行的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有网友评论道,银行工作人员那益达的百元大钞难道就可以不清点吗?谁知道那一捆里面就真的是1万元,万一哪个手欠的人从里面抽了几张又该怎么办?我曾经在银行取款,就发现少了两三百事后,找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就指着柜台上的离柜概不负责,拿他没有半点办法。凭什么银行说多给了,就多给了,储户就必须要归还呢?
对此,你怎么看?
@头条创作挑战赛
江西鹰潭,罗先生夫妇去银行柜台取钱时,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多给了对方一万元,然后银行告诉他们需要马上把多出的一万块钱退回来。由于多次请求无果,银行不得不聘请律师,将他们告上法庭。
据了解,罗先生夫妇在农贸市场从事蔬菜批发生意。事发当天,罗先生开着电动车载着妻子去了银行的ATM机。当他准备取25000元时,大堂经理告诉他,ATM机一天只能取20000元。
之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罗先生迅速填写取款单,到相应窗口办理业务。由于当时人不多,他很快拿到钱,然后就离开了银行。
但是当天银行下班检查时,银行发现钱不对了。经查询,银行确认多付给罗先生1万元。
银行电话联系罗先生,罗在,先生称当时收到的就是25000元,没有多拿。他还明说,曾经当他在银行领到了一张假钞,他过去兑换,但是银行说了离柜不负责的话。所以这次罗先生,要求银行遵守自己的规则。
随后几个银行职员轮流给罗先生打电话,在协商无果后,银行选择报警求助,另外银行还请律师将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罗先生必须返还1万元。
而本案中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作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说白了,银行要想拿回这一万块钱,就必须拿出合理的证明,确认他们当时多给了罗先生一万块钱,否则官司的结果很难说。
无奈,银行拿出了当时的监控为证。工作人员从右边的小盒子里拿出三捆未拆封的百元大钞,又拿出一些零散的钞票,经点钞机确认为5000元,然后把钱给了罗先生。
按照平常一捆1万块的设定,3捆就是3万,所以银行确实多给了罗先生1万块。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罗先生败诉。
一审宣判后,罗先生不服,要求上诉。在二审中,罗先生无法提交新的证据。所以二审判决,罗先生必须把多出来的1万元还给银行。
可是对于离开柜台概不负责,这样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收受他人财物991万余元——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犯受贿罪获刑7年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刘 静)日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方百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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