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督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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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华东督查中心)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华东督查中心)

武汉华南水果批发市场环境脏乱差,门口经常堵车,旁边还是武汉一中,还有汉口火车站在附近,在中心位置不应该有大型的批发市场的,请问下今年有搬迁计划吗?

回复江汉区委督查室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华南果批市场今年要搬迁问题,经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查,今年内江汉区政府暂没有对华南果批市场进行搬迁的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市场主办方华南集团了解,华南集团在今年内也没有搬迁的意向。

汉中市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大亮点

今年以来,汉中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聚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汉中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奠定了良好基础。

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深入开展“冬病夏治”、“重点区域涉气污染源排查”,强化治霾六项举措。汉中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率96.4%;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3.88,同比变好4.9%,优良天数304天,优良率83.3%。PM2.5年均浓度及重污染天数优于省考目标;PM10、PM2.5、SO2、NO2、O3平均浓度同比变好,CO平均浓度同比持平。

水环境质量全省第一

严格落实《汉江流域水环境管理条例》,扎实推进“5+1”治水三年行动,建成水环境热点网格监控平台、汉江洪水预报及江河联调智慧系统和一批涉水项目。持续推进饮用水源地、入河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专项治理,推动中心城区新水源地实现供水目标。汉中市优良水体占比达100%,汉江、嘉陵江出境水质达Ⅱ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土壤环境整体清洁

汉中市35家在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超额完成“十三五”10%的重金属减排任务。安全转移处置危险废物24万吨,医疗废物2385吨。荣获全省“十三五”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印发《汉中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开展分区管控,获得省厅表彰。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完成108个“乱排乱放”问题整改销号备案。纵深推进“绿盾”行动,核查销号427个自然保护区内遥感线索点位。全面完成硫铁矿坑涌废水综合治理技术方案编制等年度任务。

绿色发展高效有力

率先完成碳排放清单编制,出台《汉中市关于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创建的实施意见》,指导大唐略电完成全国碳市场交易履约,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任务。出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模式的指导意见》、“放管服”改革举措13项。市本级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6个,办理排污许可证187个。完成招商引资3580万元,占任务的119%,荣获2020年度招商引资和扩大有效投资暨重点项目工作先进单位。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优秀。

环境安全底线不断筑牢

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2次,立案处罚231起,罚款1549.63万元,增幅为94.86%,实施《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案件26起。全年受理办结各类环境信访投诉1200起,办结率100% 。荣获全省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监测执法联合网络答题活动三等奖。与生态环境部华南研究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广元、陇南签订《嘉陵江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框架协议》,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提升。

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有力

创新制定《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工作规程》,实施“白、黄、橙、红”四色分级督办制度。第一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交办信访案件均已完成整改任务;第二轮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的45个问题,已整改20个,对第二轮省环保督察交办的317件信访案件,已办理314件,其余3件正在办理。全面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

生态示范创建成绩显著

印发《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决定>》,编制《汉中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在生态环境部备案,宁强创建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佛坪入选“两山论”实践创新基地。

乡村振兴取得实效

有效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轮换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抽调帮扶干部300余人次,投入资金6.15万元,发展羊肚菌种植产业,惠及16户48人。圆满完成省级后评估准备和问题整改等各项帮扶工作。荣获2020年度汉中市行业扶贫综合评价“优秀”和市级驻村联户扶贫综合评价“好”等次。

宣传引导彰显活力

推进环保“六进”活动,联合开展摄影大赛等各类主题活动近百次,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万余人次。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新闻信息稿件5645篇,其中省级以上3430篇。我局被市委网信办评为2020年度“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先进单位”,汉中市环境新闻宣传工作持续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田兰华 记者 胡 毅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是中国生态环境部直属的省级环保督察机构,负责南方五省区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为全国首批生态环境督察启动单位之一,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单一的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向督察机制推动的转变,推动了环保工作向着更严格、更规范、更高效的方向发展。

华南地区是中国的经济前沿,也是环境压力较大的地区之一。为了强化环保工作,省级环保督察机构的成立是必要的。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成立旨在建立全国环保工作强监管的示范区域,推动南方五省区(广东、广西、湖南、海南、贵州)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全面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品质的环境。中心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职责和任务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华南地区的省级政府、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并提出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建议。同时,华南环保督查中心还要协助生态环境部对南方五省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其主要任务包括:

(1)指导和监督华南五省地方政府全面排查生态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责任的落实和环境保护监管的实施。

(2)监督和检查政府和企业的环保领域的重点问题。关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环保管理是否到位,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是否达标。在掌握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指导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落实环保措施。

(3)对环保督察的发现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整改建议,监督并核实整改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布督查结果,让公众了解实际情况,并督促各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3.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工作特点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工作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领域的诸多热点问题,包括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处理、重金属污染等等,坚决保护环境,守护百姓健康。

(2)工作方式以督查形式展开,突出调查核实和问题发现,依托第三方的力量开展督查检查,从更客观、全面的角度反映问题实际情况。同时,针对一些暴露出的弊端,不断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管和整改力度。

(3)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对于省级或者地市级环保机构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有助于其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方案,解决实际问题。

(4)形成了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强化“日常监管”和“不妥协”求实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和毁灭性影响。

(5)以人民群众发现问题、反应问题、监督问题为出发点,开展政府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

4. 华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成立的现实背景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成立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我国环境质量一度下降,影响了公众的健康,环保工作亟待加强。环保督查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武器逐渐显现出其强大的作用。华南地区经济发达、环境条件复杂,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更为繁重,加入国家环保督查的行列,有利于加强南方五省地方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实现了指导和监督作用。

(2)地方政府在对污染企业的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并不严格,对大气、水体和土地环境的监管也不全面。加入环保督查机制,有利于加强督察和整改的力度,提高监督和惩罚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

(3)华南地区经济活动比较集中,生态压力大,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建设尤为不完善。停工整顿、环保督察等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需要加强。加入环保督查机制,有利于推进规范化、法治化监管手段的建立,打造更具针对性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5.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工作成效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自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对南方五省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督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推动了环保事业的全面提升。督查开展以来,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中央和地方环保要求,积极开展环保整治行动,加强环保治理力度。督查成员发现的一些环保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整改,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真正落实。

(2)整治了一批生态破坏行为。中心在开展督查过程中,发现了一批涉及生态破坏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加强了相关单位的监管和整治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3)加强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管能力,促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督查机制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地方的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提升。各地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不断制定、完善,并落实相关责任,不断推动政府责任明晰化,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4)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性和主观能动性。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参与和支持意识得到了提升。

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

随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一些具体问题如下:

(1)目前,在环境保护的督查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重点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例如,一些污染排放不达标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这就需要环保督查机制更加注重细节化的督查检查,以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

(2)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和挑战之下,华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仍然存在一定的工作压力。这其中需要用尽一切努力减少人为制约因素的干扰,提高加强对环保工作的合理性以及公正性的监管。

(3)环保督查工作是一项细致、繁琐的工作,要求督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有所提升。为了提高督查机制实施的效果,需要招聘和培养一批专业的督查人员,打造督查班子,构建整体化的观察体系,为扎实推进环保督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

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上述问题华南环保督查中心需要做出以下改进方案:

(1)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目前,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已经在对南方五省区的环保问题的监管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对较好的成效。但是,根据日常监管体系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发现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方法还不够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扩大督查举报受理范围,加强对环境敏感地区的监控频次,加大对不良环境行为的制止。

(2)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技术支撑。环境保护工作应当聚焦于现实保护工作,但是不能忽略科技创新在环保行业所起的关键作用。应当加强环保领域科学技术的支持力度,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理念,推进数字环保、在线监测、智能管理等环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此项改进需要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相关行业的领导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推进。

(3)加强对环保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巡查。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需要定期培训和考核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加强监管手段基础上,干部需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理解,并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督查工作的质量是与实施这些改变的人员之间的优秀互动相伴的。

(4)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通过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教育,使公众对环保工作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提高了公众的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但是,一些事件引发的消息号令,公众对于环保工作的理解还有相当的误区和偏见。相应的,我们需要进一步建立公众宣传教育渠道,增强宣传力度,传递更加全面准确的环保工作实际情况,促进公众更加理性、主动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去。

7. 结论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作为中国生态环境部在全国区域督察机构的里程碑性成就,走过了并将在未来进一步发展。督查工作以督查形式展开,其重点是要把握好督查对象、督查内容和督查方式,充分发挥硬约束,促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建立和实践,可以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起到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需要优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业对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营造“绿色生活”的美好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简称华南督查中心,是环境保护部设立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华南地区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的督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华南督查中心成立于2002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是中国南方唯一的国家级环保督查中心,辖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湖南、江西、贵州等七个省份,管辖面积达到190万平方公里。

华南督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环境保护部领导的工作任务;实施环保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包括对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的专项督察执法;指导和协调地方环保部门的督察和执法监察工作;协助环保部开展重大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二、华南督查中心的工作内容

1. 督查检查

华南督查中心通过开展督查检查,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察和评估,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不合规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进行问责。主要督查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体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

2. 执法监察

华南督查中心是环保部在华南地区的执法力量。执法监察是督查中心的主要工作之一,主要涉及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华南督查中心通过实地检查、取证、听证等方式,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3. 重点行业监管

华南督查中心重点监管的行业包括:石化、冶金、电力、钢铁、水泥等高污染行业。督查中心通过对这些行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的环保要求,推动实施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等环保措施,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环保水平。

4. 紧急事件处置

华南督查中心是中国南方唯一具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机构,负责南方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督查中心将及时组织应急处理,迅速反应,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损失。

三、华南督查中心的作用和意义

1. 加强环保督察和执法

华南督查中心的成立和存在,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和执法监察。通过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检查,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环境监管工作进行规范,提高环保工作的法制化水平,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督查局)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督查局)

【广东推出就业创业十大行动——“精准滴灌”助毕业生高质量就业】为打好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攻坚战,广东引导高校抓住毕业生就业关键期、冲刺期,通过市场就业拓展行动、粤东西北人才支撑行动、国有企业就业引领行动等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打出扩渠道、促创业、强服务、提能力等“精准滴灌”组合拳。

“一把手工程”为毕业生保驾护航

广东财经大学将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学校党委书记郑贤操、校长于海峰靠前指挥,谋划搭建“学校统筹、学院为主、部门配合、全员参与”的学校就业工作体系。

据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引导省内高校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广东更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督察,将其作为各地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督促高校严格落实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省内各地各高校不但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细,还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全员关心关注就业。

广州大学统战部、学生处、招就处、各学院协同作战,共同建设好3支专兼职就业工作队伍,构建齐抓共管、资源汇集的大就业工作格局。广州大学还与各学院签订年度就业工作任务责任书,各学院书记和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部署督促,分管院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抓好落实,千方百计拓岗位。

广东省内高校直面就业岗位需求与供给这一主要矛盾,多措并举做增量。例如,东莞理工学院与大型企业、优质企业强化联络对接,努力挖掘更多优质就业岗位。

拓岗位办法能用尽用,广东通过给予经费政策支持等方式,引导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企业等开发设立更多科研助理岗位,并增强岗位吸引力。

为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广东主动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与社会投资对接平台,开展创业创新扶持行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发放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

多措并举促进就业资源互通共享

广东省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东莞地区专场)日前在东莞理工学院举行,该校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小李到现场后直奔自己心仪的企业。而这得益于东莞理工学院就业系统借力大数据等新技术,为大四学生精准匹配招聘信息、精准推送专业对口岗位信息、一键投递简历,努力帮他们更快地找到心仪的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建立省内区域和行业校园合作机制,积极引导高校开展“组团式”校园网络招聘、直聘对接等活动。广东省教育厅面向全省2021届高校毕业生,开展86场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形式的系列供需见面活动。

为让信息技术更好地赋能就业工作,今年,广东着力优化大学生就业创业智慧服务平台,实现部、省、校三级就业数据实时同步共享,加快岗位精准匹配推送频率。

岗位专业和兴趣相符,有助于推动招聘单位和求职学生签约。广东要求省内各高校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指定一名就业指导人员。广东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组织开展职业生涯课程建设、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月、广东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

为提升毕业生就业技能,广东实施青年技能培训行动,着力整合企业、培训机构优质培训资源,提供一批适合毕业生的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推动就业与乡村振兴比翼齐飞

“我校就业组合拳不但有力度,还有温度。”华南师范大学相关负责人介绍,学校制定就业困难毕业生托底计划,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毕业生数据库,“一人一策”。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专项补助”,为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发放求职就业补贴。

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教育厅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进行就业帮扶。广东落实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一对一”分类帮扶困难毕业生,优先提供岗位、推荐录用。对于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广东统筹利用“三支一扶”“双百工程”等基层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促进有就业意愿的100%实现就业。

广东不但关心就业困难学生,还力求推动就业工作与乡村振兴工作比翼齐飞。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骆娴即将毕业,她主动放弃了留在大城市就业的机会,决意再度到新疆展现才干。2016年9月,骆娴参军入伍,服役于新疆某通信团。退伍后,骆娴成功考研,到广东财经大学攻读研究生学位。

广东努力做好“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项目招录工作,省内高校积极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引导毕业生到革命老区、偏远山区、城乡社区,用创新创业的生动实践服务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教育# #就业# #广东# #大学生# #毕业#

近一段时间在写谍战故事,不少朋友对此非常的感兴趣。有不少朋友在文后留言,乃至于有朋友私信发问,问一些军统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部门,是不是像电视剧中演的那样,历史上真正的军统到底是个什么样子的问题。今天就在这里,小编简要大概的给大家讲一下军统这一国民党神秘部门的前世今生,以及主要建制,以供大家了解,今后再看谍战剧的时候,就能有所分辨了。小编学识不高,挂一漏万,欢迎有懂行的朋友补充,在此先行谢过。

1932年,国民党在南京成立“中华复兴社”,简称“复兴社”,又名“蓝衣社”,蒋介石亲自任社长。下设:“中央干事会”和“中央监察会”。由刘健群、曾扩情、贺衷寒、袁守谦、俞济时、康泽、桂永清、杜心如、萧赞育、澧梯、邓文仪、宣铁吾、刘咏尧、郑介民、任觉五、余洒度、黄珍吾、蔡劲军、腾杰、黄仲翔、李士珍、葛武架、陈春霖、叶维、刘庆瑛、王受慕等任中央干事会干事。由周复、梁干乔、潘佑强、戴笠、李国干、刘伯龙、孙常钧、胡轨等任中央监察会监察。刘健群、澧梯、邓文仪、郑介民先后任过中央干事会书记。周复、梁干乔、李国干先后任过中央监察会书记。

复兴社在中央干事会和中央监察会下设立:军事处:处长杜心如兼任。宣传处:处长邓文仪兼任。训练处:处长滕杰兼任。特务处:处长戴笠兼任。

1938年4 月,抗日战争时期,蒋介石在广大人民反法西斯的压力下,秘密下令中华复兴社停止活动。将中华复兴社特务处升级为“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主任贺耀组在名义上兼任局长。原任该局第二处处长戴笠,升为副局长。实际上由戴笠负责。原该局第三处处长丁默屯,投靠汉奸汪精卫,任伪政府的“特工总部”主任。

抗战胜利后,军统局缩编为国防部保密局。由毛人凤任局长。简称保密局。保密局逃往台湾后,改为国防部情报局,简称情报局。由张炎元、叶翔之、汪敬煦任局长,1978年的局长是张式传。汉奸汪精卫系的丁默屯,抗日战争胜利后,特工总部和敌伪政权一起被消灭了。

1932年4 月1 日,“中华复兴社特务处”成立。戴笠任中华复兴社特务处少将处长。由蒋介石直接领导。蒋介石命令中华复兴社特务处,采取军事编制。特务处的特务军阶和陆军相同。最高的军阶不得超过少将。处长戴笠直到坠机身亡,还是陆军少将。死后,蒋介石才把他追赠为陆军中将。

4 月1 日这一天,军统特务系统称为“四一纪念日”。每年这一天,蒋介石亲临主持、举行纪念仪式。各外勤单位负责人从各地前来参加,召开外勤工作会议。

中华复兴社特务处,简称特务处。初由十个黄埔军校毕业生戴笠、郑介民、张炎元、黄雍、徐亮、唐纵、郑锡麟、马策、胡天秋、刘培初组成,以后逐步扩大。特务处开始在南京市鸡鹅巷53号办公,后扩充到鼓楼四条巷洪公祠。1936年迁到曹都巷。1937年南京沦陷前夜,特务处从南京市迁到湖南省长沙市梓园。

特务处派驻在各省市的组织头目,兼任中华复兴社各地分社的特务干事。但分社的干事会书记不得过问特务组织的人事和工作活动。特务处的组织如下内勤组织:处长:戴笠、帮办:郑介民、书记:张师、徐亮、梁干乔、李果湛、周伟龙等先后任过书记。

人事股:胡子萍等先后任过股长。主管内外勤的升迁调补。考核和奖惩工作。

督察股:柯建安等先后任过股长。主管内外勤的监督查察。执行纪律、考查各人言行和勤情。

会计股:股长徐人骥。主管经费的预算和会计出纳。

译电股:股长姚敦文。主管来往电报的翻译和密电码的编订和保管。

缮写股:股长李祖维,主管缮写各种文件。

电讯总台:总台长魏大铭,主管各地无线电台的秘密建立,收发电报机的制造,进行机务和工务的训练,对各种可疑电台方位的侦测,密电码的译破,窃听各种无线电话的对话,搜集各种电讯情报。

第一科(情报科):科长唐纵,主管国内外情报的搜集,调查研究,分析汇编,拟订对策。这个科辖华东、华中、华南、华北、统计、编审和国际七个股,附设一个图书室。

第二科(行动科):科长戴笠兼任。主管司法案件的处理和监狱的管理,各种行动案的执行和对特务处的警卫工作。下辖:司法股:主管司法案件的处理和监狱的管理。特务队:主管各种行动案件的执行和对特务处的警卫。

第三科(总务科):主管外勤的交通传递和特务处财产、伙食、勤杂兵的管理。外勤组织:特务处的外勤组织,分为秘密组织和公开机关。

特务处外勤的秘密组织,最高是区,其次是站和特别组,基本织织是组,组设若干组员。另有直属情报员直属于区、站、特别组,或直属于处长和处本部。

1938年,戴笠升为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局长,兼财政部缉私处处长,和财政部战时货物运输管理局局长。于是特务处由10个特务逐步发展到10万个。

1946年3 月17日,戴笠从北平乘军用运输机返回上海,飞临南京上空,飞机发生故障,在江阴板桥镇坠机身死,他的残骸碎骨,埋葬在南京的紫金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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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与注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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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经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事故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http://m.yuzhulin.com/article/15070.html
第二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当年无法正常报到入学的。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生或征兵办办理,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并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
 
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他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学籍。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进行预注册,待缴清学费后,予以正式注册。
 
第七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学注册。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纪律
 
(一)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犯国家政策法令,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勤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连续旷课以天计算,旷课一天按五学时计)。对旷课学生,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相应处理。
 
(二)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学生,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根据时间长短,由所在学院相应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假条由班长交给任课教师。一天以内,由班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内(含三天),先交班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再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三天以上,先交班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再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两周以上须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要按时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予以退学处理。
 
(三)任课教师有责任对上课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二级学院或学生班导师(班主任)。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对学生出现的各种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学制、修读年限及费用
第十条  学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
 
第十一条  以基本学制为标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并补齐基本学制学费。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除因创业休学者最长在校时间可至七年,其他学生在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年(含休学及国际交换生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每学年交纳学杂费。学生应按时交纳学杂费,无故不按时交费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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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学生(除休学、保留学籍和因特殊原因并经学校批准者),应交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各学期的课程修读和取得学分,应按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规定进行,一般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修读,然后选修其余课程。
 
第十五条 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必需重修。学生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
 
(一)公共基础课的重修,须在开课学期的学期初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上报名;专业课的重修,在开课学期的学期初到本学院教务员处报名;
 
(二)所有重修课程的考核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六条 所有重修课程的修读采用跟班上课的形式进行,原则上不单独开班。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班导师(班主任)指导下,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第十八条  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前五周内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每学期可缓修一些专业课程,并应在班导师(班主任)指导下制定合理的修读计划和修读进度。批准缓修的学生,不予修读辅修课程。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的安排及选课要求如下:
 
(一)课程安排
 
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考试周之前,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体育课及通选课由相关部门在每学期初通过教务处网站于开学第一周在校园网统一公布该学期课程安排。辅修课由学校在考试周前向学生宣布下学期拟开设课程。
 
(二)选课基本要求
 
1. 除辅修课由学生本人到开课二级学院办理选课手续外,其余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系统上操作选课,未在系统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
 
2. 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一般不再开课。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可申请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课程,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数内。
 
第二十一条 辅修课程修读要求和辅修专业毕业审查按照学校辅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修读时间有冲突的学生,可申请免听。申请书经任课教师批准,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交课程所属二级学院备案。免听课程必须缴交作业、参加课程的全部实践环节和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以旷课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经首次考核不合格,理论课卷面成绩大于35分的,允许补考一次。
 
(二)必修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视学院开课情况,可重修或重选;
 
(三)通选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只能重选。
 
(四)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只能重修。
 
(五)补考及重修考核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各种考核,因公、课程冲突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应附医院证明,因公、课程冲突应附学校证明),并经所在二级学院的院长批准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按缺考记,该课程只能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记载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课程成绩记载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生成成绩单打印一式三分并签名,由任课教师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确认后,一份由课程所属单位留存,另两份分别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二级学院每学期接到学生成绩后,应向学生公布并寄送学生家长。
 
(二)所有课程经考核后,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及学期记载,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分别标注为“补考”、“重修”。辅修课程经考核在取得该成绩的学期记载及格(通过)及以上的成绩,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者,允许放弃后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八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应对成绩进行核查。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成绩复议期原则上为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不含寒暑假),逾期不予受理。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于复议期内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由主管学院院长签章同意后报至开课学院(部),经开课学院(部)院长(主任)同意后由双方共同进行成绩复核。如成绩确实需要修正,由课程开课学院提交成绩修改申请,经开课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签章后,交至教务处进行成绩修正。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认定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  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学生可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参加各种形式的网络课程学习,亦可跨校修读课程(含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等院校及国内同批次或以上院校)。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依据学生专业教学计划认定并报本校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学生相应课程成绩记载。未经二级学院事先批准,学生自主修读的网络课程或跨校修读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到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报名,参加学校正常安排的课程考核,以取得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按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申请缓修。学生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或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各学期累计四门(次)及以上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应予退学处理。
 
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按取消考试资格记,只能重修或重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三十四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予以承认。学生须提供原就读高校成绩单原件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课程成绩可予以认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若有特殊情况,允许转专业,转专业条件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退伍复学的学生,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学校其他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存在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休学:
 
(一)学生本人在创新创业上有特殊才能,需中断学习开展创新创业相关活动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需中断学习外出工作的;
 
(三)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学生因其他原因一学期内连续两周无法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于休学开展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累计休学时间可延长至三年,最长在校时间不超过七年(申请第三年休学时,须提供本人创新创业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二级学院确认)。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批准休学的学生,均应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及监护人意见书),经主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未办离校手续又不参加培养计划的活动以旷课计,并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相应处理。休学期间不准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三)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享受的奖学金将暂停发放;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期间不按在校时间计。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一)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申请复学;无医院证明或者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本细则中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做出的学籍处理,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不记入学生对外交流档案。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休学、复学、降级、转学、转专业、提前毕业、退学警告、学业预警、退学处理及考核违纪或作弊处分等,由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处理和备案;其他违纪处分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处理和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课程修读,均以学生入学时间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正常进度为标准,在每学期结束后进行审核。
 
(一)对于2018级以前的学生,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总学分数累计不足14学分的(学期内应修学分少于16学分除外):
 
1. 取消辅修资格,所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2. 给予退学警告处理;
 
(二)对于2018级(含2018级)以后的学生,执行学业预警制度:
 
1. 一学期未通过课程达到2 门及以上,受蓝牌预警;
 
2. 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小于14 学分(学期内应修学分少于16学分除外),或累计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受黄牌预警;
 
3. 在黄牌预警期间,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小于14 学分(学期内应修学分少于16学分除外),或累计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受橙牌预警。若学生受到橙牌预警,须降级学习一年。
 
受到黄牌及以上学业预警的,取消辅修资格,所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其他事项详见《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实施办法》。
 
给予退学警告或学业预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核准后,在全校发文通报,由二级学院传达到学生本人,并发给退学警告或学业预警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受退学警告或黄牌及以上学业预警;
 
(二)无论何种原因,连续3次或累计4次受退学警告;在受橙牌预警降级学习期间,获得课程学分小于20学分;
 
(三)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累计四门(次)及以上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八)超过最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九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在校内发布通告,自发布通告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或拒不离校者,由学院安排人员代为办理,并交由保卫处处理。
 
(五)退学、开除学籍和其他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长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以及申请提前毕业者,均在审查范围内,由学校按其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超过16学分(含16学分)的学生,不具备毕(结)业资格,按以下两条处理:
 
(一)已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作肄业处理;
 
(二)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给予申请延长在校时间或作肄业处理。
 
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应当在延长学期开学两周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手续并进行注册。
 
第五十五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少于16学分的学生,暑假前再次审查后,分别作毕业或结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取消辅修的毕业资格,但所修读的辅修课程可按选修课程予以记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八条  准予结业的学生中,已达到最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其余学生可在结业后至不超过最长在校学习时间内(除有特殊规定外,四年制学生最长在校学习时间六年),在修读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申请需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并缴纳重修费。经考核合格,取得所需学分,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辅修、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后,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其它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各年级在校生。我校国际学生(学历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他管理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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