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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道:3斤肉上桌只剩1斤多店家称正常 ♂
法律有道:3斤肉上桌只剩1斤多店家称正常点3斤肉结果菜端上桌只有1斤多,店家称是“缩水”。
前不久,天津的张先生和朋友到一家东北铁锅炖吃饭,点了一斤鸡肉2斤鹅肉。但是当菜品端上桌时,张先生发现明显不对劲。
因为菜进锅后明显份量偏少,而且只看得到鸡头和鸡爪,却看不到鹅头鹅掌之类。所以他以为是鹅肉没上。
于是叫来服务员询问,结果服务员告知菜已经上全了。张先生很是疑惑,又叫来了厨师。厨师表示肉是他刚炒的,不会有错。
最后把老板也找来了,坚称菜品没有缺少,是因为生肉炒熟后缩水所致。老板明确表示一斤肉做成成品可能只有六两,缩水很正常。
老板甚至表示不信可以到后厨现场看,但当张先生要求到后厨现场看时,老板又找借口离开了,表示可以多送一份花卷和铁饼。
对此,张先生很不满,因为除了份量问题,菜品中多是鸡脖子鸡屁股以及带膘的鹅肉,真正能吃的很少。
@法律有道
1、这个缩水有点狠啊,三斤肉缩水一半,如果是这样,估计没几个人会去这家店吃肉了。
2、商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是否真的缩水,不得而知,但即便是真缩水,也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充分告知顾客菜品制作缩水的情况。
同时如果顾客要求查看和称重,商家也应该充分配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商家如果以缩水为名,克扣份量,则属于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并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商家故意将好的肉拿走,替换成劣等的,如鸡屁股等,又属于以次充好,掺杂的行为,侵犯消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有道:徐州男子当街暴打妻儿 目击者发声 ♂
法律有道:徐州男子当街暴打妻儿 目击者发声男子当街暴打妻儿,只为庇护“小三”!1月9日晚,江苏徐州,丰县街头一黑衣男子暴打一名白衣女子,抓着女子拳打脚踢,旁边一个白衣男孩哭喊着阻止男子,但男子连着孩子一块乱打。
打了一阵之后,被打女子突然倒地抽搐不起。男子见状试图掐女子人中,将其救醒,同时含着拨打120。之后急救车赶到,将女子拉走。
据目击者称,打人男子与被打女子是夫妻关系,男孩是两人孩子。疑似因男子出轨维护小三,而出手暴打妻子孩子。
(信息来源:百姓关注)@法律有道
1、真是令人气愤至极,出轨在先,还为了小三暴打妻儿。难怪目击者都说:要是再年轻点,自己都上去揍这男的了。
2、出轨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关于忠实的法律义务,但并不构成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
之所以法律不能调节这个问题,是因为法律无法左右人的情感和个人性行为,即便是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实际执行的可能性。
在维系婚姻情感,重要的还是通过道德约束和自我自觉。法律能够做的是赋予每个人自由决定婚姻的权力,你可以决定和谁生活,不和谁生活。
3、男子殴打妻儿一样属于违法。
男子当街暴打妻子儿子,是对他们身体的故意伤害,严重侵害其人身健康。
如果妻子被其殴打致严重伤害,打到轻伤的程度,男子将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应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程度,也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殴打多人或者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
4、妻子如何维权?
针对男子出轨,还如此暴力,妻子可以说最佳选择就是离婚。并且因为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依据《民法典》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有道:男子杀妻逃窜22小时后被抓 ♂
法律有道:男子杀妻逃窜22小时后被抓1月24日大年初二,江西抚州发生一起“杀妻”刑案:一男子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杀害妻子,22小时后被抓。
晚上十一点,警方接到报警,抚州临川区云山镇水田村发生命案,一女子在家中遭人杀害。
通过初步侦查,死者丈夫陈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随即展开抓捕并发布十万元悬赏。经过二十二小时,嫌疑人陈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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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口子不知道有多大的矛盾,能够以刀相对,要你死我活。这都是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的。如此一来,双方都失去了一切。
2、对于男子陈某的行为定性,还有待警方的调查和通报,尚不能确认一定是故意杀人,还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因为通报中有一个情节:嫌疑人身上可能受伤。
所以警方还未确认正式结果以前,可能涉嫌故意杀人,还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甚至就算警方认定故意杀人,到了法庭,嫌疑人也有权作“故意伤害致死的”辩解。
3、陈某无非两种情况:
(1)故意杀人罪。如果查明陈某持刀是出于剥夺妻子生命的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为持刀砍杀要害部位,持续砍杀等情节,那么足以认定其故意杀人。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常而言,杀人致死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死刑。但是针对一些从轻情形,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其中就包括因家庭矛盾、邻居纠纷引发的一般杀人。根据最高法会议纪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犯罪,要区别于社会上一般杀人。这种情形一般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并不是说所有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都可以“免死”,对于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的,一样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家庭内部的犯罪,受害人极其近亲属的谅解,对量刑也是影响较大的因素。如果取得谅解也可能不判处死刑。
对于陈某来说,会不会判死刑,主要取决于其杀人手段、受害人有无重大过错、受害人亲属是否谅解。
(2)故意伤害(致死)罪。并不是暴力致死的都是杀人犯罪,还要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陈某处于伤害的故意想,虽然拿刀砍了,但是不是故意针对致死的部位等。死亡结果是出于其意志外的。那么,应该是故意伤害致死。
特别是我们看到本案通报中,陈某逃离时身上也有伤,说明双方有打斗,陈某也被死者伤到。既然是互相打斗,除了可能是杀人,不排除两个人打架,陈某施加故意伤害,但在其意志外导致了死亡。
这种情况下,应定性故意伤害致死,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知乎) ♂
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知乎)1、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的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财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属于有偿法律服务行业,现在一般将其界定为中介组织,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但是其律师的工作内容特殊,涉及专业法律事务,经常同公检法打交道,又不同于一般服务行业法律咨询仅是其服务内容一小部分附。
2、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不免产生疑问,法律事务所究竟是什么样的性质单位 其实如果是由国家单位举办的,那么它就是事业单位 ,如果是是个人或者是合伙举办的话,那么法律服务所是事业单位吗他就是社会服务机构 再者从同工伤条例来看 ,它。
3、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律师事务所属于事业单位,会计事务所属于企业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法律咨询公司主要的业务是事经济纠纷刑事诉讼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商业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等法律事故律师服务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简单的说,法律服务所里没。
4、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只要三个具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注册自己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可以成立法律服务所至于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区别,就是只能办民事案子;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如果现在还属于财政拨款性质的,那么就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如果在经济上完全是自负盈亏的,那么就跟律师事务所一样性质了;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的法律机构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法律服务所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工作。
5、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其任务是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并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法律服务所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资格以单位名义;目前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没有事业单位待遇,甚至统筹都没有人缴纳这是全国性问题 法律服务所作为律师的老大哥,已经面临没有退路的境界因为在律师队伍不具备规模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服务任务基本是由法律;不构成犯罪,因将钱存入自已账户的行为,得到了权利人即委托代理人的默认法律服务所属于事业单位,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6、法律主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产生背景设立依据业务范围从业资格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国际地位上都有不同相比较而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更强,工作人员具备律师资格,能办理各项法律事务而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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