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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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指南(公共基础知识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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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定金”“订金”分不清,带你来辨析

近期众多购物平台开始了“618”预售活动,大家纷纷对于心仪商品支付了定金。作为尾款人,“数学”派上了用场,同时这其中也包含我们事业单位民法里的考点——定金合同,比如考试问大家商品预售时会支付定金,这个定金到底是什么,我如果不想买了能不能退,以及它和“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很多学员在实际生活或者做题的时候也会存在困惑。所以今天来给大家讲讲什么是定金以及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查。

一、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特征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无交付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对定金内容有书面的明确约定。

三、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小花在某宝平台参加预售活动,购买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定金为150元。(标的额1000元,则定金不超过200元,符合规定。)

四、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定金与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六、订金

订金也叫预付款,初步达成协议后,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临时认购协议,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在此期间的优先购买权。订金不具有担保的履行作用,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不论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需原数返还。

例:小花在一猫咖想买一只猫,但是想要的品种暂时没货,于是和老板口头约定支付100元,等下一批到货的时候,可以优先挑选,也和老板明确说明如果不想要的话100元是可以退的,此时的作为的是订金并不是定金,不产生担保的效力。

看到这,想必大家应该能够区分“定金”和“订金”了,最后,我们再通过一道题看看事业单位考试如何考查。

【例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有关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B.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C.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不能收回,而应抵作价款

D,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20%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AB正确。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D错误,不是不得低于20%,而是不得高于20%。

C选项错误,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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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你了解死刑吗?】

《扫黑风暴》这部电视剧着实火了一把,电视剧里有一个角色叫孙兴,他的所作所为着实让我们深恶痛绝,当然,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最终孙兴被判了死刑。那在我们国家到底哪些人能被判处死刑呢,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是这么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句话其实就告诉了我们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我们所熟知的死刑立即执行,还有一种是我们通常说的“死缓”,那这个死缓其实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可能有时候看新闻会看到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在用的时候也一定是特别严谨的,比如针对某些特殊的犯罪分子是不能被判死刑的,具体指的就是以下这三种情况:第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其实就包括两层含义,一种是针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就是绝对不能适用死刑的。不到十八周岁毕竟还是未成年人,可塑性还比较强;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群体,所以本着人道主义,不管他们的手段多残忍,行为多恶劣,都不能被判死刑。但是在这里要注意一个比较细节性的点,到底什么时候算是审判的时候,怀孕又作何理解呢?这里做了一个扩大解释,就是从被羁押时起至死刑执行前整个阶段都算是“审判时”;还有就是如果在羁押期间流产或者孩子已经生出来的情况,也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不能被判处死刑的。第二种就是针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被判死刑,但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那什么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就是要让被害人生前极度痛苦,在痛苦中死亡。比如,已经八十岁的老两口在家中吵架,一方在一气之下推了对方一把,另一方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头刚好磕到石头上被摔死。还有一种情况是八十岁的老王觉得生活无趣,想找点刺激,就拿着刀开始采取类似于凌迟的手法杀人,终于在第三百刀的时候,被害人在极度痛苦中流血过多而死。明显这两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况就是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对八十岁的老王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三、死刑的核准程序

既然都被判处死刑了,那是不是一个基层法院说判就可以的呢?我国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个规定也是基于对生命的保护,担心有冤假错案或者打击报复。所以死刑在核准也就是最后确定的阶段也一定是特别严谨的。

这就是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规定,你懂了吗?

【试题演练】(多选)以下哪些对象不能被判处死刑( )。

A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答案】AB。中公解析: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AB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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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公共基础知识(2021.8.31)-单选

1.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

A.领水、领陆、领空 B.领土、领海、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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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点汇总】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当中,法律新法的考察已经成为考试的趋势,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在中公教育就该法律部分的相应知识点进行汇总,以飨考生。

一、明确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新的修订依然把家庭保护放在首位,新增两大保护,即网络保护和司法保护。

二、明确了相关机关的强制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该条款强调了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行为有强制报告义务,如果不报告则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明确了不得作为未成年人委托人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该法条的明确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小未成年人因为“身边人”而受到的侵害,我们在备考中要尤其注意以上四种情形,应当加以熟记。

四、明确学生欺凌的定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对于学生欺凌的理解我们要把握三个方面:(1)主体上为发生在学生之间,非成人对学生或教师对学生;(2)主观上表现为一方故意,排除一方过失或意外事件等;(3)造成实质性的后果,该后果可以是精神、财产或身体上任何一方面的损害。

以上是我们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2021甘肃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公民的基本权利

甘肃中公教育提醒各位考生,2021年甘肃特岗教师招聘5500人公告已发布,2021年6月21日9:00至6月25日18:00报名,2021年7月17日笔试。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准备了甘肃省特岗教师考试备考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参考。2021甘肃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公民的基本权利_甘肃中公教育

【试题再现】

(单选)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题目解析】

考点:法律-宪法-宪法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

解析:【答案】B。解析: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并不包括自然灾害的情形。所以A表述错误。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B表述正确。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是不能公开传教。故C表述错误。宪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所以D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知识链接】

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1)生命权

(2)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其经常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现,所以需要我们加以掌握。那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几个?分别是什么?下面小编将一一进行整理,以便于我们学习。

首先,紧急避险的发生有其起因。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某种危险,也就没有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起因主要是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人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大浪、山体滑坡、地震等等。第三种是危险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踩踏、猛兽追扑等等。在上述任一起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若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而是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危险,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假想避险,对其不可实施紧急避险。

其二,紧急避险的实施要有避险意图,其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若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是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的。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其三,紧急避险的发生会损害一定对象的权益。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判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关键点。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保护上述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四,紧急避险的发生对时间是有要求的。紧急避险时必须是现实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是指危险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若对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其五,紧急避险的发生要求不得已。所谓不得已是指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其六,紧急避险的发生有避险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判断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2021吉林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典》—离婚制度有关要点总结

“一别两宽,各自欢喜”是当代对理想离婚状态的期许,但是婚姻中更多的可能是“一地鸡毛”,事先如果不能全面了解离婚的相关规定,就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葛和更多伤害,下面我将给大家总结一下《民法典》颁布后,有关离婚的要点知识。

一、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要经过30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公解读】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一定是存在于协议离婚中,诉讼离婚不适用婚姻冷静期。两种撤回的情形,结合案例,能够分析出两个三十日的具体情况,从而得出是否存在撤回情形。其立法目的,离婚更不易,且行且珍惜,避免草率离婚,稳定社会生活。

2.诉讼离婚

(1)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有五: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公解读】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是必经流程。当调节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离。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知识点,以原文考察为主,同学们在备考中,以识记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口诀:“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特殊保护

1.军婚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公解读】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四、离婚补偿和赔偿

1.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试题演练】(多选题)下列关于离婚的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B.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C.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任何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D.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答案】AD。

2021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练习题测评(四)

1.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新增“宪法宣誓制度”,以下有关宪法宣誓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B.只能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

C.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

D.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1.【答案】D。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故AB错误。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悬挂国旗“或者”国徽,而不是悬挂国旗“和”国徽,故C错误。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故D正确。故本题选D。

2.以下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中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D.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2.【答案】D。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故ABC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故本题选D。

3.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以下不属于政务处分种类的是?

A.警告 B.免职 C.降级 D.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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