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事业编制考综合应用能力几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事业编制考综合应用能力几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事业编制考综合应用能力几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