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的四个误区(公务员考试中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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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考试中的四个误区

2、公务员考试中的回避

3、公务员考试中的回避原则

公务员考试中的四个误区

【导读】很多考生都在积极备战公务员面试,但因缺乏经验和相关了解,而步入所谓的误区,往往最后与机会失之交臂,甚为可惜,所以最好在考试前,进行必要的练习,把公务员面试误区提前进行了解,那么公务员面试误区有哪些?应该怎样有效避免呢?

误区一:过度包装

在这里,包装指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外在形象,另一个是答题内容。外在形象上,很多公务员面试考生之所以失分,就是因为过分追求形象礼仪。比如佩戴首饰,穿戴名牌,或穿着太过板正,且极不合体,颜色灰暗,同时举手投足之间过于做作,极不自然。这些极有可能会引起考官的反感。所以,外在形象礼仪,要做到自然、大方,符合自己的身份。在答题内容上,同样也不能过度展现,将问题分析阐述清楚,谈出自己的理解和感情即可,没有必要言必名言警句。

误区二:答题时间过长或过短

时间控制是每一位公务员面试考生都非常在意和纠结的问题,那到底是表达的时间长一点好,还是短一点好呢?准确来说,应根据题目要求将问题讲清楚为原则,根据地方考官的整体特点和要求来有所调整。过长或过短,皆不可取。大多数情况,应将时间控制在要求时间的60%到80%左右。

误区三:言辞偏激

受我们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多公务员面试考生在对很多社会问题的看法上存在较大的偏差,不能以一种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往往以偏概全,听信谣言,在回答问题时,也以此种思维应对,显然不可能得到考官的认同。

误区四:以自我为中心

由于现在大多数公务员面试考生均是独生子女,且应届生居多,缺乏社会磨砺,而思考和解决问题往往都会从自己出发,很难换位思考,舍己从人,表现在人际关系上尤为如此。这会让考官认为,考生难以适应团队工作,难以处理好和同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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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中的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回避范围是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考试中的回避原则

无关的。就算是在同一机关中,只要不同时担任人事和财务,或者直属的上下级就没关系。更何况你那关系远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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