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体检体重不合格(公务员考试体检体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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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考试体检体重不合格

2、公务员考试体检体重标准

3、公务员考试体检作弊后果

公务员考试体检体重不合格

公务员体检不合格的原因有哪些:

1、血压超出范围

2、视力不合格(特殊岗位)

3、肝功能常规检测中谷丙转氨酶超出范围以及腹部B超不合格

4、血检中白细胞、血小板超出范围

5、尿检中的各种不合格!!!

6、其它问题

【拓展资料】

常规项目

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第二条 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三条 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mmHg的,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

(三)有精神并癫痫并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科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身体裸露部位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超过3cm2),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椎畸形;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者(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

(七)患有淋并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者。

内 科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并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音图确认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的,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非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

国家录用公务员,均需要严格的体检。那这些体检具体有哪些方面呢?让我们了解一下!

眼 科

第十八条 视力检查统一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大于等于(),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或双眼矫正视力均达到()且矫正镜片在400度(含 400度)以下的,为视力合格。

监狱、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为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为视力合格

第十九条 使用《喻自萍色盲本》进行辨色力检查,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为合格。

下列情形之一为不合格:

(一)色盲及共同性内、外斜视大于15度以上;

(二)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影响视力功能的,或瞳孔变形、有运动障碍的(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除外);

(三)因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而严重影响视力的,青光眼、白内障、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性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口 腔 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口腔颌面部明显畸形(包括颞下颌关节强直)及唇裂或先天性颚裂(不含手术整容者),以及严重的牙颌畸形(如开颌、地包天等严重影响面容);

(二)口腔器质性病变致语言功能障碍及严重口吃,明显吐词不清的;

(三)齿缺失并列一起三个以上(含3个),不在一起四个以上(含4个)的或III度龋齿;

(四)先天性牙周炎、重度牙周病和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的;

(五)口腔癌前病变(如白斑、红斑) 。

耳鼻喉科

第十六条 听力测试。受检者侧向或背向体检医师,以不看见医师口形为准,可站立或坐位,耳语双侧在5m以上,或者双侧听力小于等于30db的,为合格范围;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

(二)嗅觉丧失、鼻畸形,患有严重鼻炎、慢性副鼻窦炎、鼻息肉、鼻腔肿瘤影响鼻功能的;

(三)患有难以治愈影响吞咽、发声功能的咽喉疾病的。

妇 科

第二十一条 妇科体检包括: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及持续时间;有无痛经、白带,有无伴随症状(如外阴瘙痒、腹痛、排尿状等)及其程度。已婚妇女作阴道涂片检查。

第二十二条 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患乳腺良恶性肿瘤、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瘤,慢性盆腔炎,重度宫颈炎,为不合格。

实验室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血常规(血红蛋白量、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尿常规(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镜检);大便常规(OB、镜检);血生化(谷丙转氨酶、乙肝两对半、尿素氮凝);胸片。

第二十五条 非单纯缺铁性贫血及血红蛋白男性低于80g/L,女性低于70g/L的,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尿液检查蛋白、管型、红细胞数、白细胞数阳性,有临床意义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肝功能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SACT高于正常参考值(体检医院的正常参考值);

(二)乙肝两对半异常。(下述四种情况确定为异常)

1、HBsAg、HBeAg、HBcAb阳性

2、HBsAg、HBeAb、HBcAb阳性

3、HBsAg、HBeAg 阳性

4、HBsAg、HBcAb 阳性

公务员考试体检体重标准

公务员的体检项目主要就是进行身高,体重和血压的检测,心肺的听诊,也需要进行胸片和心电图以及心脏彩超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同时需要进行血生化的化验检查,也就是血糖,血脂分析,肝功能肾功能。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省2023年公务员考试省级机关职位体检人员名单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考试体检作弊后果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章??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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