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务员法83条(《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法83条(《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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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68(公务员法63条) ♂
公务员法68(公务员法63条)退休是以身份证还是以档案办理退休?
身为公务员的我,55岁退休,但有点异议的是,我身份证是68年,档案是69年,都说以档案为主,那我不就是明年退休么?
今年春节后上班,在办公室闲聊,听人事说,由于身份证和档案不一致的有很多,目前组织部要求,晚退休的自己提供证明,那如何提供?索性就今年退了吧。
过完十五,我就和领导提起,今年我要办理退休手续了,让他找好接替人选 ,他很惊讶,没想到我要退休 ,我便和他说了人事对我说的事,自己找证据之类的事,他也说,单位会找,不要自己出面。说完后,心里轻松不少,说实话,自从90年毕业分配上班后,33年了,为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从没有因为自己私事耽误过一天工作,对待前来办事的人,笑脸相迎,耐心解答,让每个有问题的都能满意而归,自觉对得起这份工作。
回家和老公一商量,马上下单买。了一台无人机,等待退休后放飞出去拍视频。前天,人事过来告诉我,查完我的档案了,我还是要按照档案退休,那就意味着还有1年多,听到这个消息,我的心情有点怅然,但转念一想,也不错,多了一年工作时间,毕竟退休后的生活还很长,“老牛自知夕阳短,无须扬鞭自奋蹄”,这句话是我在我高中数学老师教案的扉页上看到的,一直记忆犹新,我也要抓住有限的工资时间,尽力做好属于我的工作,不负领导的苦心。诗与远方等待来年吧!
人均寿命也就男的68,女的70。就业年过35就被嫌老,除了公务员、企事业人员,谁有信心能在现在单位干到六十五,五十五都免强
你这回复的是误导!男的必须60岁退,女的可以55退,但处级一般会要求干到60..。//@用户7733014666588:这个68指的是68年出生,男的到55周岁可以提前退休,国家规定男的60周岁退休,这个60说的是60岁退休,一点也不矛盾//@YW206804528:一会儿68,一会儿可以60再退,前后矛盾//@美丽的清清小溪:我也68的,公务员,处级,可以选择今年退休,也可以60再退,正纠结呢,内心想早点退,过自由自在的生活,但又考虑退后收入的差距,看来还没到舍得的境界。
55岁了,春节后上班第一天被调离分公司总经理岗位。要不要和原来的合作关系们道个别?我选择:不! 和客户道别?毕竟15年了。 还是不要吧!与公,不需要。新任接替后,自然会通过业务人员通知他们。与私,更不需要。本来大家就是单纯的业务关系,虽然人与人之间通过业务建立起了感情,但撇开业务,谁还乐意和你有过多的联系?况且,近200个国内外客户呢,不回复你不礼貌,回复你也浪费人家的时间不是! 和供应商道别?本就很生疏。 说起来令人笑话!虽然每年采购物料超1亿元、业务繁忙的年份达2个亿,但我和供应商平时几乎不联系,除非在价格谈判、供应出现问题时。至于日常下单,均交由采购人员完成。现在被调离了,和供应商道别,多此一举! 和原来的同事们来个告别宴?煽情没必要。 当通知我被调离的时候,大家都很意外,有人在群里留言:“有幸在您的领导下工作,以后如有需要,随叫随到!” 这已经足够让我感动了。平时公私分明,自家的或者该自己做的事从不麻烦下属。这次调离,除了搬办公桌时请几个原来的男同事帮忙,其他就再没烦过他们。他们现在要做的是尽快配合新领导的工作,如果再搞个告别宴,多余! 因此,不道别、不打扰,也许是不礼貌,也许是最大的礼貌! #我的生活也是头条# #职场下半场##职场五味瓶#
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真的有时让人费解,这不,丁老汉嫖娼被抓,妻子怒骂:我老公身体好,找点乐子怎么了?
是这位妻子不懂法,还是毫无道德耻辱感呢?到底人的欲望和道德哪个更重要呢?
丁老汉68岁,而妻子65岁了,对于这个年纪的人来说,已经步入晚年,身体各项机能都在慢慢褪化。可丁老汉不一样,他的精力非常旺盛。老人有这么好的身体素质,随之而来的就是挥不出去的欲望,对女人的渴望。
但丁老汉的妻子早已绝经,对性不但不渴望甚至有些排斥。有时候丁老汉一靠近她,她就会骂他老不正经。可明明是夫妻俩,丈夫有需求她却不能满足。她也自知理亏,在她的观念里压根不想做这事倒是真的,但没能让丈夫舒服高兴她也觉得不应该。于是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丈夫出去找人解决!
而老丁对这个需求也很大,隔三差五就要出去几次,他从来没觉得害怕,因为老伴是放任的,他也花了钱,谁也没有伤害谁。
丁老汉就是如此放任自己,可有一次办事过程中,警察突然破门而进,老丁和女人被堵在被窝里,坐实了卖淫和嫖娼罪。
当老伴去派出所接老丁的时候,她直接在里头开骂,问他们有没有人性,老丁都这么大岁数了,有点需求怎么了。万一把他吓坏了咋整?这可是男人重要的器官,没准会留下一辈子的阴影。
她倚老卖老,警察公事公办。告诉她如果不带老丁走,她再这么骂下去就可以妨碍公务抓她走。当天晚上这事就这么解决了。
未曾想,随后几天老丁真的生病了。高烧不退,吃药打针都不管用。老伴又去派出所闹,后来还是居委会的人找了她的儿女,才把她劝回去!
公务员法69(公务员法68条释义) ♂
公务员法69(公务员法68条释义)#电视剧县委大院#
好长时间没开过电视了,今天特意搜索了近期网上热门电视剧《县委大院》,才看了第一集感觉有些瑕疵:一、进一步规范党员佩戴党徽是2017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又印发《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徽规定的通知》后才全面实施和规范,反映2015年县委大院里的官员都规范佩戴党徽有些超前,要知道之前胸佩的党徽都还是五花八门呢,是中组部统一监制才统一的。二、送县长上任乘坐市委组织部长的座驾是红旗车,据本人所知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后,取消了省部级以下配车和一般公务用车,而且2015年那时候副厅级组织部长也还配不了红旗车。三、县长梅晓歌同志从小在光明县长大,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之规定,一般应该是回避在光明县任县长的。只看了这一集就从这一集来看,还有较多吐槽的地方,比如说大学生报到谁都没搭理他竟然有人直呼小林带送水工去县长办公室送水,而且送水工根本不把县委干事当回事;就连那个镇长的公文包貌似也超前了(现在满大街都是)…茶余饭后一家之言,艺术来源生活又高于生活,有些吹毛求疵,不妥不当之处请多包涵,敬请指教!
前两天讲69年出生的女领导,
本来就是位置比较边缘的正科实职干部,
现在提拔到某部门当一把手,
也还是正科,只是两个位置的含金量不一样。
我疑惑,都要退休的人了,
还去挑重担,累死累活。
有条友说:是奔着四级调研员去的。
这个事情,我又疑惑了[what]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上讲得很清楚,
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从职级的角度讲,他必须现在,或者最迟在53岁时晋升一级主任科员,
要不然,到55岁退休时,她没有任满2年,不能晋升四级调研员。
——从职务的角度讲,她已经52岁,当了很多年副科,任正科才3年。
能提副县的机率很小,
就算现在进入某部门一把手,
僧多粥少,好多核心部门和乡镇办的一把手都在虎视眈眈。
如果有“活动”,她怎么又会是那么多年的副科?
有没有懂行的朋友们给科普科普[害羞]
#媒体人周刊#69名宾阳籍滞留缅北人员被惩戒销户,直系亲属在入学、考公务员等政审均受影响
你用的不是現在的法規。 現在是六年內免檢。十年兩檢。十年以後一年一檢//@以案普法: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就一直没有检车,不料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状告交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宣城中院) 孔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芜湖开往黄山时,偶遇交警在在高速上导流查纠,孔先生不以为意,认为自己既无违章,又未酒驾,所以也不害怕检查。 然而,交警拿过他的证件查验过后,认为孔先生驾驶的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孔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此行政处罚。孔先生起诉的理由有四点: 第一,民警在高速上得拦截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第二,民警进行检查时没有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而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违反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三,民警仅向其出具了一份使用POS机现场刷卡200元的凭证,未向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施行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了6年免检政策,他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过6年的期限,故民警认定他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事实认定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违法行为认定正确,也不足以顶格处罚,民警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罚款200元),说明此次执法系以罚款为目的。 对于孔先生的辩解,交警大队给出了他们罚款的依据和理由,交警大队认为: 首先,孔先生关于案涉检查行为系“拦截”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且执法过程中依法设置了很多提示标志,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6年免检指的是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但每两年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合格标志,因孔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网上申请免检,故应认定为违法; 另外,其并没有通过POS机当场收取罚款,200元罚款系孔先生事后自行向银行缴纳。 【@以案普法 】 一、交警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交警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 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 本案中,民警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先生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孔先生关于民警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二、交警大队认定孔先生有“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之违法事实,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前述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 注意,《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虽规定了6年内相关车辆可免予上线检测,但是,案涉车辆是否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尚需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即使属于6年免检车辆,车主也应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案涉车辆未进行安全检验客观属实,民警认定该车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定性并无不当。 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因孔先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且处罚适当。 而且,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孔先生的处罚系200元罚款,符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孔先生得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孔先生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
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就一直没有检车,不料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状告交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宣城中院) 孔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芜湖开往黄山时,偶遇交警在在高速上导流查纠,孔先生不以为意,认为自己既无违章,又未酒驾,所以也不害怕检查。 然而,交警拿过他的证件查验过后,认为孔先生驾驶的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孔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此行政处罚。孔先生起诉的理由有四点: 第一,民警在高速上得拦截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第二,民警进行检查时没有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而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违反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三,民警仅向其出具了一份使用POS机现场刷卡200元的凭证,未向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施行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了6年免检政策,他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过6年的期限,故民警认定他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事实认定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违法行为认定正确,也不足以顶格处罚,民警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罚款200元),说明此次执法系以罚款为目的。 对于孔先生的辩解,交警大队给出了他们罚款的依据和理由,交警大队认为: 首先,孔先生关于案涉检查行为系“拦截”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且执法过程中依法设置了很多提示标志,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6年免检指的是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但每两年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合格标志,因孔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网上申请免检,故应认定为违法; 另外,其并没有通过POS机当场收取罚款,200元罚款系孔先生事后自行向银行缴纳。 【@以案普法 】 一、交警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交警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 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 本案中,民警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先生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孔先生关于民警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二、交警大队认定孔先生有“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之违法事实,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前述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 注意,《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虽规定了6年内相关车辆可免予上线检测,但是,案涉车辆是否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尚需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即使属于6年免检车辆,车主也应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案涉车辆未进行安全检验客观属实,民警认定该车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定性并无不当。 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因孔先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且处罚适当。 而且,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孔先生的处罚系200元罚款,符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孔先生得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孔先生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
#邯郸头条# #邯郸# #交通#
在邯郸市步行也被罚款,这些交通法一定要遵守!
近期,邯郸一网友在网络晒出了一张罚单的图片,交通方式为:步行。6月26日10时02分,在光明大街与朝阳路交叉口实施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六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八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决定处以五元罚款。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向行人步行违法来罚款的第一例,早在今年的三月份就有邯郸网友曝光过,所以大家以后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罚款是次要的,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你说呢?
有粉丝询问还有哪些行为会被处罚,小编上邯郸市政府官网查到了相关规定:
8、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0、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2条规定,处罚10元。
11、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2、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处罚20元。
13、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69条规定,处罚5元。
14、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阻碍、辱骂、殴打国家执法人员执法公务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秩序治理,需要市民共同参与!我们倡导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杜绝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刚才,刷到一位友友,69岁,40年教龄,退休金5500,每年还有21000的奖励性工资。评论区好多人质疑,退休了还有额外奖励性工资绝对不可能。
坐标河北黄骅市,我母亲78岁了,35年教龄,退休金5070,每月也有1650的奖励性工资,不是只有退休教师才有,而是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公务员及教师在职和退休的人员都有这笔钱,是本市财政自行发放,是地方政策。
69岁公公大腿摔伤,我陪他在医院做CT的时候,医生让我帮公公脱低裤子,没想到公公竟然没有穿。。。,我当时就迷糊了。
我自幼在省城太原长大,大学毕业后2年都待在家考公务员,无奈实力不行,第3年考入了特岗教师。#太原头条#
我被分去的学校,距离我家600公里,因为路途遥远我很少回家,又过了两年后,我嫁给了这个村里队长的儿子,嫁过来后我本着嫁鸡随鸡的原则慢慢习惯这农村的生活,可是不管我怎么努力我一直融入不进去。
上厕所就是最大的问题,学校的厕所好歹分男女,他家全家只有一个厕所,露天的那种,我每次进去都得把门顶住。就有那么一次,我拉肚子着急没关门,公公就闯进来掏出来解手,我咳嗽一声,他才看到我不慌不忙的退了出去。
还有一次我老公不在,公公进了我房间递给我一个小盒子,他对我说,街道上的人在发这玩意,我就给你也要来一盒,你看看能用吗?我以为是扑克,结果接过来一看是byt,我公公是大队头头,怎么可能不认识这玩意,从那以后家里没人我也不回去,躲得远远的。
转眼间过了二十年,我老公在县城开了一家店,我也被调到县城学校当老师,我们一家三口进了城买了房,总算离开公公过上安稳日子。
没想到今天上午,老公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趟医院,说是公公腿部摔伤了,店里有事离不开,让我去照顾一下,我想这公公已经受伤了,也出不了什么事,就放心的去了。
没办法我去了医院,我找了辆轮椅推着公公到处跑,好不容易挂上了骨科的号,然后需要做CT拍片。当我把公公推进后,就准备离开,医生直接对我说,让我得留下帮忙。
我帮着医生把公公弄到检查床上,然后医生对我说:你把他外裤给脱低点,露出大腿就可以,我无奈的解开公公红色裤腰带,然后抱起他的身体抓住裤子脱下来的一瞬间我惊呆了,一丝不挂的出现在我眼前。
我现在都忘了以后的事情怎么样了,迷糊的不知道怎么坚持下来的。晚上回到家,我不知道该不该把这事情和老公说清楚。#情感#
@大懒妹儿 有话说,听完您的倾诉,我认为您的公公做法确实有点不合适,但是有几点我也认为他不是故意而为之的。
首先:露天厕所农村是很常见的,几乎每家都是一家公用一个露天厕所,而且厕所往往都比较大,如果再去厕所之前走路减轻,还真不知道里面有人,您在里面上厕所,公公也许也是内急,根本没有注意到你,这在农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上厕所之前一定要锁好门或者注意外面是否有脚步声。
其次:公公虽然是大队长,但是农村人相当一部分人都不认识byt,况且公公也已经年纪不小了肯定不会像现在的年轻人一样上网,据我了解相当一部分byt上面都是很少有汉字,不认识是很正常的事情,况且他是公公不可能干出那么出格的事情。
最后:去医院检查这件事,确实是你公公做的有点不合适了,虽然自己大腿受伤,但是不影响自己动手来脱低裤子,况且自己里面还没有穿其他裤子,如果是自己儿子女儿,这无可厚非,让自己做媳妇来好这件事,不合适。
我这里认为,以前发生的事情都已经过去,也不必为它放在心里,未来的路还很长,公公毕竟是长辈该孝顺还得孝顺,但是也要避嫌,亲生父亲和女儿都得避嫌,何况是公公和儿媳妇,有些事和老公多沟通,让他来完成,这样减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27省考倒计时8天!!!
行测100题,答对69题,用时120分钟
判断和言语老是提不上去
数量更不用说了
大大的拖后腿[流泪]
两天没刷套题了
晚上再来
现在要去搬砖了[泪奔][泪奔]
#公务员考试# #行测#
近来,因公众场合穿戴过于讲究,而遭质疑的某市副局长李某某,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一方面是新闻发布会,发言人穿戴如此高档,合适吗?还有,这么高的消费,钱来的合法吗?当然还有"点读式”的发言,使她的职位及外表和其能力形成的较大反差!人民群众有权利提出质疑!
今天,我想说的是,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主席向共产党人提出来的,“两个务必”中的艰苦奋斗,在今天物质条件大为提高的情况下,还有必要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我认为艰苦奋斗是各级党员干部的护身法宝。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物质条件的日益提高,在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中,革命意志衰退,形成了追求奢糜生活的不良风气!追求衣食住行高端化。有的号称只喝多少年以上的茅台酒,有的非法占地上百亩建别墅,有的穿戴大牌服饰手表等饰品。贪贿多达数亿元巳屡见不鲜,见怪不怪!
因此,我想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要想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好干部,首先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控制住自己的欲望,才能不被奢糜享乐之风吹倒!否则,你欲壑难填,追求无止境的物质消费,以手中的权力去换取侈奢的享受,只能自蹈一些贪官的覆辙!到了身陷囹圄,再忏悔哀叹"我要那么多钱干什么?”恐为时已晚!
【四地四名厅官,同日被双开!】2月5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忻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安书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安书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使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规经商办企业,借用管理服务对象大额钱款;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把手中权力当做交易的工具,在资金申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安书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同日,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阳江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孟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孟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钱色交易;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协调、工程承揽、规划调整、项目验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李孟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焦慧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焦慧强在组织审查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配备专职司机;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公务员法81条(公务员法88条) ♂
公务员法81条(公务员法88条)近年来,我国法院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论行为的打击力度,部分单位和个人因阻碍民事执行等妨害行为被罚款或拘留,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罚款或拘留决定可用请复议,作出决定的法院为复议机关
B.拘留决定必须经院长批谁后才可执行,不可先于执行
C.罚款或拘留不能连续适用,且只能择一适用
D.上.级法院可撒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2.D(解析我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作出决定的法院不是复议机关,A项说法错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因此B项说法错误。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论法第百一小条至第一百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C项说法错误。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撒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因此D项说法正确,当选。
对于刚入罪的嫌疑人应当采取非羁押措施
对于刚达到入罪标准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非羁押措施能防止危险性发生的,就没有必要采取羁押措施。这既能够让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够促使其更好回归社会。
例如骆某甲、骆某乙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认为:一、犯罪嫌疑人骆某甲、骆某乙殴打被害人骆某丙后,明知证人邓某某已报警,而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且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二、犯罪嫌疑人骆某甲、骆某乙与被害人骆某丙是亲属关系,且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代两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以缓解,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更利于双方亲情关系的修复。
? 又如王某某盗窃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在前辩解没有犯罪事实,其后如实供述,在检察院院提审其时认罪认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再如杨某某妨害公务案。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具有《中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列明的情形的危险,因此检察院认为对其无逮捕必要。
综上,刑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恰当运用各种量刑情节,搜集有利于嫌疑人的各种证据,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头条# 历经了九九八十一难,终于修道成佛,西天取经功德无量了。故天将大任与斯人,必先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做为大美新疆的每一位居民,以尽忠职守,高风亮节了。体制内的社区干部,退休人员,老师公务人员,每月雷打不动有工资入帐。而工矿企业和各体工商户人员,不上班不开店,不出摊,谁会为你发工资养家糊口呢?每个月的房贷车贷,花贝,亦是不会迟到,摧收提醒,令人窒息崩溃。更有甚者,很多菜农,牧民更是损耗巨大,春种秋收,五谷丰登,但这场疫情害惨了各行各业的劳苦大众,菜丰收确因疫情不能极时转运上市,而很为牧民,牛羊奔跑在草场上,无人管理,早以是分奔离西入不敷出,不知去了什么地方。老百姓只想过衣食无忧,自由自在的生活,无规矩不成方圆,希望居民同志们,再接再厉,同甘共苦,一如既往,坚持不懈的努力,阳光总在风雨后,每当最关键最困难之时,也许就是风回路转之日。相信政府,相信自己的判断力,坚持住就是胜利。
又一个香蕉人栽了,结局很舒适,没有让人失望。自称是澳大利亚的人,却说着一口流利的中文,并且长着一副亚洲人的面孔,在上海某小区竟然不遵守当地的防疫规定,不愿意做核酸。
据媒体报道。一名自称是澳大利亚的人,在某小区做核酸的时候不愿意做核酸,周围的群众纷纷要求他做核酸,医生也要求他做核酸,可这名自称是澳大利亚的人却依然置若罔闻,不愿意配合,并且嘴里喋喋不休的嘟囔着说,你有本事你找警察啊,让警察来找我啊。
周围的群众即便很愤怒也拿他没办法,因为没有执法权,不能对这名自称是澳大利亚的人进行训诫。
这时候全身穿着防护服的一个人来到了这名自称是澳大利亚人男子面前,要求他配合做核酸。可这名澳大利亚人依然很嚣张,不愿意配合,这名穿防护服的人说自己是警察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希望男子配合。可澳大利亚人不相信,直接跟这名全身穿防护服的男子说,你拿出证据来啊,你拿出你的警官证来啊。
这名全身穿防护服的人不顾危险,毅然的将防护服脱下,露出了一身的警服,然后将警官证放到这名澳大利亚人面前给他看。这下澳大利亚人马上就认怂了,但是嘴上还是不肯服输不配合做核酸。
周围的群众一看到是警察,马上就说,把他铐起来,看他还嚣张不,自以为是澳大利亚人很了不起啊,在我们的土地上就应该遵守我们的规矩,我们已经站立起来了,不是你们想怎样就可以怎样的。
这名澳大利亚男人用手机对着这名警察就是一通录像和拍照,态度很是嚣张,气焰很霸道。民警多次要求男子配合作核酸。男子依置若罔闻不愿意配合。
此时民警的同事赶过来帮忙,连忙将这名澳大利亚男人用手铐铐上,这名澳大利亚男人还趁机反抗推倒了民警。周围的群众将这个录下来了,并且对警察说,他袭警,你要不要帮忙?我已经把这个过程录下来了,可以告他袭警罪和妨害公务。
真的是大快人心,我们的群众和民警真的是团结一致,对于这种不肯配合的行为坚决的打击。不论他是否是外国人,在我们的地方就要遵守我们的防疫规定,服我们的管。我们真正的站立起来了,民众精神上已经无比强大。
这名澳大利亚人是外国国籍,在我们的地方上,我们有没有权利对他进行管辖呢?当然有,这属于属地管辖。因为这名所谓的澳大利亚人不是外交人员,没有司法豁免权,没有外交豁免权,所以应当服从我们的法律法规。
这名男子不愿意配合做核酸,并且还无理取闹,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应该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拘留5-10天,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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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所谓的澳大利亚人,多次不配合当地做核酸,还对警察动手,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对他处5~10天的拘留,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行为还可以告他是袭警罪以及妨害公务罪,不过这个如果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话,需要严格的条件,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但无论如何他也是违反了社会治安,要对他进行拘留和罚款。
对于所谓的外籍人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拘留和罚款之后,还可以对他进行限期出境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中的规定,对违反本法的外国人,可以要求其限期离境或将其立即驱逐出境。
这名澳大利亚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因为他不遵守当地的防疫规定,不愿意配合做核酸。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的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公务员法83条(《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 ♂
公务员法83条(《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刑法# #法考[超话]#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于对社会的责任,焦虑使得发际线和中年斑“一退一进”。这两个罪名,特别是职务侵占罪,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重灾区。职务侵占的相关司法配套建设亟待加强,包括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目前看,远远不够。有许多工作要做,办公室的位置要发挥作用。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4月6日发布,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护发展】企业“蛀虫”如何防?晋江法院来支招!!!
在职场中,
民营企业频现“蛀虫”,
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领导信任,
为一己私欲,营私舞弊,
侵害、占有企业财产,
少则上千,多则百万
民营企业主为此困扰不已······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晋江民营经济发达,民营企业众多,但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性民营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不规范,易引发职务犯罪。
据统计,近三年来晋江法院审理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66件98人,此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对此类犯罪必加以严厉打击。
晋江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发现,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往往将犯罪误认为行业“潜规则”,个别行为人初入社会,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依法从业意识不强,将犯罪行为误认为行业“潜规则”,从而误入歧途,逐步走上犯罪道路;职务侵占罪案件受害企业往往内部管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强有力风险管控制度,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家族性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控、约束、审计制度,给职务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谨慎用权,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要心存侥幸,任何非法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终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 ?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万某在担任某知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艺车间熔断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清点、统计熔断组员工生产计件数的职务便利,通过将公司自动离职员工的生产计件数挂在在职员工的生产计件数上,再让在职员工收到工资后把多收到的工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万某的方式,将被害公司工资款人民币78808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万某退还被害公司钱款人民币100343元。2021年5月1日,被告人万某在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某烤鱼店被抓获。
【审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普通男人,能不离婚,最好还是不要离婚的好。
身边的普通男人,一般离婚的时候,不管是不是女方的错,只要是男方提出离婚,基本上都是净身出户,而且没有了钱的二婚男人,在相亲市场上,是很惨的。
单位里面有一个男同事,83年的,今年刚好40岁整,还不是普通的科员,他是副科,算是小中层了,但是他比较清,一点油水都没,他因为受不了他媳妇喜欢打麻将,两个人老吵架,后来他提了离婚,有个儿子,跟了女方,所以他离婚的时候,就是把房子、车子都给了女方,自己什么都没有,就是净身出户了。
他83年的,还是公务员编,副科,就是没房没车,人品还是很好的,就这条件,给他介绍的那种单位里面,没编制的,二婚带娃女(女生自己没编制,但是女生父有编制,科员,母亲是家庭主妇,女生自己也有房),这种条件的女生,都看不上他。。。
这个社会,对女人残酷,对男人,更残酷。
近日中纪委对公安部原副部长孙某军立案调查,对其做出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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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兵叔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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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报来看,其存在长期收受大量贵重物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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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显然,其行为将会构成受贿罪,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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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所收受的财物数额巨大,又无法查清来源的,还会因此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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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通报中提及在新冠疫情一线擅离职守,私藏私放大量涉密材料的,其行为又会构成渎职类犯罪,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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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涉及的罪名较多,其中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目前孙某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将面临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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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中纪委的措辞上可见其所作所为以及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当然,对于反腐倡廉,予以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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