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法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①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基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②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
①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②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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