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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1)判明现场情况;
(2)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3)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4)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5)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6)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7)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8)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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