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真题】李某未婚,2002年收养了2岁的王某,一直共同生活。2007年,李某因病去世,200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2023-02-18 21:26:45 阅读()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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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6日山西省三支一扶考试《综合知识》真题(下午场)答案及解析

事业单位真题】李某未婚,2002年收养了2岁的王某,一直共同生活。2007年,李某因病去世,200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B.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题中,2002年,李某收养王某,王某为李某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故王某为李某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A、B项表述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题中,2007年李某去世时,王某为7岁,属于未成年,收养关系不能解除,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本题(表述正确的)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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