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山西省大同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
【事业单位真题】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同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家后,甲丙甚是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 )。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本题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所以,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本题答案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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