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知识点一】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公共基础知
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公共基础知
风的重要途径。
【知识点二】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公共基础知
管、谁负责。
【知识点三】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公共基础知
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知识点四】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公共基础知
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知识点公共基础知
五】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公共基础知
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知识点六】信公共基础知
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公共基础知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公共基础知
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公共基础知
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公共基础知
知识点七】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公共基础知
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公共基础知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公共基础知
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公共基础知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公共基础知
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公共基础知
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公共基础知
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知识点八】公共基础知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公共基础知
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公共基础知
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公共基础知
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公共基础知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公共基础知
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知识点九】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公共基础知
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公共基础知
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公共基础知
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公共基础知
单位受理。
【知识点十】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共基础知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公共基础知
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公共基础知
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公共基础知
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公共基础知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公共基础知
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知识点十一】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公共基础知
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公共基础知
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知识点十二】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共基础知
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共基础知
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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