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复习资料:国际法基本原则

2022-11-24 08:18:48 阅读()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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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公共基础知

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 决定了它还构成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适用于一切领域,是公共基础知

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强行法 jus cogens, peremptory norms 公共基础知

v.任意法 jus dispositivum.它指必须绝对服从和 执行的法律规范。为国公共基础知

际整个的较高利益而存在。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正 式使用此概念。 国际公共基础知

强行法的特征与规则: 特征: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或背离);难以更改;与强行法相公共基础知

抵触的 条约均属无效。 强行法的法律效果:①不是国际法主体可以任意选择并可随意更改的,不能以公共基础知

协议方式 《国际法》讲义整理版 7 约定不受其约束。②与其规定不符或相冲突的任何协议、决定、公共基础知

义务和主张都是无效的。③ 对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皆有拘束力,灭个国家都附有予以履行的义务。④即使公共基础知

某天《宪章》不 存在,依然有拘束力,因为其只能由以后的强制性国家法规范取代。 NO.64:“公共基础知

旧的条约规定与新的相抵触则终止”。强行法与条约的不同在于不可以由国家 协议修改。 1970 公共基础知

年 “巴塞罗那公司案”(比诉西);1986 年 “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 案”即尼加公共基础知

拉瓜案(尼诉美)。 公认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禁止使用武力 。 广泛认同:禁止灭公共基础知

绝种族、禁止奴隶贸易、禁止海盗行为等。 学者认为亦应属于:国家主权平等,禁止种族歧视,禁止酷公共基础知

刑,保护环境。 二、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宪章》第 2 条规定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公共基础知

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在维和范围公共基础知

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不干 涉别国内政。上述原则被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公共基础知

。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 I.L.基本原则 five principles of 公共基础知

peaceful coexistence 是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由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 导公共基础知

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中最公共基础知

根本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领土 完整是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 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公共基础知

系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目的,以其他原则作为措施和保证, 这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更为完备的公共基础知

内容。体现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四、国际法原则宣言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970 年联公共基础知

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公共基础知

宣言》)所宣示的七项原则也被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 容。 《宣言》提出的上述原则是对公共基础知

《联合国宪章》所规定各项原则的权威解释和适用,由此 而获得了广泛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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