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被告怎么确认

2022-11-24 08:13:02 阅读()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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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公共基础知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公共基础知

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公共基础知

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公共基础知

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各位同学,上个月老师为公共基础知

同学们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现在老师为同学们介绍一下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希望大家能够好好学习。

公共基础知

今年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那么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就变得重要起来了。当然重公共基础知

者恒重,下面老师就将其中重要的内容对大家进行讲解。

一、经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的确认。

1. 如果复议机关公共基础知

维持了原来的处罚,那么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致市公安局,如果公共基础知

市公安局维持了原来的30万的行政处罚的话,则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2.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公共基础知

行为,那么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到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降低至10万元,公共基础知

那么市公安局为被告。

3. 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则申请人不服原行为,以原机关为被告;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公共基础知

,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张三被县公安局罚30万,张三复议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不管这个案件,则张三可以以不公共基础知

服县公安局罚款30万为由,诉县公安局;也可以以市公安局不作为为由,诉市公安局。

二、经上级机关同意的案件。公共基础知

经上级机关的案件,被告以最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准备罚张三30万,但兹事公共基础知

体大,县公安局请示市局,市局做出肯定的批复,县公安局即做出了行政处罚。如果张三不服的话,应当以县公安局作为被告公共基础知

三、多个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则公共基础知

多个机关为共同被告。比如说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执法,取缔了张三所经营的化工厂。张三不服,则应当以县环保局和县公共基础知

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四、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执法行为案件

派出机构的法定处罚权限是警告和罚款500元以公共基础知

下,如果派出机构超过500元幅度,则为幅度越权;如果派出机构越过警告和罚款两个种类,则为种类越权。幅度越权,派公共基础知

出机构自己当被告;但如果是种类越权,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告。

各位同学,这次就暂时介绍到这里,这次介绍了公共基础知

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的重点,希望各位同学学有所有,祝各位同学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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