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公共基础知
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公共基础知
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曰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公共基础知
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公共基础知
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和第40条第1项、公共基础知
第2项规定的非过错性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公共基础知
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公共基础知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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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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