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处罚罚款的执行

2022-11-23 07:42:57 阅读()公共基础知识
推荐题库

  行政法是很多学员认为比较难的一个部分,主要是因为行政法大家生活中接触的很少,有时候就算是电视上看到公共基础知

了,也不知道这体现了行政法的管理,但是行政法却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行政法当中,行政处罚是要求我公共基础知

们必掌握的一个知识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该如何去履公共基础知

行呢?是直接当场把钱交给做出处罚的执法工作人员,还是到指定的机关或者是银行缴纳呢?那么本篇就给广大考生公共基础知

梳理行政处罚当中罚款的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公共基础知

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公共基础知

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公共基础知

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罚款都需要去银行缴纳,也有公共基础知

一些特殊情形,是可以当场收缴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行政主体可以当公共基础知

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公共基础知

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公共基础知

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公共基础知

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公共基础知

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公共基础知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公共基础知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罚款决定不服,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行政处罚罚款是不停公共基础知

止执行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行政处罚的罚款的执行程序,需要大家重点去掌握罚款当场收公共基础知

缴的情形。


扫一扫,手机继续看
    特别声明:文章多为事业单位考试(sydw.cn)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
    部分数据为事业单位考试网(www.sydw.cn)收集整理,转载或复制请注明出处!-事业单位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