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实践中有很多冒名顶替上学、就业等案件的发生,比如山东女子苟晶被高三班主任的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公共基础知
学事件,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也掀起一波争议。随之也有很多类似的受害者发声,于是法律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公共基础知
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公共基础知
也就意味着这些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人侵犯了受害人的姓名权,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冒名顶替这种公共基础知
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备受人们谴责的行为也纳入了刑法之中。于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共基础知
》中新增了一个罪名——“冒名顶替罪”。《修正案》第三十二条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公共基础知
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共基础知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当然,毕竟写入刑法,那要符合犯罪的特征,所以公共基础知
触犯这个罪名得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为;其次,必须是用于获取被冒名公共基础知
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如果是用于取得其他公共基础知
领域的资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并未取得以上三个方面资格的情形下则不构成该罪。当然,法律责任的承公共基础知
担并不是独立的。如果王某考上了某大学,被其同学刘某冒名顶替了,从民法层面,需要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公共基础知
责任,而该行为同时也触犯到刑法中的“冒名顶替罪”,那同样也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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