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 /主权豁免原则
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 state immunity, 公共基础知
国家管辖豁免 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 主权豁免 公共基础知
sovereign immunity 指国家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
的特权。一国对外国国家元公共基础知
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及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
免去管辖权主要针对司法与执行,也有人认为对司公共基础知
法即是对立法的豁免。
国家豁免的内容:①外国国家或国家财产不能被诉,除非同意;②国家可作原告起诉,
此时公共基础知
法院可受理有关反诉;③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 state immunity 公共基础知
不完全等同于管辖豁免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前者根据国
际习惯法公共基础知
产生,由外国国家所采用;后者范围更宽泛,包括国家豁免、国家行为学说、国家代表的豁免即
外交豁免权和国际组公共基础知
织及其代表、官员和被邀请者的豁免。
国家豁免有别于国家行为学说/理论 act of state 公共基础知
doctrine。后者是关于一国国内法院无权判断
另一国在其领土内所采取的主权行为的合法性的一种理论。根据该理论公共基础知
,国家的政府行为不可以收到另一
《国际法》讲义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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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政府机构包括法院的判决,而只能认定其有公共基础知
效。两者的明显差异在于:①后者是在英美法院判例基
础上形成的,并非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②后者的作用更像法公共基础知
律选择规则,前者旨在限制法院的管辖权;
③后者可被私人诉讼者援用,前者只能由外国国家采用。
我国的例外规公共基础知
定: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不享有豁免。
2.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理论依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公共基础知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9 世纪,国际习惯法规则。绝对豁免原则,即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公共基础知
的司法管辖。(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与其行为。)
二战后,有限/限制/相对豁免原则:国家行为按性质(或目的公共基础知
)分为两类:统治权行为
acta jure imperii 或公法行为 、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 acta 公共基础知
jure gestionis 或私法行为、商业交
易行为。前者可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
《联公共基础知
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限制豁免原则;国家不得援引管辖豁免的八种
情况(第 10-17 条):商公共基础知
业交易;雇用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
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公共基础知
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一国与外国
人协议将有关商业交易争议提交仲裁,则该国不得在有关某些事项的诉讼中公共基础知
援引管辖豁免。
《公约》在区分国家行为是否有主权性时主要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但有时也可考虑国
家行为的目公共基础知
的。
3.国家豁免的主体
主体应是国家,包括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关、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和一国的地方政府(有公共基础知
权行使并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和部门或其他实体以及国家代表。
4.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公共基础知
:须是自愿和清楚确定。
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包括明示放弃(条约、合同等积极行为)和默示放弃,后者包括一
国公共基础知
起诉、介入该诉讼、提起反诉(在外国法院直接提起或参与诉讼等行为表示接受该法院管
辖的意思)。但下列情况不公共基础知
应解释为放弃豁免:①同意适用他国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
有关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诉讼;③出庭作证;④公共基础知
未在他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反诉时视
为默示的管辖豁免放弃。
执行豁免的放弃须另做明确的表示。(如对国家财公共基础知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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