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河湖[水利法律法规公共基础知识]

2022-11-13 08:34:22 阅读()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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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律法规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摘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摘录)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摘录)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来源:河口县水务局

编辑: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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