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娇公共基础知识婚姻法]考事业编应该知道的公共基础知识

2022-10-17 08:00:26 阅读()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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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

无效事由有: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撒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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