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带编制安置,在编制允许范围内,由区委编办提供区直部门、街道(镇)相应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编制岗位。
政府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退役军人事务部年度安置文件中规定的特定对象。
义务兵和服现役未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实望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自主就业,区人民政府给予自主就业的政策扶持。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须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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