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 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 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 包头公共基础知识都考什么 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
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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