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如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公路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
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公共基础知识非法必背内容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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