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公共基础知识简答五个统筹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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